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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16
关于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4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经查,你分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是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参与基金销售活动。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行应进一步加强基金销售业务的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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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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