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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关于持股5%以上大股东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3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大股东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赵满才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获悉赵满才先生于2022年3月1日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中,因误操作而导致减持股份后又买入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管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股东赵满才先生拟自2022年2月23日至2022年8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700,000股(含),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5885%。

截至2022年3月1日,公司股东赵满才先生已减持公司股份7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885%。2022年3月1日,公司股东赵满才先生在减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具体明细如下:

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方向成交数量(股)成交均价(元/股)成交金额(元)占总股本比例
2022.02.25集中竞价卖出4,20017.6774,214.000.0035%
2022.02.28集中竞价卖出8,20018.02147,766.000.0069%
2022.03.01集中竞价卖出687,60018.9513,028,524.000.5781%
2022.03.01集中竞价买入5,30019.66104,215.000.0045%

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赵满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647%,通过龙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4,6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844%,合计持有公司5.5491%的股份。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赵满才先生已不是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知悉上述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公司股东赵满才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股东赵满才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5,300股,买入均价为19.66元/股,以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的最高卖出成交均价18.95元/股作为参考,计算收益为(18.95元/股-19.66元/股)*5,300股=-3,763元。此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因此不需要向公司交回其交易收益。

2、公司股东赵满才先生此次误操作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发现误增持后及时通知了公司,本人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现就本次操作失误导致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表示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过程中谨慎确认,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引以为戒,认真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管理好股票账户,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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