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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化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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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3-3-2-1

目 录

第一章 引 言 ...... 9

一、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9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 10

三、 声明事项 ...... 12

第二章 正 文 ...... 1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4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8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31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37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4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6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6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94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1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6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11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11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7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19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9

二十一、 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 124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25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25

3-3-2-2附件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及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 128

附件二:不动产权证统计 ...... 137

附件三:发行人已获授权的专利 ...... 141

附件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 143

3-3-2-3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华融化学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华融有限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新希望化工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新融宁波新融化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新融企管宁波新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希望集团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新希望投资集团新希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希望投资(广东)新希望投资发展(广东)有限公司
新希望控股新希望控股有限公司
新希望亚太新希望亚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成都化工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新希望农业、新希望六和四川新希望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76.SZ)
新希望环境新希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希望数字新希望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新希望产业园区新希望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新希望资产新希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希望财务公司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
新希望国际(香港)新希望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新乳业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002946.SZ)
新希望保理新希望(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南方希望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已注销)
南方实业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现为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
新融望华成都新融望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拉萨新希望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
拉萨新陆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陆实业有限公司
拉萨新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地实业有限公司
前程投资浙江前程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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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程石化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新瑞玖甘肃新瑞玖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新川肥料甘肃新川肥料有限公司
新川化工甘肃新川化工有限公司
新龙矿物质云南新龙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
昆明矿业昆明秉性遐昌矿业有限公司
禄劝磷化工云南禄劝新龙磷化工有限公司
幸和经贸云南幸和锦祥经贸有限公司
世纪华鼎贵州世纪华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创升北京创升科技有限公司
永创资本永创资本有限公司
贵州鼎望贵州鼎望能源有限公司
贵州草堤贵州草堤煤业有限公司
成都新创佳成成都新创佳成科技有限公司
永智创新永智创新实业有限公司
梅山晟荣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荣科技有限公司
梅山晟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嗣舟上海嗣舟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新加北京新加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润新数字深圳润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新希望金融成都新希望金融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双元贸易上海双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草根知本草根知本集团有限公司
百谦科技北京百谦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源希广东源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枫澜成都枫澜科技有限公司
新乐塑胶四川新乐塑胶有限公司
希望食品成都希望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鲜生活冷链成都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三勒浆药业成都三勒浆药业集团四川华美制药有限公司
何不傲美四川何不傲美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新希望猪资源重庆市新希望猪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贵阳新希望农业贵阳新希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纳雍新希望源生纳雍新希望源生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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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新希望农牧黔东南新希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嘉好饲料遵义嘉好饲料有限公司
新蓉营养四川新蓉营养科技有限公司
新希望云优选新希望云优选成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新希望鲜小厨四川新希望鲜小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三台新希望农牧三台新希望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夏津新希望六和夏津新希望六和农牧有限公司
盐亭新好农牧盐亭新好农牧有限公司
朔州新好农牧朔州新好农牧有限公司
新华西乳业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
恒新镍业钦州市恒新镍业有限公司
鑫益新磷化工广西鑫益新磷化工有限公司
硕冉贸易上海硕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中澳浙江中澳现代产业园有限公司
新网银行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希望包材天津新希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龙新化工四川龙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盐湖四川盐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宁波科固贸易宁波科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奔诺能源化工奔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前程能源宁波前程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前程物产宁波前程物产有限公司
新腾数致网络新腾数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望润资产厦门望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心喜商贸北京心喜商贸有限公司
新玖商业新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睿智慧大数据新睿智慧大数据有限公司
宁波甬疆石化宁波甬疆石化有限公司
毕节东华毕节东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兴源环境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66.SZ)
重庆新希望实业重庆新希望实业有限公司
华创阳安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600155.SH)
金川集团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川化工金川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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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新融金川新融化工有限公司
新增鼎资产上海新增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增鼎网络上海新增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新增鼎数据上海新增鼎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新增鼎工业上海新增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樟丰化工江西樟丰化工有限公司
贵达实业四川贵达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新希望置业成都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
荣澳酒店管理成都荣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新希望房地产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新与禾上海新与禾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明达公司四川省彭州市明达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融信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注册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伦/本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华信公司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师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
近两年/最近两年最近24个月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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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川华信审(2020)第0544号《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川华信验(2020)第0069号《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
《评估报告》评估师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3540号《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拟变更为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内控鉴证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川华信专(2020)第0829号《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纳税鉴证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川华信专(2020)第0830号《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川华信专(2020)第0832号《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西城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人民币元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出资比例、持股比例等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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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等事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第12号》《注册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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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 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中伦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伦成立于1993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及阿拉木图设有办公室。本所总部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邮政编码:100022,联系电话:010-59572288,传真:010-65681838。中伦网址:

www.zhonglun.com。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伦合伙人超过300名,全所人数超过2,500名,中国执业律师约1,500名。中伦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收购兼并、知识产权、公司/外商直接投资、银行与金融、诉讼仲裁、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WTO/国际贸易、房地产、反垄断与竞争法、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劳动法、税法与财富规划、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产品、破产重组、合规/政府监管等。

本所指派樊斌律师、贺云帆律师、刘志广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名律师,樊斌律师、贺云帆律师、刘志广律师的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1. 樊斌 律师

樊斌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1993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主要从事证券、公司、并购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028-62088088。

2. 贺云帆 律师

贺云帆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和芝加哥肯特法学院,2011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主要从事证券、公司及并购等方面的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028-62088066。

3. 刘志广 律师

刘志广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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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事证券、并购及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联系电话为028-62088074。除上述签名律师外,中伦本项目参与人员还包括王方谦律师。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于2019年12月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指派的律师于2019年12月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工作过程如下:

(一) 自进场工作以来,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本所核查验证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在开展核查和验证工作之前,本所律师编制了详细的核查验证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根据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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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随时对核查验证计划作出适当的调整。

(二) 在上述核查验证工作的初始阶段,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发出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基本文件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文件清单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及其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对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了归类整理和审查,就需要发行人补充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不时向发行人发出补充文件清单要求发行人进一步提供。上述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资料构成了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在核查验证过程中,为确保能够全面、充分地掌握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本所律师还采用了面谈、实地调查、查询、函证、计算、比较、互联网检索等多种方法。这些核查验证过程主要包括:

1.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资产状况及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的运行情况,了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发行人管理层、有关主管人员及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办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并参加了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中介机构协调会。在进行实地调查和访谈过程中,本所律师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就本所认为重要的或不可忽略的相关问题,向发行人或相关方进行了询问并取得其作出的书面答复或确认等;经查验,该等书面答复或确认为本所信赖,构成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资料。

2.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相关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资质等文件的原件,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商标、专利权属证书等文件的原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了检索;就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等是否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登录有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网站进行了检索。此外,本所律师还不时通过互联网了解发行人的最新动态和社会评价状况,并针对发行人及相关方进行公众信息检索。

3.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政府主管机关(包括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经济科技和信息化、规划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海关、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取水及金融等)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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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于核查验证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本所律师及时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沟通,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必要时启动本所内部业务讨论程序),并确定了适当的解决方案。

(四) 基于以上工作基础,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了讨论复核,经办律师并根据内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与完善。

总体计算,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时间(包括现场工作及场外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时间)总计约为190个工作日。

三、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 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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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六) 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函、承诺函、声明函或说明。本所律师对这些证明文件涉及的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确信该等证明文件可以作为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七)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九)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所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十)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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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过程】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2)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3) 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证明文件、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董事会的召开情况

2020年10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的专项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报告和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的议案》《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相关议案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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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2020年11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制定<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关于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回购和赔偿承诺的议案》《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主要议案内容如下:

1.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每股股票面值:人民币1.00元。

(3)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2,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发行费用和发行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 拟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5)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创业板市场投资者,但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禁止参与者除外。

(6) 定价方式: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由本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7)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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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8) 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2.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主体
1降风险促转型改造项目(一期)11,830.0011,300.00华融化学
2消毒卫生用品扩能技改项目11,000.0010,500.00
3智慧供应链与智能工厂平台项目13,740.3913,500.00
4补充流动资金14,700.0014,700.00
合计51,270.3950,000.00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上述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将根据上述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其它途径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超出上述项目拟投入资金总额,超出部分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3.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该项议案,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事项包括:

(1) 履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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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根据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

(3) 聘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专项法律顾问和审计机构,同时授权董事会对该等机构进行调整并决定该等机构的专业服务费用;

(4)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及投资金额作出个别的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顺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 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签署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合同及协议、说明、承诺函、确认函等各类文件;

(7) 在本次发行上市方案通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并于发行完成后,办理验资、修订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8) 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股锁定等事宜;

(9) 其他上述虽未列明,但根据股票发行政策变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主承销商的意见,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须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与公司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相同。

5. 《关于制定<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三)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须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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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须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后上市交易尚须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全套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gsxt.gov.cn)对发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存续情况进行网络查询;

(3)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4) 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

(5) 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

(6) 《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7)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1. 发行人的前身为华融有限,华融有限成立于2000年9月7日,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280万美元。经历次增加注册资本,截至其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之前,华融有限的注册资本为35,204.5131万元。

2. 2020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同意以华融有限当时的全部2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华融有限截至2020年4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扣除专项储备后折合为拟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行人)的股本36,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股本总额为36,000万元,其余净资产计入发行人的资本公积。

3. 关于华融有限和发行人的详细历史沿革,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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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 发行人现持有成都市市监局于2020年6月2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82723425301F的《营业执照》,证载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九尺镇林杨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唐冲
注册资本36,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研发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含日用化学品、专用化学品、化肥、食品级氯化钾,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研究和开发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生产、销售、研发消毒卫生用品;生产:氯乙烯,次氯酸钠,氯[液化的],氢氧化钾,盐酸,氢氧化钠;道路货物运输;矿产品(不含煤炭)、建材(不含砂石)、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含工业项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锅炉操作技术服务(不含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长期

5. 《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是由华融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扣除专项储备后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自华融有限成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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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上市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注册办法》《审核规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会计师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全套文件;

(2) 发行人制定的公司治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

(3) 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内控鉴证报告》;

(4) 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的《验资报告》;

(5) 发行人近三年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6) 有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文件;

(7)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对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网络核查的结果;

(8)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9)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相关部分所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经核查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1.00元的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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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核查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与华泰联合签署的《保荐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具有保荐人资格的华泰联合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 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完善了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且运行良好,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住所地、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 发行人是由华融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扣除专项储备后的余额按比例折股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具体设立过程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其持续经营时间从华融有限成立至今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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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超过三年;

(2)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 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的理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且会计师已就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情况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和“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所述,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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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部分所述,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根据发行人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住所地、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派出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三) 发行人符合《审核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二)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2. 根据《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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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市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二)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36,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12,000万股且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5,048.49万元、9,081.53万元,均为正值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及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分别为5,048.49万元、9,081.53万元,均为正值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项上市标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及《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全套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

(2)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全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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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3) 会计师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师为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文件;

(4) 选举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 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以下简称“《发起人协议》”);

(6) 发行人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发行人系由华融有限按照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扣除专项储备后的余额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整体变更设立程序如下:

1. 2020年5月18日,会计师出具《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2020年1-4月改制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0)第0382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4月30日,华融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458,861,827.83元,扣除专项储备2,562,196.47元后为456,299,631.36元。

2. 2020年5月21日,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2020年4月30日,华融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56,426.09万元。

3. 2020年5月22日,华融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华融有限以经审计的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账面净资产值458,861,827.83元为基础、将扣除专项储备2,562,196.47元后的余额456,299,631.36元按约1.267499:1的比例折为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36,0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扣除专项储备和股本后的净资产余额96,299,631.36元作为资本公积。

4. 2020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

5. 2020年5月25日,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对华融有限整体变更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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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证。经审验确认:截至2020年5月22日,华融化学(筹)已收到发起股东投入的足额注册资本。

6. 2020年6月23日,发行人取得成都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82723425301F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九尺镇林杨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唐冲
注册资本36,00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研发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含日用化学品、专用化学品、化肥、食品级氯化钾,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研究和开发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生产、销售、研发消毒卫生用品;生产:氯乙烯,次氯酸钠,氯[液化的],氢氧化钾,盐酸,氢氧化钠;道路货物运输;矿产品(不含煤炭)、建材(不含砂石)、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含工业项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锅炉操作技术服务(不含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长期

经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创立大会,于2020年6月23日向成都市市监局提交变更材料,提交变更材料之日距创立大会召开之日超过30天。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存在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但发行人已于2020年6月23日向成都市市监局提交变更材料,并于同日取得成都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82723425301F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已就股份公司设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8月3日,成都市市监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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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说明华融化学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日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该局处罚的信息。综上,发行人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创立大会的效力;发行人已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完成股份公司设立的工商变更程序,根据成都市市监局出具《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日期间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成都市市监局处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发起人协议

2020年5月22日,华融有限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就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宗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折股方式、发起人认购股份及持股比例、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为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而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起人协议》不存在引致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三)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和验资

1. 2020年5月18日,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0)第0382号),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4月30日,华融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458,861,827.83元,扣除专项储备2,562,196.47元后为456,299,631.36元。

2. 2020年5月22日,评估师出具《评估报告》,根据该评估报告,截至2020年4月30日,华融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为56,426.09万元。

3. 2020年5月25日,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验证各发起人已经实缴全部出资。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华融有限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华融有限截至2020年4月30日止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2,562,196.47元后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人民币456,299,631.36元,按1.267499:1的比例折合股份总额360,000,000.00股,每股1元,共计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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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360,000,000.00元,扣除专项储备和股本后的净资产余额96,299,631.36元作为资本公积。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宜已经履行必要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

2020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前十五日通知义务的议案》《关于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方案的议案》《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筹)章程的议案》等议案。

经查验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发行人的办公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察,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以及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

(2)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 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

(4) 发行人的员工名册、与员工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抽查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凭证、员工工资明细文件以及发行人制定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5) 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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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及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

(6) 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以及该等人员出具的说明;

(7)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验资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产权属证书及本所律师抽查的部分重要生产设备的采购发票,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注册商标及专利等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二)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以及该等人员出具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兼职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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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利影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了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人力行政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立了钾碱分厂、氯产品分厂、生产部、研发中心、技术发展部、品管部、采购部、营销一部、营销二部、安全环保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电子化学品事业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等业务职能部门,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有机构混同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五)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银行账户设立情况,发行人独立设立了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高品质氢氧化钾绿色循环综合利用的先进企业,主要产品为高品质氢氧化钾;发行人围绕新型肥料、高端日化、食品医药、新能源、电子信息等现代产业,重点开发电子级、光伏级、试剂级、食品级的精细钾产品及氯产品。发行人依托自身多年的技术、工艺及生产管理经验积累,围绕钾化合物和氯化合物向下游精细化工产品延伸,通过对各生产板块的科学布局以及对工艺流程的合理安排,充分发挥生产设备、原材料与能源的使用效率,循环利用生产过程中的水资源、热能、钾离子及副产品,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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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源合理开发和能源综合利用”为特色的循环经济运营模式。经查验发行人为开展业务经营所签署的业务合同及其他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重大合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人拥有独立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并拥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发行人独立地对外签署合同,独立采购,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 发起人和股东

【核查过程】就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设立时的机构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gsxt.gov.cn)对发行人股东的股东资格情况进行网络查询,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网站(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对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网络查询;

(2)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3) 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全套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

(4) 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提供的相关说明文件;

(5)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四部分、第九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起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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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系由新希望化工、宁波新融等2名股东共同发起设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2名股东,均为机构股东,该等股东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各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

1. 新希望化工

根据成都市工商局于2020年11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92171384J)及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新希望化工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
法定代表人邵军
注册资本205,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项目投资及提供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销售PVC、肥料、包装材料、农副产品、矿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饲料级磷酸氢钙、机械设备、钢材、建材、金属材料、环保材料及设备、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机电产品、建筑辅材料(不含油漆)、五金交电、轻纺织品、纺织原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重金属及稀有金属)、日用小电器、纸及纸制品、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6年9月6日
营业期限2006年9月6日至永久

根据新希望化工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公司章程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希望化工各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新希望投资集团105,000.0051.22
2新希望集团100,000.0048.78
合计205,000.00100.00

2. 宁波新融

根据宁波市市监局大榭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4月2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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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为91330201MA2H57B619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宁波新融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宁波新融化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39幢101-417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新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年4月23日
合伙期限至2040年4月22日

根据宁波新融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新融各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在发行人任职情况在发行人关联方的主要任职情况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新融企管普通合伙人//10.0424
2石丽冬有限合伙人/新希望集团董事会办公室经理376.9615.9932
3邵军有限合伙人董事长新希望化工董事长、总裁293.793212.4647
4唐冲有限合伙人董事、总经理/207.3288.7963
5王宁有限合伙人/新希望化工总裁助理、运营总监141.365.9975
6张炜有限合伙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122.5125.1978
7梅山晟馨有限合伙人//117.84.9979
8魏东有限合伙人曾任总经理新希望化工总工程师兼安全生产部部长113.0884.7980
9汪润年有限合监事新希望化工财务94.243.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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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人副总监
10芮小勇有限合伙人曾任监事新希望化工总监94.243.9983
11常守平有限合伙人/金川新融总经理75.3923.1986
12王猛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56.5442.3990
13刘海燕有限合伙人常务副总经理/56.5442.3990
14颜学伦有限合伙人总工程师/49.00482.0791
15徐斌有限合伙人曾任副总经理新希望化工供应链管理部部长49.00482.0791
16张海锋有限合伙人/金川新融常务副总经理45.23521.9192
17罗小容有限合伙人副总经理/37.6961.5993
18雷婷有限合伙人/新希望化工科技创新部部长33.92641.4394
19张国武有限合伙人/新希望化工战略投资部部长30.15681.2795
20刘晓芳有限合伙人人力行政总监/30.15681.2795
21宋川有限合伙人财务部部长/26.38721.1195
22谢晖有限合伙人/新希望化工行政管理部部长26.38721.1195
23李思有限合伙人/新希望化工法务部副部长26.38721.1195
24李红顺有限合伙人监事新希望集团法务副总监23.560.9996
25张明贵有限合伙人董事新希望六和执行董事长、总裁23.560.9996
26邱健有限合伙人营销一部总监/18.8480.7997
27陈财辉有限合伙人曾任人力行政总监新希望化工资产管理部副部长18.8480.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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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张永刚有限合伙人PVC分厂厂长/18.8480.7997
29刘鹏有限合伙人钾碱分厂厂长/18.8480.7997
30何毅有限合伙人营销二部总监/18.8480.7997
31付全军有限合伙人/新龙矿物质总经理助理11.30880.4798
32千国良有限合伙人/毕节东华副总经理11.30880.4798
33钟国林有限合伙人/世纪华鼎副总经理11.30880.4798
34许睿有限合伙人/新希望化工信息技术部部长5.89000.2499
35袁艳林有限合伙人/新希望化工科技创新部高级经理5.89000.2499
36黄刚有限合伙人生产副总监、生产部部长/5.89000.2499
37张洪亮有限合伙人安全环保副总监/5.89000.2499
38赵春林有限合伙人物资管理部部长/5.89000.2499
39丁继胜有限合伙人采购部部长/5.89000.2499
40刘国祥有限合伙人行政部部长/5.89000.2499
41陶泽有限合伙人监事、审计部部长/5.89000.2499
42蔡晓琴有限合伙人财务部常务副部长/5.89000.2499
43廖磊有限合伙人技术发展部常务副部长/5.89000.2499
44陈雪芳有限合伙人人力资源部副部长/5.89000.2499
45陈太辉有限合伙人品管部副部长/5.89000.2499
46冯冬娅有限合伙人研发中心副主任/5.89000.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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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2,357100

宁波新融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新融企管,新融企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宁波新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0年4月20日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信拓路275号1幢A511室(住所申报承诺试点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融企管的各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邵军0.2828.00
2汪润年0.2828.00
3王猛0.2828.00
4石丽冬0.1616.00
合计1.00100.00

经查验,发行人的法人股东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股东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均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的资格”所述,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共2名,根据《验资报告》,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额(万股)持股比例(%)
1新希望化工34,380.0095.50
2宁波新融1,620.004.50
合计36,000.00100.00

(三) 发起人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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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系于2020年6月23日由华融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验资报告》,发起人系按照各自持有的华融有限股权比例,以华融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基础、将扣除专项储备后的余额折股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起人在将华融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 权属证书的转移

发行人由华融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各发起人以其对华融有限出资形成的权益所对应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为其所拥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原华融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因此,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转移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由华融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的资产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六)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自华融有限设立至今,华融有限/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时间持有华融有限或发行人股权的主体持股比例(%)
1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新希望化工100.00
22020年4月至今新希望化工95.50
宁波新融4.5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希望化工持有发行人95.50%的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刘永好通过新希望集团、新希望投资集团持有新希望化工100%股权,刘永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希望化工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刘永好为发行人的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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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过程】就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及其前身华融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注册登记档案材料;

(2) 发行人历次股本变更后的《验资报告》;

(3) 发行人、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 2000年9月,设立

2000年8月18日,成都化工、新希望农业、南方希望及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关于设立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合资合同》《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共同出资设立华融有限,注册资本为1,280万美元;成都化工、新希望农业与南方希望共同以折合960万美元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建筑及机器设备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国际金融公司以320万美元现金出资。

2000年8月28日,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的批复》((2000)成外经贸资字第129号),同意成都化工、新希望农业、南方希望与国际金融公司合资设立华融有限,投资总额2,990万美元,注册资本1,280万美元;成都化工、新希望农业和南方希望以折合960万美元的实物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出资,国际金融公司以现汇320万美元出资,各方出资比例为成都化工33.92%、新希望农业34.91%、南方希望6.17%、国际金融公司25%。

2000年8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蓉合资字[2000]0049号),证载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中外合资企业
投资总额2,990万美元
注册资本1,280万美元(中方)成都化工 434.176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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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农业 446.848万美元 南方希望 78.976万美元
(外方)国际金融公司 320万美元
经营年限30年
经营范围生产和在国内外市场销售KOH及其它化工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包括运输、储存和生产本公司产品相关原材料、设备和零配件的进出口。

2000年9月7日,华融有限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合川蓉总字第2573号),证载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彭州市工业开发区
董事长黄代云
副董事长王良骥
总经理——
副总经理沈明
注册资本1,280万美元
企业类别中外合资经营
经营范围生产和在国内外市场销售KOH及其它化工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他活动,包括运输、储存和生产本公司产品相关原材料、设备和零配件的进出口。
经营期限至2030年9月7日

2020年7月30日,成都市市监局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华融有限于2000年8月向成都市工商局提交了设立申请登记,2005年3月华融有限申请营业执照换照时,成都市工商局对华融有限的成立日期进行了更正,由2000年9月8日更正为2000年9月7日。

华融有限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新希望农业446.84834.91
2成都化工434.17633.92
3南方希望78.976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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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金融公司320.0025.00
合计1,280.00100.00

2001年3月8日,华信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01)041号),验证截至2001年3月8日止,华融有限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1,280万美元,其中货币资金320万美元、实物资产799.31万美元、无形资产160.61万美元。上述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价值为:①土地使用权1,333.26万元;②建筑物762.16万元;③设备5,869.85万元,该等非货币资产价值共计7,965.27万元,按8.297:

1折算为960万美元。

1) 非货币资产涉及资产评估及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程序履行情况

成都化工、新希望农业与南方希望拟用于出资的资产包括一宗位于彭州市致和乡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致和乡宗地”)、一宗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驷马桥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驷马桥宗地”)、成都化工高纯氢氧化钾生产线及其房屋建筑物(以下简称“氢氧化钾资产”),合计作价7,965.27万元,按

8.297:1折算为960万美元。相关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国资审批情况如下:

1998年12月15日,彭州市国土局出具《彭州市国土局关于确认土地估价结果的批复》(彭国土资(98)108号),确认在估价基准期日1998年12月14日,成都化工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致和乡宗地(权证号:彭国用(1997)字第35-1145号)估价为1,121.79万元,估价有效期至发文之日起半年。

1999年3月16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关于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批复》(成国资工[1999]13号),确认根据成都日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日月会评(1999)006号),成都化工用于出资的氢氧化钾资产的评估值为6,632.01万元。

1999年4月7日,成都市国土局出具《关于确认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的批复》(成国土价[1999]065号),确认根据成都市地价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估价报告》(蓉地价(1999)股字第05号),成都化工拟用于出资的驷马桥宗地的评估值为211.47万元。1999年5月31日,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关于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结果补充确认的批复》(成国资工[1999]35号),确认驷马桥宗地的资产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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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28日,成都化工、新希望农业及南方希望签署《共同投资成立中外合资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合同》,该合同载明:(1)新希望农业、南方希望拟与成都化工、国际金融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华融有限(筹);(2)新希望农业、南方希望分别向成都化工支付3,700万元、654万元,以取得合资公司部分权益;

(3)中方各出资方享有拟出资非货币性资产的权益比例为:成都化工45.22%、新希望农业46.55%、南方希望8.23%;(4)各方占有拟设立的合资公司华融有限(筹)的注册资本比例为:成都化工33.92%、新希望农业34.91%、南方希望

6.17%、国际金融公司25%。

2000年5月8日,成都市化学工业局出具《关于转报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与国际金融公司合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告》(成化规[2000]41号),同意将成都化工、新希望农业、南方希望与国际金融公司合资兴办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项目转报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2000年5月8日,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出具《关于调整成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国际金融公司合资兴办“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异地建2万吨/年高纯氢氧化钾装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成经技改[2000]70号),同意了前述合资事项。

2) 华融有限成立时出资涉及的瑕疵事项

经核查,华融有限设立时公司股东出资存在以下瑕疵:用于出资的致和乡宗地未经以出资为目的的专项评估;用于出资的驷马桥宗地、氢氧化钾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1999年1月31日,截至2000年5月8日成都市化学工业局和成都市经济委员会作出批复之日,相关评估报告已经过期;成都化工向新希望农业、南方希望转让非货币资产中的部分权益未经专项评估。

就上述评估程序瑕疵,发行人已向成都市国资委提出申请,提请成都市国资委确认相关程序瑕疵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20年11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成都市国资委、彭州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及发行人召开研究发行人上市过程中需确认有关事项工作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因历史上的股东在公司前身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设立筹备阶段的资产转让及之后的出资、增资及股权转让等事宜而引起诉讼、仲裁,或因此受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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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因此被有权机关要求补足出资或与权益受让相关的差额,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或补足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成都市国资委已委托发行人所在地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开展相关工作,彭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正在组织对相关非货币资产的追溯评估工作。本所律师认为:(1)致和乡宗地虽未经以出资为目的的专项评估,但该宗地已经评估且评估价值已经彭州市国土局确认;(2)驷马桥宗地、氢氧化钾资产的评估报告过期系因华融有限设立前期合资方案变更所致,用于出资的驷马桥宗地、氢氧化钾资产已经评估且评估价值已经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3)成都化工向新希望农业、南方希望转让非货币资产中的部分权益系基于前述分别经彭州市国土局及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价,转让结果已经成都市化工局及成都市经济委员会确认;(4)成都市化工局、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已基于前述评估结果批准合资方案变更并同意设立华融有限,成都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于2000年8月作出《关于同意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的批复》((2000)成外经贸资字第129号);(5)如对相关出资资产进行的追溯评估后的评估值高于华融有限设立时相关资产的评估值,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根据有权机关的要求补足出资或与权益受让相关的差额,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或补足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费用支出和经济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华融有限设立时存在的评估程序瑕疵不会影响华融有限设立的效力,华融有限的设立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其设立程序合法有效,上述瑕疵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 非货币资产权属转移情况

2000年11月14日,华融有限、成都化工与成都市国土局签署协议约定,成都市国土局同意将驷马桥宗地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国土企改[1999]出让合同第16号)的受让方由成都化工调整为华融有限,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由华融有限享有和承担。2000年12月18日,华融有限取得驷马桥宗地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成国用(2000)第1224”“成国用(2000)

3-3-2-43

第1225”)。2000年12月13日,华融有限与成都化工签署《关于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协议》,约定成都化工将其用于出资的氢氧化钾资产中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华融有限。2000年12月27日,华融有限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对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分别为“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0556836号”“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0556839号”“蓉房权证成房监证字第0556844号”)。2000年12月21日,成都化工与华融有限签署《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移交协议》,约定成都化工将致和乡宗地移交给华融有限。2001年1月3日,华融有限取得致和乡宗地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彭国用(2001)字第35-1655号”)。2001年3月8日,华信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01)041号),验证截至2001年3月8日止,华融有限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1,280万美元,其中货币资金320万美元、实物资产799.31万美元、无形资产160.61万美元。其中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价值为:①土地使用权1,333.26万元;②建筑物762.16万元;③设备5,869.85万元。该等非货币资产价值共计7,965.27万元,按8.297:

1折算为960万美元。

综上,华融有限的股东已将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资产移交给华融有限。

(2) 2006年12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年11月5日,华融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成都化工将其持有华融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新希望集团。

2006年11月8日,成都化工与新希望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成都化工将其持有的华融有限33.92%股权转让给新希望集团,转让价格为48,487,157.02元人民币。

2006年12月25日,成都市商务局作出《关于同意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成商资[2006]117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6年12月25日,华融有限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蓉合资字[2000]0049号),证载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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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中外合资企业
投资总额2,990万美元
注册资本1,280万美元(中方)新希望集团 434.176万美元 新希望农业 446.848万美元 南方希望 78.976万美元
(外方)国际金融公司 320万美元
经营年限30年
经营范围生产和在国内外市场销售KOH及其它化工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包括运输、储存和生产本公司产品相关原材料、设备和零配件的进出口。

2006年12月28日,成都市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合川蓉总字第002573号),证载股东为国际金融公司、南方希望、新希望农业及新希望集团。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融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新希望农业446.84834.91
2新希望集团434.17633.92
3南方希望78.9766.17
4国际金融公司320.0025.00

合计

合计1,280.00100.00

(3) 2007年7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7年1月31日,新希望农业与新希望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新希望农业将其持有的华融有限34.91%股权转让给新希望集团,转让价格为94,541,713.67元。

2007年6月14日,新希望集团、南方实业、新希望农业和国际金融公司共同签署华融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该修正案载明:(1)新希望集团受让新希望农业持有的华融有限34.91%股权;(2)因南方希望与四川新希望有限公司合并设立为南方实业,南方希望的权利和义务由南方实业承继,合营方南方希望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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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实业。

2007年7月4日,成都市商务局作出《关于同意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成商资[2007]119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同意合营各方于2007年6月14日共同签署的合同及章程修正案。2007年7月6日,华融有限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蓉合资字[2000]0049号),证载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中外合资企业
投资总额2,990万美元
注册资本1,280万美元(中方)新希望集团 881.024万美元 南方希望 78.976万美元
(外方)国际金融公司 320万美元
经营年限30年
经营范围生产和在国内外市场销售KOH及其它化工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包括运输、储存和生产本公司产品相关原材料、设备和零配件的进出口。

2007年7月19日,华融有限完成了上述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取得成都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合川蓉总字第002573号),证载股东为国际金融公司、南方希望及新希望集团。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融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1新希望集团881.02468.83
2南方实业78.9766.17
3国际金融公司32025.00

合计

合计1,280100.00

2002年9月5日,南方希望与四川新希望有限公司签署《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希望有限公司合并协议》,约定南方希望与四川新希望有限公司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设立新公司“南方实业”;合并完成后,南方希望与四川新希望所有资产由南方实业拥有。2002年9月6日,南方希望股东会、四川新希望有限公司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通过上述合并协议。合并完成后,华融有限股东之一南方希望变更为南方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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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8年3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8年3月3日,华融有限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国际金融公司将其持有的华融有限25%股权转让给新希望化工,转让价格为1,200万美元。

2008年3月14日,国际金融公司与新希望化工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国际金融公司将其持有的华融有限25%股权转让给新希望化工,转让价格为1,200万美元。

2008年3月20日,成都市商务局作出《成都市商务局关于批准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成商法[2008]62号),同意上述股权转让;本次转让完成后,华融有限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公司股东为新希望集团、南方实业及新希望化工。

根据华融有限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01)041号),华融有限实收资本1,280万美元,按该验资报告载明的汇率(美元兑人民币)1∶8.297折算,华融有限的注册资本由1,280万美元折算为10,620.31万元。

2008年3月28日,成都市彭州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82000034591),证载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0,620.31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华融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新希望集团7,310.0168.83
2南方实业655.266.17
3新希望化工2,655.0425.00

合计

合计10,620.31100.00

(5) 2008年4月,第四股权转让

2008年4月1日,南方实业与新希望化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南方实业将其持有的华融有限6.17%股权转让给新希望化工。根据双方于2008年8月26日签署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20,875,393.14元。

2008年4月1日,新希望集团与新希望化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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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集团将其持有的华融有限68.83%股权转让给新希望化工。根据双方于2011年6月22日签署的《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情况的说明》,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141,828,870.69元。

本次转让完成后,华融有限成为新希望化工的全资子公司,华融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新希望化工10,620.31100.00

(6) 2010年10月,第一次增资

2010年10月18日,新希望化工作出股东决定,将华融有限的注册资本由10,620.31万元增至33,620.3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3,000万元由新希望化工认缴。

2010年10月27日,华信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10)74号),验证截至2010年10月26日止,华融有限已收到新希望化工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23,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本次变更后,华融有限累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3,620.31万元。

2010年10月28日,成都市彭州工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82000043133),证载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33,620.31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融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新希望化工33,620.31100.00

(7) 2020年4月,第二次增资

2020年4月24日,新希望化工作出股东决定:将华融有限的注册资本由33,620.31万元增至35,204.513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584.2031万元由宁波新融认缴。

2020年4月24日,新希望化工、宁波新融与华融有限签署《增资协议》,华融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584.2031万元由宁波新融认缴。

本次增资完成后,华融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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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新希望化工33,620.3195.50
2宁波新融1,584.20314.50

合计

合计35,204.5131100.00

2020年4月29日,华融有限完成了上述增资的工商登记手续,取得成都市彭州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82723425301F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变更为35,204.5131万元。2020年5月20日,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0)第0075号),验证截至2020年4月29日,华融有限收到宁波新融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5,842,031.00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本次变更后,华融有限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变更为352,045,131.00元。

(8) 2020年6月,整体变更

2020年6月,华融有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发行人,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本次整体变更后至今,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额(万股)出资方式持股比例(%)
1新希望化工34,380.00净资产折股95.50
2宁波新融1,620.00净资产折股4.50

合计

合计36,000/100.00

2020年5月25日,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对华融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华融化学历次股权变动不存在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华融化学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股东出具的说明,各股东均不存在将其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质押的情形,未在该等股份上设置第三方权益,亦未就该等股份所含的表决权、收益权设置任何限制性安排,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被冻结或权属争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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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过程】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对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 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

(3) 发行人取得的相关行业许可资质证照;

(4)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5) 成都市工商局、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成都市工商局于2020年6月23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82723425301F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研发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含日用化学品、专用化学品、化肥、食品级氯化钾、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研发消毒卫生用品;生产:氯乙烯,次氯酸钠,氯[液化的],氢氧化钾,盐酸,氢氧化钠;道路货物运输;矿产品(不含煤炭)、建材(不含砂石)、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含工业项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和资产管理);锅炉操作技术服务(不含培训)。(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并经查验,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在其《营业执照》列示的经营范围之内,

3-3-2-50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 发行人取得的核准或资质、资格证书

(1) 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7日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川)WH安许证字[2018]0393号),有效期至2021年3月22日。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 发行人现持有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2月29日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川)XK13-006-00134),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2) 发行人现持有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8年6月22日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川XK13-008-00016),有效期至2023年6月21日。

3) 公司现持有四川省市监局于2020年7月13日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川)XK13-011-00019),有效期至2025年2月18日。

(3)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发行人现持有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与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于2020年7月15日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510112126),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

(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10日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川蓉危化经字[2019]00050号),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3日。

新融望华现持有彭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5月29日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川蓉彭危经字第[2020]0039号),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发行人现持有成都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7月20日核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川)3S51010000070),有效期至2023年7月19日。

(6)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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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现持有彭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4日核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川)3J51018200882),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3日。

(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

发行人现持有彭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4月23日核发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BA川510182[2019]001),有效期至2022年4月22日。

(8) 气瓶充装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四川省市监局于2019年2月6日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川A充209),有效期至2023年2月5日。

(9)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彭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2月10日核发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川(成都-彭州)卫消证字[2020]第0001号),有效期至2024年2月9日。

(10) 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发行人现持有彭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11月9日核发的《四川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川(成都-彭州)卫水字[2020]第006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8日。

(1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发行人现持有四川省市监局于2019年3月21日核发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TS7451045-2023),有效期至2023年3月20日。

(12) 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

2020年10月,发行人接到四川省商务厅转来的《商务部关于赋予山东昌邑海能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通知》(商贸函[2020]495号),商务部同意赋予发行人氯化钾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进口氯化钾仅限企业生产自用,不得直接销售。

(13)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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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现持有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1月27日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00108490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4日。

(14) 取水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彭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7月23日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取水(川成彭)字[2019]第00029号),有效期至2024年7月22日。

(15) 食品生产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四川省市监局于2020年7月13日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20151018250016),有效期至2022年3月30日。

(16) 食品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彭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17年12月4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JY35101820031655),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日。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发行人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于2015年8月3日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5101969518),有效期为长期。

(18)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发行人现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于2018年4月26日核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18042309385300000139),备案号码为5100001507。

(19)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发行人现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为03733363。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与其所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质、资格证书。

(二) 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产品出口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境外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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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

发行人前身华融有限成立时,经国家工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和在国内外市场销售KOH及其它化工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包括运输、储存和生产本公司产品相关原材料,设备和零配件的进出口。根据华融有限及发行人历次修改的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以及历次经变更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并经核查,自华融有限设立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华融有限及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2008年3月28日,经成都市彭州工商局核准,华融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生产销售高品质片状氢氧化钾、氯氧化钠、液氯、盐酸、次氯酸盐(凭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经营)、聚氯乙烯及其它化工产品(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除外);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和禁止公司进出口的除外)。

2013年3月18日,经成都市彭州工商局核准,华融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高品质片状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液氯、盐酸、次氯酸盐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经营)。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和禁止公司进出口的除外)。

2013年8月21日,经成都市彭州工商局核准,华融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高品质片状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液氯、盐酸、次氯酸盐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经营];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钾(固体)、盐酸]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7年4月26日]。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以上项目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批准证书或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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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2016年1月13日,经彭州市市监局核准,华融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高品质片状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液氯、盐酸、次氯酸盐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经营];食品添加剂[氢氧化钾(固体)、盐酸]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7年4月26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3月29日,经彭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华融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生产:氯乙烯:

8万吨/年,次氯酸钠:4万吨/年,氯[液化的]:1万吨/年,氢氧化钾:7万吨/年,盐酸:2万吨/年,氢氧化钠:2万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3月22日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7月17日,经彭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华融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锅炉操作技术服务(不含培训);生产:氯乙烯:8万吨/年,次氯酸钠:4万吨/年,氯[液化的]:1万吨/年,氢氧化钾:7万吨/年,盐酸:

2万吨/年,氢氧化钠:2万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3月22日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9月5日,经彭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华融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化肥批发;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锅炉操作技术服务(不含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生产:氯乙烯:8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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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氯酸钠:4万吨/年,氯[液化的]:1万吨/年,氢氧化钾:7万吨/年,盐酸:2万吨/年,氢氧化钠:2万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3月22日止)。2020年3月10日,经彭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华融有限的经营范围变更为:

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含日用化学品、专用化学品、化肥、食品级氯化钾,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研发、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消毒卫生用品研发、生产、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矿产品(不含煤炭)、建材(不含砂石)、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含工业项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锅炉操作技术服务(不含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生产:

氯乙烯:8万吨/年,次氯酸钠:4万吨/年,氯[液化的]:1万吨/年,氢氧化钾:

7万吨/年,盐酸:2万吨/年,氢氧化钠:2万吨/年(有效期至2021年3月22日止)。

2020年6月23日,经成都市市监局核准,华融化学经营范围变更为:生产、销售、研发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含日用化学品、专用化学品、化肥、食品级氯化钾、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研发消毒卫生用品;生产:氯乙烯,次氯酸钠,氯[液化的],氢氧化钾,盐酸,氢氧化钠;道路货物运输;矿产品(不含煤炭)、建材(不含砂石)、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含工业项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和资产管理);锅炉操作技术服务(不含培训)。(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查验,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高品质氢氧化钾绿色循环综合利用的先进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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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围绕新型肥料、高端日化、食品医药、电子信息等现代产业,重点开发精细钾盐及超净氯化物系列专用化学品。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营业收入如下:

单位:元

年度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455,745,122.971,026,100,058.30963,045,774.71801,867,645.47
营业收入461,593,967.721,033,931,684.39966,315,865.54805,063,899.76
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98.73%99.24%99.66%99.60%

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其主营业务收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二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等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部分关联方的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部分关联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

(4) 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

(5) 抽查的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

(6) 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7)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3-3-2-57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8)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9)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编报规则第1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新希望化工,实际控制人为刘永好,其基本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甘肃新瑞玖新希望化工持股100%
2新龙矿物质新希望化工持股100%
3幸和经贸新龙矿物质持股100%
4新川肥料新希望化工持股90%
5新川化工新希望化工持股64.43%
6昆明矿业新希望化工直接持股49%、幸和经贸持股51%
7禄劝磷化工新希望化工直接持股35%、新龙矿物质持股65%

(2) 按相关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内部管理层级划分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一级至五级子公司:

一级子公司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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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萨新希望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持股100%
2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刘永好直接持有99%份额、间接持有1%份额
3重庆新希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持有62.07%份额,直系亲属Liu Chang持有 36.93%份额
4重庆中顶伟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持有58.07%份额;直系亲属Liu Chang持有 36.93%份额
5北京创升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持股99%
6Halvorson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持股99%,直系亲属Liu Chang持股1%
二级子公司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7新希望亚太拉萨新希望持股99%
8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拉萨新希望持股0.5%、南方实业持股99.5%
9世纪华鼎北京创升持股100%
三级子公司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10新希望控股新希望亚太持股100%
11永创资本新希望亚太持股100%
12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世纪华鼎持股100%
13毕节东华世纪华鼎持股75%
14贵州鼎望世纪华鼎持股24.75%、毕节东华持股33%
四级子公司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15新希望投资集团新希望控股持股100%
16新希望集团新希望控股持股75%
17贵州草堤煤业毕节东华持股71.43%
18大方县文阁乡安宏煤矿(普通合伙)贵州鼎望持有99.99%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五级子公司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19新希望环境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00%
20成都新创佳成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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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新希望数字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00%
22永智创新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00%
23拉萨新陆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00%
24梅山晟荣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00%
25拉萨新地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00%
26成都新智创成科技有限公司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00%
27上海嗣舟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00%
28北京新加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00%
29深圳润新数字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90%
30深圳润新众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90%
31新希望产业园区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80%
32成都新希望金融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80%
33枣阳市兴阳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80%
34上海双元贸易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60%
35新增鼎资产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52.35%
36成都博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51%
37兴源环境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23.60%
38新希望房地产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7.95%、新希望集团持股29.52%、南方实业持股30.48%
39新乳业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5.74%、刘永好为实际控制人之一
40草根知本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15%、南方实业持股42%
41成都新络永智科技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持股100%
42百谦科技新希望集团持股100%
43广东源希新希望集团持股100%
44北京百年农澳农业咨询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持股70%
45北京首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持股60%
46南方实业新希望集团持股51%
47新希望全球控股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持股34%,南方实业持股33%
48New Hope Group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Services Pty Limited新希望集团持股100%
49新希望资产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49%、南方实业持股51%

3-3-2-60

50新希望财务公司新希望集团持股42.54%、南方实业持股9%
51新希望六和新希望集团持股24.91%并为控股股东、南方实业持股29.21%
52前程投资新希望投资集团持股32.01%、新增鼎资产持股18.70%
53新希望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南方实业持股75%
其他报告期存在关联交易的下属控股子公司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54成都枫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55新乐塑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56希望食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57荣澳酒店管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58成都新希望置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59成都鲜生活冷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60三勒浆药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61何不傲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62重庆新希望猪资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63贵阳新希望农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64纳雍新希望源生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65南充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66黔东南新希望农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67嘉好饲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68重庆新希望实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69贵达实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70新蓉营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71新希望云优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72新希望鲜小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73三台新希望农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74夏津新希望六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75盐亭新好农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76朔州新好农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77新华西乳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

3-3-2-61

3. 发行人的子公司

发行人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新融望华,成立于2019年2月25日,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其基本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 除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其他关联自然人及其相关关联方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人发行人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及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及主要对外投资情况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5. 报告期内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除前述关联方外,报告期内的其他主要关联方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关联关系
1新增鼎网络新增鼎资产持股39.60%,施加重大影响
2新增鼎数据新增鼎网络控股的企业
3恒新镍业新希望化工持股30%,施加重大影响
4成都希望美好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持股 31.25%并担任总经理
5鑫益新磷化工新增鼎网络控股的企业
6硕冉贸易新增鼎网络控股的企业
7浙江中澳新希望集团持有 43%股权
8新网银行新希望集团持股30%,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担任董事
9上海厚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拉萨新希望持有79.20%份额,为有限合伙人
10北京新希望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希望集团持有48%份额,南方实业持有 40%份额,均为有限合伙人
11成都大陆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的兄弟刘永言担任董事长的主要企业
12东方希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的兄弟刘永行担任董事长的主要企业
13成都华西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的兄弟陈育新控制的主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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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曾存在关联关系的主要企业

序号公司名称曾经存在的关联关系变更方式及时间
1新希望包材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8月6日注销
2云南新象化工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2020年3月25日注销
3华创阳安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自2020年2月4日起不再对其实施控制
4上海新与禾发行人前任董事赵刚曾在报告期内担任该公司董事赵刚于2018年9月28日卸任发行人执行董事,于2019年9月16日卸任上海新与禾董事
5龙新化工新希望化工前任董事赵力宾担任该公司董事赵力宾于2018年8月24日卸任发行人新希望化工董事
6四川盐湖发行人前任董事赵刚担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刚于2018年9月28日卸任发行人执行董事
7成都化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的托管企业2020年4月托管期结束,托管关系解除
8樟丰化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控制的企业的托管企业2019年1月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樟丰化工破产清算,托管关系解除

根据《上市规则》,四川盐湖于2019年9月28日起不再为发行人关联方。基于谨慎性及一致性原则,鉴于2019年9月28日之后发行人与四川盐湖仍发生交易,故发行人将与其发生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除四川盐湖之外,上述历史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后,均未与公司发生交易。

(二)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主要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 关联交易汇总表

单位:万元

项目关联方2020年 1-6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四川盐湖、上海新与禾、新乐塑胶、成都化工、新增鼎网络、毕节东华、希望食品、何不傲美、三勒浆药业

488.4315,818.5533,477.901,484.78

3-3-2-63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四川盐湖、成都枫澜、龙新化工、嘉好饲料、重庆新希望实业、重庆新希望猪资源、新乳业、新希望集团、希望食品、贵阳新希望农业、纳雍新希望源生、黔东南新希望农牧、贵达实业、成都新希望置业、荣澳酒店管理、新蓉营养、新希望鲜小厨、成都鲜生活冷链、新希望云优选、三台新希望农牧、夏津新希望六和、盐亭新好农牧、朔州新好农牧、新华西乳业、硕冉贸易、新增鼎网络、鑫益新磷化工57.7220.8025,240.3320,215.04
关联方金融服务利息支出(含票据贴现)新希望财务-342.91119.68-
关联方金融服务利息收入新希望财务156.3315.812.041.15
关联方金融服务-票据贴现新希望财务-2,058.19419.64-
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新希望化工、新希望包材36.49-144.78144.78
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利息收入新希望化工、新增鼎资产-905.552,192.731,893.22
向非金融企业关联方提供借款新希望化工、新增鼎资产、成都化工、樟丰化工-51,270.8449,684.9933,511.49
从非金融企业关联方取得借款新希望化工、新希望包材、新希望集团3,000.00--20,000.00
关联方担保情况新希望投资集团-10,000.00--
关联方代垫本公司资金新希望化工-13.14--
本公司代垫关联方资金恒新镍业、新川化工1.052.112.116.72

3-3-2-64

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关键管理人员82.27296.84165.46123.74
其他资金往来新希望保理-3,300.008,070.00-
上海新与禾--6,000.00-

2. 经常性关联交易

(1)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关联方时间交易金额定价方式
1四川盐湖2020年1-6月302.06市场价
2019年度15,310.25市场价
2018年度17,637.06市场价
2017年度688.52市场价
2上海新与禾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15,179.28市场价
2017年度--
3新乐塑胶2020年1-6月177.83市场价
2019年度462.16市场价
2018年度530.43市场价
2017年度529.43市场价
4成都化工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166.62市场价
5新增鼎网络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45.37市场价
2017年度95.20市场价
合计2020年1-6月479.89-
2019年度15,772.41-
2018年度33,392.14-
2017年度1,479.77-

(2)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3-3-2-65

单位:万元

序号关联方时间交易金额定价方式
1四川盐湖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25,114.46市场价
2017年度20,138.81市场价
2成都枫澜2020年1-6月4.30市场价
2019年度20.80市场价
2018年度16.95市场价
2017年度9.13市场价
3龙新化工2020年1-6月--
2019年度--
2018年度5.60市场价
2017年度--
4嘉好饲料2020年1-6月0.25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5重庆新希望实业2020年1-6月2.69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6重庆新希望猪资源2020年1-6月1.42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7新乳业2020年1-6月0.05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8新希望集团2020年1-6月13.01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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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希望食品2020年1-6月0.40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0贵阳新希望农业2020年1-6月0.69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1纳雍新希望源生2020年1-6月0.10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2黔东南新希望农牧2020年1-6月0.50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3贵达实业2020年1-6月4.66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4成都新希望置业2020年1-6月0.44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5荣澳酒店管理2020年1-6月0.19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6新蓉营养2020年1-6月3.50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7新希望鲜小厨2020年1-6月0.01市场价
2019年度--

3-3-2-67

2018年度--
2017年度--
18成都鲜生活冷链2020年1-6月0.04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19新希望云优选2020年1-6月0.01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三台新希望农牧2020年1-6月0.24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1夏津新希望六和2020年1-6月12.62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2盐亭新好农牧2020年1-6月8.55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3朔州新好农牧2020年1-6月3.41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24新华西乳业2020年1-6月0.65市场价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合计2020年1-6月57.73-
2019年度20.80-
2018年度25,137.01-
2017年度20,14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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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82.27296.84165.46123.74

(4) 关联方金融服务

1) 票据贴现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2019年度发生额本期利息支出
新希望财务公司2,058.1915.43
关联方名称2018年度发生额本期利息支出
新希望财务公司419.646.58

2) 存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2020年6月30日 /(2020年1-6月)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本期利息收入
新希望财务公司-22,824.26156.33
关联方名称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度)本期利息收入
新希望财务公司22,824.2618.7515.81
关联方名称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度)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度)本期利息收入
新希望财务公司18.75895.002.04
关联方名称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度)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度)本期利息收入
新希望财务公司895.001,552.801.15

3) 短期借款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名称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度)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度)本期利息支出
新希望财务公司-8,000.00327.48
关联方名称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度)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度)本期利息支出
新希望财务公司8,000.00-113.10

注:借款合同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 偶发性关联交易

3-3-2-69

(1) 采购设备、商品等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毕节东华采购设备-46.1485.75-
希望食品采购食品---5.00
何不傲美购买服务3.64---
三勒浆药业采购口罩4.91---
合计8.5546.1485.755.00

(2) 出售设备、提供劳务等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硕冉贸易出售废旧物资---2.82
新增鼎网络提供咨询服务--103.31-
鑫益新磷化工提供咨询服务---64.29
合计--103.3167.11

(3) 关联方担保

2019年11月21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授信额度为10,000万元的《授信协议》,授信期限为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同日,新希望投资集团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发行人该笔授信提供足额担保,担保责任期间为自该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在该笔授信项下的贷款余额为2,000万元,拟于2021年3月5日到期。2020年11月27日,发行人提前偿还该笔授信项下的全部债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授信协议》已到期,发行人已足额偿还该笔授信项下的全部债务,新希望投资集团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

(4) 非金融关联方借款或资金往来

3-3-2-70

1) 向非金融关联方提供借款或资金往来2020年1-6月:无2019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8年12月31日本年增加本年减少2019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
新希望化工24,312.6951,180.3075,492.99-820.14
新增鼎资产2,241.5890.542,332.12-85.41
合计26,554.2751,270.8477,825.10-905.55

2018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7年12月31日本年增加本年减少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
新希望化工51,195.8247,338.1574,221.2924,312.692,128.63
新增鼎资产332.892,025.40116.712,241.5864.10
成都化工-144.57144.57--
樟丰化工-176.87176.87--
合计51,528.7249,684.9974,659.4426,554.272,192.73

注1:2018年,公司向新希望化工借出金额中3,710,000.00元以票据形式借出。注2:2018年,公司代成都化工支付费用144.57万元,代樟丰化工支付费用176.87万元。2018年11月,经新增鼎资产确认,公司将对成都化工与樟丰化工的债权转让给新增鼎资产,由新增鼎代为偿付并支付相应利息。2017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6年12月31日本年增加本年减少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
新希望化工51,376.3033,178.6033,359.0851,195.821,881.92
新增鼎资产-332.89-332.8911.30
合计51,376.3033,511.4933,359.0851,528.721,893.22

注1:2017年,公司向新希望化工借出金额中18,007,916.51元以票据形式借出,1,276,677.48元以票据形式收回。注2:2017年12月,根据新增鼎资产、成都化工、樟丰化工与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及相关确认函,新增鼎资产将对樟丰化工的债权1,431.91万元、对成都化工的债权204.10

3-3-2-71

万元转让给公司,公司相应承担对新增鼎资产的债务;公司将对成都化工的预付货款余额

320.91万元转让给新增鼎资产,相应享有对新增鼎资产的债权。2018年11月,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协议又将上述对成都化工与樟丰化工的债权转回新增鼎资产,抵消本公司相应债务。鉴于此,公司将2017年对成都化工、樟丰化工的债权列为对新增鼎资产的债权,并以净额列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新增鼎资产的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332.89万元,其中债权原值320.91万元,应收利息11.98万元。新希望化工、新增鼎资产于2019年12月结清了全部款项,终止了上述资金支持安排。

2) 从非金融关联方取得借款或资金往来2020年1-6月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9年12月31日本年借入本年偿还2020年6月30日期间利息
新希望化工-3,000.003,000.00-36.49

2019年度:无2018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7年12月31日本年借入本年偿还2018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
新希望包材3,400.00-3,400.00-144.78

2017年度

单位:万元

关联方2016年12月31日本年借入本年偿还2017年12月31日期间利息
新希望包材3,400.00--3,400.00144.78
新希望集团-20,000.0020,000.00--
合计3,400.0020,000.0020,000.003,400.00144.78

(5) 关联方资金垫付

1) 关联方为公司代垫资金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3-3-2-72

新希望化工代垫社保公积金-13.14--

2) 公司为关联方代垫资金

单位:万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恒新镍业代垫社保公积金1.052.112.112.11
新川化工代垫社保公积金---4.61
合计1.052.112.116.72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资金垫付均为代垫社保公积金,主要系部分人员因工作调动未及时办理社保公积金签转或异地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原因所致,发生金额较小。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代垫社保公积金关系均已得到清理规范。

(6) 其他关联交易

1) 专利权转让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的专利权转让具体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域名等无形资产”之“1.专利”。

2) 商标许可使用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报告期内的注册商标许可具体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域名等无形资产”之“2.注册商标”。

3) 其他资金往来

A. 与新希望保理的往来款2018年度,因公司供应商茂县新纪元与新希望保理开展保理及再保理业务,公司与新希望保理发生两笔当日转入转出资金往来,合计转入(转出)8,070.00万元。2019年度,因公司应付账款的相关方实施保理及再保理业务,公司与新希望保理发生两笔当日转入转出资金往来,合计转入(转出)3,300.00万元。

3-3-2-73

B. 与上海新与禾的往来款(周转贷款)2018年9月6日,公司向上海新与禾支付货款6,000.00万元;2018年9月7日,上海新与禾将上述款项全额退回本公司。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款项如下: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四川盐湖----
应收账款盐亭新好农牧4.410.22--
应收账款朔州新好农牧3.860.19--
应收账款三台新希望农牧0.270.01--
应收利息新希望财务公司--1.79-
其他应收款新增鼎资产----
其他应收款新希望化工----
预付款项成都化工----
其他应收款成都化工121.46121.46121.46121.46
合计130.00121.89123.25121.46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四川盐湖2.230.11115.405.77
应收账款盐亭新好农牧----
应收账款朔州新好农牧----
应收账款三台新希望农牧----
应收利息新希望财务公司0.32-0.18-
其他应收款新增鼎资产2,241.58-332.89-
其他应收款新希望化工24,312.69-51,195.82-
预付款项成都化工--121.46-

3-3-2-74

其他应收款成都化工121.46121.46--
合计26,678.28121.5851,765.765.77

注:2018年,由于成都化工经营情况恶化,预付货款121.46万元预期不能收回,公司将其转入对成都化工的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坏账。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应付账款毕节东华--54.47-
应付账款上海新与禾--121.66-
合同负债成都鲜生活冷链0.05---
合同负债贵达实业0.12---
合同负债新希望云优选0.01---
其他应付款新希望包材---3,544.78
合计0.18-176.133,544.78

(四) 对关联交易规范的评价

1.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以及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工作的原则。

2.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对关联交易协议的审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正常的商业条款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 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股东大会进行了确认,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近三年及一期(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并且,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在近三年及一期(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基本点,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公司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公

3-3-2-75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根据市场或协商定价原则进行,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进行,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原则,交易条款及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以及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五)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应执行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为强化公司治理,从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出发,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证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障发行人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验,发行人目前从事的主营业务为高品质氢氧化钾等精细钾产品及次氯酸钠、盐酸等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子公司新融望华主要从事与华融化学主营业务相关的供应链服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永好先生,除通过公司从事上述化工领域业务之外,其控制的涉及相关化工业务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3-3-2-76

企业 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成立日期企业地址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新希望化工205,0002006-09-06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研究、开发、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项目投资及提供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销售PVC、肥料、包装材料、农副产品、矿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饲料级磷酸氢钙、机械设备、钢材、建材、金属材料、环保材料及设备、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机电产品、建筑辅材料(不含油漆)、五金交电、轻纺织品、纺织原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重金属及稀有金属)、日用小电器、纸及纸制品、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PVC销售(2020年11月20日新增业务范围)正常经营,以投资管理为主
甘肃新瑞玖26,9502019-09-09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68号循环经济展览馆2楼206号聚氯乙烯树脂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化工原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凭许可证许可范围在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化工产品(不含有毒、有害危险品)、化肥的生产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PVC的生产、销售未实际开展经营
新川 肥料5,0002007-07-26甘肃省金昌市桂林路56号化工产品及原料(PVC、兰炭、工业盐等,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煤炭(不带储存,仅限票据交易);碳化钙,乙醇[无水],硫化钠;化肥经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PVC贸易实物资产已剥离,转型为贸易平台
新川 化工20,0002006-12-11甘肃省金昌市桂林路56号聚氯乙烯树脂及其制品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有毒、有害危险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不得经营)PVC的生产、销售实物资产已剥离,未实际开展经营
甘肃新望玖5002020-10-12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17号化肥的批发销售未实际开展经营
新龙矿6,6002002-04-01昆明市富民县大矿物质饲料、肥料、磷石膏制水泥缓凝剂的生产和销售;货物进出口、磷化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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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成立日期企业地址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情况
物质营镇沙锅村技术进出口业务;硫酸生产;普通货物运输;磷矿、石灰、钙石、氨基酸、维生素的销售;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磷酸脲、磷酸、钙粉、纯碱、葡萄糖、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化品)、玉米、玉米蛋白粉、工业磷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业,2020年10月复产
昆明 矿业5,0002003-06-09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转龙镇转龙小新村矿产品、磷酸钙盐、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农副产品、办公用品、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普通机械及配件、汽车配件、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化肥的零售;磷矿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磷矿开采销售业务
禄劝磷化工5,0002007-03-21禄劝民族文化广场矿产品销售未实际开展经营
幸和 经贸4002001-04-04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16号水晶俊园A座2501农副产品、机电产品、汽车及摩托车配件、普通机械及配件、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办公用品、针纺织品、矿产品、纸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代购代销;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产品的开发、应用及服务;商品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未实际开展经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新希望化工及其下属子公司之外的涉及相关化工业务的其他企业
上海双元贸易5,0002009-05-21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939号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PVC贸易正常经营
宁波甬疆石化1,5002018-10-24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表面功能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肥料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新型膜材PVC贸易、危险化学品的票据贸易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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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成立日期企业地址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情况
料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润滑油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棉、麻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棉花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合成纤维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纸浆销售;纸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云母制品销售;住房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票务代理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无储存)(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前程石化21,6002005-08-01浙江省宁波市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6-7层其他危险化学品票据贸易(凭甬N安经(2019)0007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经营);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的票据贸易正常经营
宁波科固贸易1,0002005-09-20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218室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票据贸易【经营范围详见甬P安经(2018)000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无需经营许可且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的票据贸易正常经营
奔诺能源化工5,0002015-04-29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2号楼323室其它危险化学品的票据贸易(具体经营范围详见甬P安经(2019)003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橡胶原料及制品、纺织原料及产品、塑料原料及制品、燃料油(除轻质燃料油)、初级农产品、金属材料、焦炭、冶金危险化学品的票据贸易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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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成立日期企业地址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情况
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矿产品的批发、零售;煤炭的批发(无储存);经济贸易咨询服务;会务服务;文化交流活动策划;餐饮企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除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联合燕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0002000-02-28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5-158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销售;棉、麻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纸浆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的票据贸易正常经营
宁波前程能源6,0002011-11-14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405-3室危险化学品的批发(详见甬M安经(2014)0020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的批发、零售;煤炭的批发(无储存);燃料油、沥青、渣油、润滑油、机械油、蜡油、棉花、棉纱、金属材料、木材、钢材、矿产品、建筑材料、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服装、服饰、鞋子、袜子、日用百货、农畜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建筑工程用钢板桩、有色金属、化工原料及产品的批发、零售;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建筑工程用钢板桩、基础工程设备及配件的租赁及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的票据贸易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未开展相关业务
宁波前程物产2,0002016-02-02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光楼209-2室危险化学品经营(详见证书编号:甬M安经(2016)000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煤炭的批发(无储存);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农畜产品、针纺织品原料及制品、棉花、棉纱、橡胶制品、塑料原料及制品、玻璃及玻危险化学品的票据贸易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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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成立日期企业地址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情况
璃制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服装、服饰、鞋子、袜子、文具用品、日用百货、纸浆、纸张、纸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棕榈油、沥青、渣油、润滑油、机械油、蜡油、燃料油(除危险品)、焦炭、机械设备及配件(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除危险品)、木材、钢材、矿产品、包装材料、建筑材料、建筑工程用钢板桩、金属材料、冶金炉料、有色金属、贵金属的批发、零售;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除外。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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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11月20日新增PVC销售经营范围的新希望化工新希望化工于2020年11月20日完成公司经营范围的工商变更登记,新增PVC销售等经营范围。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希望化工未实际开展PVC销售相关业务。鉴于发行人已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树脂产品生产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再经营聚氯乙烯树脂的生产、销售业务,且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详见本部分“(七)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之“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因此发行人与新希望化工不构成同业竞争。

2. 涉及聚氯乙烯树脂等业务、设立于甘肃金川的相关公司

(1) 现有经营性资产的重组情况

新川化工成立于2006年12月,以金川集团生产烧碱配套产生的氯气为原材料,主营聚氯乙烯树脂的生产和销售;于2011年建成投产20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生产项目,自2015年停产至今。新川肥料成立于2007年7月,主要生产经营硫酸钾等产品;于2009年建成投产10万吨/年硫酸钾生产项目,自2015年停产至今。2019年7月,新希望集团与金川集团签订《金川新希望氯碱化工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新希望化工以20万吨/年PVC产能装置和10万吨/年硫酸钾产能装置为基础、金川集团以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产能装置为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资产”),各自完成技改及检维修后,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成立合资公司,通过该合资公司实现对金川新希望氯碱化工项目的一体化运营及管理。2019年9月,甘肃新瑞玖设立,截至2020年9月,甘肃新瑞玖取得新川化工、新川肥料的主要实物资产及土地。

2020年8月,新希望化工与金川集团全资子公司金川化工正式签订《金川新希望氯碱化工项目合资协议》,约定金川化工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为51%,新希望化工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为49%;合资公司是金川化工的控股子公司,在不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其生产经营、规划发展隶属于金川化工统筹协调。根据上述协议约定,新希望化工出资完成后,新川化工和新川肥料的聚氯乙烯树脂、硫酸钾产能及资产将转移至合资公司,新希望化工不对合资公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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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控制,且发行人已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树脂产品生产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再经营聚氯乙烯树脂的生产、销售业务,因此其与发行人将不构成同业竞争。2020年9月10日,合资公司金川新融已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希望化工及金川化工正开展拟出资资产的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预计于2021年一季度完成全部资产出资及交割。

(2) 重组后相关主体从事的业务

2020年7月,新川肥料的主要实物资产及土地已转移至甘肃新瑞玖。其后,新川肥料主要围绕新希望化工下属参控股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及产品销售开展贸易业务,其业务经营模式包括从第三方采购氯化钾并向金川新融转售供其生产,经销金川新融生产的聚氯乙烯树脂及工业级硫酸钾产品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再开展聚氯乙烯树脂业务,新川肥料上述拟开展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互独立,不构成同业竞争。2020年9月,新川化工的主要实物资产及土地已转移至甘肃新瑞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川化工未实际开展经营。2020年10月,甘肃新瑞玖完成企业分立,存续公司甘肃新瑞玖持有拟参与合资的相关经营性资产,新设公司甘肃新望玖承接员工宿舍楼等非经营性资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甘肃新瑞玖与金川新融正开展吸收合并程序,吸收合并完成后,甘肃新瑞玖将注销;甘肃新望玖未实际开展经营。针对上述主体的业务定位,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详见本部分“(七)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之“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综上,新川化工、甘肃新瑞玖、甘肃新望玖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新川肥料围绕金川新融等开展贸易业务,未发生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且其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承诺未来不会开展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合资事项完成后,甘肃新瑞玖注销,金川新融为金川化工控股子公司、新希望化工的联营企业,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3. 涉及聚氯乙烯树脂贸易业务的上海双元贸易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甬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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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上海双元贸易与宁波甬疆石化主要从事聚氯乙烯树脂贸易业务。上海双元贸易成立于2009年5月,系新希望投资集团2019年9月通过并购实现控制的企业。宁波甬疆石化成立于2018年10月,于2019年9月成为上海双元贸易的全资子公司,并成为新希望投资集团控制的企业。

上海双元贸易及宁波甬疆石化不具有聚氯乙烯树脂产品生产能力,其利用积累的上游货源及下游客户资源开展聚氯乙烯树脂贸易业务。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与其聚氯乙烯树脂业务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配套设施、销售团队及渠道,其通过直销及经销方式销售自产聚氯乙烯树脂产品的业务模式与上海双元贸易和宁波甬疆石化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PVC业务与上述企业相互独立,不存在资产、人员、机构混同或相互依赖的情形。2020年11月,发行人已关停聚氯乙烯树脂产品生产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再经营聚氯乙烯树脂的生产、销售业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4. 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相关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宁波甬疆石化、前程石化、宁波科固贸易、奔诺能源化工、宁波联合燕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前程能源、宁波前程物产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其中:宁波甬疆石化、前程石化、宁波科固贸易、奔诺能源化工持有现行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贸易业务;宁波前程能源、宁波前程物产持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期,已不具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资质,尚未完成经营范围的变更。

上述公司均系新希望集团物产板块子公司,由新希望投资集团控股子公司前程投资控股或纳入经营管理。前程投资为大宗商品贸易商,主营石化、钢铁等产品贸易,以石化产品收入为主;石化板块的核心经营主体为前程石化及其子公司,聚焦聚烯烃系列(PP均聚全品种、全密度PE等)、芳烃系列(甲苯、苯乙烯、ABS等)、聚酯系列(乙二醇(MEG);PTA、PET等下游聚酯产品等)等品类。

发行人及子公司新融望华与宁波甬疆石化等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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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类型与发行人证载品类的重叠情况最近一年一期经营情况实际经营品类是否存在重叠
宁波甬疆石化贸易(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储存实物)盐酸、氢氧化钾、硫酸、氢氧化钠、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聚氯乙烯树脂、氢氧化钠等贸易,以聚氯乙烯树脂等非危化品为主氢氧化钠
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硫酸、氢氧化钠苯乙烯、甲苯、甲醇等危化品及聚丙烯、聚乙烯等非危化品的贸易
宁波科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苯乙烯、甲苯、甲醇等危化品及聚丙烯、聚乙烯等非危化品的贸易
奔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甲醇、苯乙烯、苯等危化品贸易
宁波联合燕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盐酸、硫酸-2甲醇、乙二醇等危化品贸易

报告期内,华融化学与新融望华开展相关业务与宁波甬疆石化等公司相互独立,不存在资产、人员、机构混同或相互依赖的情形;宁波甬疆石化等公司开展危险化学品贸易业务,不具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能力,与华融化学的业务模式存在显著差异;宁波甬疆石化与新融望华在报告期内均涉足氢氧化钠产品贸易,因国内氢氧化钠市场容量大、两者经营规模较小,未曾发生商业竞争情形;除宁波甬疆石化之外,其他公司仅证载品类与华融化学、新融望华有少量重叠,其实际经营未涉及华融化学、新融望华经营的相关产品,无来自于华融化学及新融望华经营品类领域收入。自2020年11月起,新融望华不再从事氢氧化钠的贸易业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新融望华与上述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贸易业务的公司就贸易品类进行了明确区分,前程投资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宁波甬疆石化等公司没有扩大至氢氧化钾等华融化学涉及的产品或业务的计划。因此,发行人与宁波甬疆石化等公司之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七) 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 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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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关联交易,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出具了《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关联方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 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章程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以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 本企业/本人将促使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企业/本人或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2.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分别出具了《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不存在未予披露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性资产以及从事该等业务的分支机构或控制的子公司(企业);

(3) 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下属企业未来将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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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协助经营、参与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控股、收购、兼并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4)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企业/本人未来可能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协助经营、参与任何可能导致对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5) 本企业/本人未来可能拥有任何与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本人保证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合作方与公司依照合理条件达成最终合作。

上述承诺在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本企业/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发行人对上述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2)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域名注册证书,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中国版权保护中心(http://www.ccopyright.com.cn/)、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等网站对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域名等知识产权进行了查询;

(3)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公司专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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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5) 专利年费、商标注册费缴纳凭证;

(6) 抽查的发行人部分设备的购买合同或发票等资料;

(7)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1. 发行人拥有权属证书的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向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4项不动产权证书及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不动产,有权依法占有、使用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置该等不动产。

2. 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不动产权

(1) 厂区及周边范围内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厂区及周边范围内部分房产尚未取得完整权属证书,该等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建筑物名称分类现状建筑面积(平方米)
1电解厂房配电室、整流室氢氧化钾用房在用1,996.28
2电解厂房(一期)氢氧化钾用房在用1,665.88
3氯气及废气处理氢氧化钾用房在用1,021.59
4氯化氢吸收厂房盐酸厂房在用382.72
5污泥处理加药间环保设施在用119.60
6盐库(2#)辅助设施在用3,634.40
7新地磅房辅助设施在用48.40
8控制配电室辅助设施在用537.50
9危险废弃物仓库辅助设施在用567.95
10门卫室2行政生活用房在用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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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厕所行政生活用房在用45.05
12浴室行政生活用房闲置70.59
13渣堆场棚PVC用房闲置1,216.13
14电石库房(二期)PVC用房闲置1,197.77
15电石渣棚PVC用房闲置4,595.10
16电石库房(三期)PVC用房闲置2,967.22
17冷冻站三氯氢硅用房闲置339.38
18三氯氢硅厂房三氯氢硅用房闲置2,720.96
19氯化氢干燥压缩厂房三氯氢硅用房闲置385.93

合计

合计/23,526.90

注1:上表中的第1-4、11、13、14项房产建于发行人拥有使用权的权证号为川(2020)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9333号的土地上;第5项房产主要建于权证号为川(2020)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9333号的土地上,少部分建于发行人拥有使用权的权证号为川(2020)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768号的土地上;第6-9、15、17-19项房产建于权证号为川(2020)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768号的土地上;第12项房产建于发行人拥有使用权的权证号为川(2020)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667号的土地上;第10、16项房产建于发行人非自有土地上,其中第10项门卫室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彭房权证监证字第0064082号)。注2:上述房产的建筑面积来源于鑫辉智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鑫辉测F20200032)、《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鑫辉测F20200034)、《房屋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彭测2020房321)及门卫室2的房屋所有权证。

上述未办证房产中,第13至16项房产为聚氯乙烯树脂(PVC)产品生产用房,发行人已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树脂(PVC)装置,相关房产目前处于闲置状态;第17至19项为三氯氢硅产品生产用房,三氯氢硅相关生产装置及房产自报告期初闲置至今;第10至12项为行政生活用房,其中第12项目前处于闲置状态。第1至9项为处于在用状况的生产运营用房,其合计面积为9,974.32平方米,占发行人所有房产面积的比例为11.27%。

上述第10项门卫室2、第16项电石库房(三期)建于发行人非自有土地上,发行人已有明确拆除计划,拟将其拆除;除此之外,上述其他未办证房产由发行人出资建设于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该等房产自建设完成至今一直由发行人占有,不存在权属纠纷;因历史原因,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取得该等房产的权证,发行人正在积极推进办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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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出具说明,确认知悉上述无证房产的情形,该等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就该等发行人自建于自有土地之上的房产未有拆除或处罚计划,不会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遵守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和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被该局处罚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果因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而无法继续使用现有资产或者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公司及子公司需要拆除该等无证房屋和/或遭受经济损失、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要求支付其他款项、被有关权利人追索的,控股股东将对公司及子公司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因此,发行人上述房产未取得完整权属证书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 其他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一处营业房屋尚未办理权属证书,建筑面积为1,369平方米。上述房屋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原因如下:

华融有限原拥有一宗坐落于彭州市天彭镇东干道、使用权面积为7,554.2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川国用[2003]第35-1998号,华融有限拟在该宗地上修建职工住宅楼和商业用房。

为满足房产开发要求,华融有限与四川省彭州市明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明达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签署《彭州市国土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该宗土地上778.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明达公司,转让后变更为商业用地。2005年12月2日,华融有限与明达公司签署《关于联合开发“明达房产成都华融化工职工住宅楼和1#、2#营业楼”的协议》,约定华融有限委托明达公司开发住宅和营业楼,土地、房屋、费用均属华融有限所有和承担,明达公司收取管理费;明达公司在办完相关房屋的权属证书后,将相关房屋无条件转让给华融有限。明达公司于2005年12月30日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彭国用(2005)第35-2684号,证载权利人为明达公司,证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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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权面积为778.2平方米,用途为商业。2006年10月,1#、2#营业楼于施工完毕并完成房屋初验,总建筑面积1,369平方米。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相关住宅已处置完毕;受彭州市市政规划道路及城市老、旧小区改建问题影响,1#、2#营业楼目前未能完成竣工验收,暂时无法办理权属证书至明达公司名下,因此发行人尚未取得该等房屋的权属证书。

根据明达公司2020年11月5日出具的说明,上述77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并未实际支付价款,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利人为发行人,相关权属实质归属华融化学所有;明达公司将与华融化学一道,推动完成1#、2#营业楼项目的权证办理及合理处置。

本所律师认为,尽管彭国用(2005)第35-268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为明达公司,但基于《关于联合开发“明达房产成都华融化工职工住宅楼和1#、2#营业楼”的协议》及明达公司的书面确认,该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营业楼的的真实权利人为发行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双方无任何纠纷;该处土地及房屋位于发行人厂区范围之外,目前处于闲置状态,不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必需土地及房屋;截至报告期末,该处土地及房屋账面价值为1,006,736.09元,占发行人报告期末净资产值的比例为0.21%,占比较低,如未来无法办理权属证书至发行人名下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已经出具承诺,如未来因该等房屋权属或办证事项给华融化学造成任何损失,新希望化工将向发行人予以全额补偿;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在明达公司名下及地上营业楼尚未办理权属证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二) 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域名等无形资产

1.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权证书、专利权年费缴纳凭证、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的结果及发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共23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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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附件三中的“一种喷射式溶液蒸发浓缩装置(专利号201020665322.5)”、“一种喷射式溶液蒸发浓缩器(专利号201020665895.8)”等两项专利的原始申请人为发行人。2016年11月28日,发行人与新增鼎数据签署《专利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将前述2项专利权转让给新增鼎数据;2018年8月21日,新增鼎数据与公司签署《专利转让合同》,约定新增鼎数据将前述2项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公司。根据新增鼎数据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满足新增鼎数据拓展业务需要,经新希望化工协调,公司于2016年11月将上述专利转让与新增鼎数据;公司对上述专利的设计、维护、工艺开发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前期工作,为该等专利的实际所有者,新增鼎数据仅为该等专利的名义所有者,未实际拥有该等专利;新增鼎数据在为该等专利的名义所有者期间,同意公司无偿使用该等专利,新增鼎数据对该等使用没有异议,不会因此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公司将该等专利转让给新增鼎数据,以及新增鼎数据将该等专利转让给公司均为无偿转让,双方不存在任何与该等专利相关的纠纷、诉讼或其他任何争议。附件三中的“一种利用电石渣与烟道气反应制备轻质碳酸钙的方法(专利号201610901261.X)”、“一种钾碱浓缩制片装置(专利号201621139305.1)”、“一种用于氯碱化工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专利号201621098303.2)”、“一种盐水除铵装置(专利号201621196299.3)”系发行人受让取得。2020年3月20日,公司与新增鼎网络签署《专利转让合同》,约定新增鼎网络将4项专利权无偿转让给公司,该等专利为新增鼎网络于2018年5月自专利原始申请人新增鼎工业处受让。根据新增鼎工业、新增鼎网络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为满足新增鼎工业拓展业务需要,经新希望化工协调,新增鼎工业于2016年申请该等专利的专利权,新增鼎工业后续将该等专利转让给新增鼎网络系基于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公司对上述专利的设计、维护、工艺开发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前期工作,为该等专利的实际所有者,新增鼎工业、新增鼎网络仅为该等专利的名义所有者,未实际拥有该等专利;新增鼎工业、新增鼎网络在持有该专利权的期间无偿将该等专利以排他许可方式许可公司使用,除此之外,不存在许可其他主体使用的情形;新增鼎工业、新增鼎网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与该等专利相关的纠纷、诉讼或其他任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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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阅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专利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专利权系发行人合法受让取得,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专利的专利权,不存在专利权纠纷、争议或潜在的纠纷、争议,不存在质押等限制专利权利的情形;上述专利权不存在因未缴纳专利年费被终止权利的情形。根据发行人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附件三所列专利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发行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该等财产行使权利不受限制。

2.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证、本所律师在中国商标网查询的结果以及发行人向国家商标局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注册公告的商标共6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注册证号商标图样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专用权到期日
13363884华融有限12024.09.20
236925437华融有限12030.04.13
331203596华融有限12030.11.27
444628180华融有限12030.12.13
545629716华融有限352030.12.13
645642794华融有限3203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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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将其持有的注册证号为“3363884”的商标许可硕冉贸易使用,发行人未收取许可使用费。2020年12月1日,发行人与硕冉贸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终止协议》,终止该商标许可使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注册商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发行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该等财产行使权利不受限制。

3. 著作权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2项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著作权人登记号作品名称作品类别创作完成时间首次发表时间登记日期
1华融有限国作登字-2019-F-00825286华融化工LOGO美术2000.11.152000.11.202019.07.12
2华融有限国作登字-2020-F-01091011华融化学LOGO美术2000.12.152002.12.202020.08.04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本所律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已取得域名注册证书的注册域名共1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域名域名持有者审核日期域名到期日期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1cnchccl.com华融化学2019.01.242025.01.04蜀ICP备19002670号-1

根据发行人说明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注册域名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发行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该等财产行使权利不受限制。

(三)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经营设备,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运行状态良好,不存在设备无法使用的情形。经抽查发行人部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买卖合同和购置发票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生产经营设备,且该等设备未设置任何质押、冻结等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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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拥有1家全资子公司新融望华。根据彭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11月6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82MA64549669的《营业执照》以及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新融望华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成都新融望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彭州市九尺镇林杨路16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唐冲
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硝酸钾、氢氧化钾、氟化钾、高锰酸钾、氢氟酸、三氯硅烷、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硝酸、氨水批发[仅限票据交易,不得储存实物](有效期至2023年8月23日止)。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洗涤用品、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及互联网批发和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9年2月25日
营业期限2019年2月25日至永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对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其现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不存在租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对发行人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合同;

(2) 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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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 发行人员工名册、抽查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5)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文件,截至2020年11月30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指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或已履行完毕但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财务状况或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情况如下:

1. 销售合同

截至2020年11月30日,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中与公司签署了框架协议的客户及协议主要信息如下:

序号客户名称合同期限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履行情况
1广州重华化工有限公司2020.01.01-2020.12.31氢氧化钾13,000吨正在履行
2018.10.01-2019.12.31氢氧化钾10,000吨履行完毕
2018.01.01-2018.12.31氢氧化钾11,000吨履行完毕
2017.01.01-2017.12.31氢氧化钾6,500吨履行完毕
2四川盐湖2017.01-2018.11 (协议提前终止)氢氧化钾以实际需求量为准履行完毕
3淄博昱皇工贸有限公司2020.01.02-2020.12.31氢氧化钾3,800吨正在履行
2018.10.01-2019.12.31氢氧化钾5,500吨履行完毕
2018.01.01-2018.12.31氢氧化钾6,300吨履行完毕
4云南中克商贸有限公司2020.02.23-2021.02.23聚氯乙烯4,500吨履行完毕
2019.10.01-2019.12.31聚氯乙烯1,800吨履行完毕
2018.01.01-2018.12.31聚氯乙烯3,400吨履行完毕
5昆明中真商贸有限公司2019.01.01-2019.12.31聚氯乙烯3,500吨履行完毕
6四川万丰管道有限公司2018.03.01-2019.03.01聚氯乙烯4,000吨履行完毕
2017.01.01-2017.12.31聚氯乙烯3,000吨履行完毕
7成都市金洋佳商贸有限公司2018.01.01-2018.12.31聚氯乙烯4,000吨履行完毕
2017.01.01-2017.12.31聚氯乙烯4,000吨履行完毕

前五名客户中,未与公司签署框架合同,以订单式合同进行销售且单笔订单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聚氯乙烯产品的金额标准为400万元)及订单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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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客户名称合同时间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履行情况
1四川安达农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氢氧化钾2,454.40万元履行完毕
2019年氢氧化钾854.50万元履行完毕
2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氢氧化钾1,814.00万元履行完毕
2018年氢氧化钾375.00万元履行完毕
3安县川磷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氢氧化钾435.00万元履行完毕
2018年氢氧化钾355.00万元履行完毕
4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2020年聚氯乙烯1,097.60万元履行完毕
2019年聚氯乙烯642.00万元履行完毕
2018年聚氯乙烯1,278.00万元履行完毕
2017年聚氯乙烯490.40万元履行完毕

2. 采购合同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氯化钾及电石。公司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为框架协议加订单,或签署订单式合同进行采购。框架协议就产品品种、质量标准、购买数量、产品价格、供货期限、质量保证等进行约定,具体采购需求以公司下达的订单为准。截至2020年11月30日,主要原材料供应商中与公司签署了框架协议的供应商及协议主要信息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合同期限销售内容销售数量履行情况
1上海申之禾2019.01.24-2019.12.31氯化钾以实际需求量为准履行完毕
2018.03.01-2018.12.31氯化钾以实际需求量为准履行完毕
2上海新与禾2018.05.01-2019.04.30氯化钾以实际需求量为准履行完毕
3茂县新纪元2020.01.01-2020.12.31电石60,000吨正在履行
2019.03.01-2019.08.01电石22,000吨履行完毕
2018.01.01-2018.12.31电石80,000吨履行完毕
2017.01.04-2017.12.31电石80,000吨履行完毕
4四川盐湖2019.01.01-2019.12.31电石以实际需求量为准履行完毕
2018.05.01-2018.12.31电石以实际需求量为准履行完毕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中,以订单式合同进行交易且单笔订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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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供应商及订单信息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合同时间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履行情况
1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氯化钾4,330.00万元履行完毕
2017年氯化钾1,115.00万元履行完毕
2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氯化钾3,450.00万元履行完毕

3. 借款合同

截至2020年11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的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借款人借款银行合同金额 (万元)起始日到期日履行情况
1华融化学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3,000.002020.02.062021.02.05履行完毕 (提前偿还)
2华融化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10,000.00 (注1)2020.02.082021.02.07履行完毕 (提前偿还)
3华融化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彭州市支行3,000.00 (注2)2020.02.182021.02.17履行完毕 (提前偿还)
4华融化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行1,000.002020.02.192021.02.19正在履行
5华融化学招商银行成都分行青羊支行10,000.00 (注3)2020.03.062021.03.05履行完毕 (提前偿还)
6华融化学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8,000.002019.09.202020.09.19履行完毕 (提前偿还)
7华融化学新希望财务有限公司8,000.002018.09.062019.09.09履行完毕
8华融化学中国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6,000.002017.09.112018.09.10履行完毕
9华融化学中国建设银行第四支行10,000.002016.02.262017.02.25履行完毕

注1:实际使用金额为3,000万元。注2:实际使用金额为1,000万元。注3:实际使用金额为2,000万元。

4. 其他重要合同

2020年1月1日,公司与新希望财务公司签署《人民币定期存款合同》,约定公司定期存款金额为15,200万元,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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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2020年2月11日,公司与新希望化工签署《新冠肺炎防疫资金支持协议》,约定新希望化工向公司提供防疫借款3,000万元,利率遵循新希望化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为2020年2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已提前偿还本笔借款。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和目前可预见的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站查询的结果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及承诺,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员工名册及其说明并经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其在册员工缴纳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如下:

单位:人

日期员工总人数社保项目参保人数差异人数
2020年6月30日60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598-4
2019年12月31日580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572-8
2018年12月31日53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5353
2017年12月31日520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5233

经核查,上述员工人数与参保人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1)员工退休、离职而公司当月为其缴纳了社保;(2)员工入职当月未缴社保,公司于次月补缴;

(3)员工入职当月原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保,无需重复缴纳;(4)退休返聘员工,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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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8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记录。

2020年7月29日,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说明》,确认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今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如下:1.发行人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至今没有因违反有关劳动法规而受到处罚;2.发行人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存在因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或诉讼,不存在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2.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

时间员工总人数公积金缴纳人数差异人数
2020年6月30日602598-4
2019年12月31日580567-13
2018年12月31日5325320
2017年12月31日5205233

经核查,上述员工人数与公积金缴纳人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1)员工退休、离职而公司当月为其缴纳了公积金;(2)员工入职当月未缴公积金,公司于次月补缴;(3)员工入职当月原单位已为其缴纳公积金,无需重复缴纳;(4)退休返聘员工,公司无需为其缴纳公积金;(5)公司代其他单位员工缴纳公积金。

2020年9月30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编号:2020第0000422号),确认:自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共45个月)发行人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该中心行政处罚的记录。

3. 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作出承诺:针对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员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事项,如因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司法机关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请求或其他原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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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或子公司被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纳滞纳金、支付赔偿等款项的,控股股东将承担相关的缴纳义务;如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因上述问题遭受任何罚款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时,相应的经济责任亦由控股股东承担。

4. 发行人的劳务派遣情况

报告期内,华融化学及其子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不存在劳务派遣情况。根据发行人说明,公司于2020年2月至3月期间临时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主要原因为华融化学作为次氯酸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为保障次氯酸消毒产品的及时供应和捐赠配送任务,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主要从事消毒产品等捐赠产品的配送、安全使用培训等辅助、临时、可替代的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2020年 6月2020年 3月2020年 2月2019年2018年2017年
当月劳务派遣人数-380238---
期末公司员工在册人数602584578580532520
公司用工总数602964816580532520
劳务派遣人员占比-39.42%29.17%---

报告期内,华融化学曾经存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情形,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不规范用工情形系新冠疫情期间华融化学捐赠抗疫物资并协助抗击疫情所需;经本所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临时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情形已经消除,目前已不存在接受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形。根据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9月2日出具的证明,目前公司已未再使用该批次劳务派遣人员,该局不会因上述事项对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华融化学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的情形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报告期内,除本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披露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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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

(五)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361,138.64元,其中余额前五名的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元)占其他应收款余额总额的比例(%)
成都化工其他1,214,641.8744.90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其他855,000.0031.60
成都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300,000.0011.09
龙蟒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03.70
白军备用金28,000.001.03
合计2,497,641.8792.3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收款均系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该等其他应收款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9,138,583.18元,其中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的详细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金额(元)占其他应付款余额总额的比例(%)
彭州市移民办公室1,000,000.005.23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其他应付款均系因发行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该等其他应付款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工商注册登记档案资料;

(2) 发行人近三年的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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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4)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查验的其他文件。【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的增资扩股

发行人及其前身华融有限的历次股本变化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

(二) 发行人及其前身华融有限自设立至今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三)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前身华融有限没有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资产收购行为。

(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及其前身华融有限自设立以来在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备案的工商登记档案文件;

(2) 发行人近三年以来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

(3)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20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并已在成都市市监局登记备案。

(二) 华融有限/发行人最近三年章程的修改

2018年3月25日,因经营范围变更,华融有限2018年第一次股东决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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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公司章程,该章程已在彭州市市监局备案。2018年6月29日,因经营范围变更,华融有限2018年第二次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已在彭州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2019年8月28日,因经营范围变更,华融有限2019年第一次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已在彭州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2020年3月6日,因经营范围变更,华融有限2020年第一次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该章程已在彭州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2020年5月22日,华融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已在成都市市监局备案。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为本次发行之目的,发行人董事会已经按照《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已经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三) 公司章程的内容

经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 已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草案)》

经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系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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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第八章第二节规定了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经查验,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核查过程】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治理制度;

(2) 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

(3) 发行人近三年历次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4) 发行人职工代表选举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了董事、监事并聘任了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此外,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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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述组织机构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2020年5月22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11月12日,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拟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1) 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以及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系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2号)制定,该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筹备与登记、议事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 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以及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会议记录、决议执行及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董事会能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发行人为配合董事会工作而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均制定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3) 发行人目前适用的以及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决议、记录及信息披露等内容,保障了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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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发行人自设立至今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1. 股东大会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1华融化学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5月22日
2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7月17日
3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11月12日

2. 董事会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2020年5月22日
2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7月1日
3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0月27日

3. 监事会

序号会议届次召开时间
1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020年5月22日
2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10月27日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前身存在股东决定、执行董事决定、监事决定的相关资料不齐全等不规范的情形。自发行人设立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均已规范。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及其前身华融有限自设立以来的工商注册登记档案文件;

(2)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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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3) 发行人职工代表选举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4)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5)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

(6) 独立董事出具的声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发行人现任董事6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现任监事3名,其中职工监事1名;高级管理人员共6名,其中总经理1名,常务副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1名并兼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名,总工程师1名,人力行政总监1名。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
邵军董事长
李建雄董事
张明贵董事
唐冲董事、总经理
卜新平独立董事
姚宁独立董事
李红顺监事会主席
汪润年监事
陶泽职工监事
张炜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刘海燕常务副总经理
王猛副总经理
罗小容副总经理
颜学伦总工程师
刘晓芳人力行政总监

经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前述人员出具的声明及任职相关会议文件,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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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所禁止的兼职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 董事变化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华融有限未设立董事会,设置执行董事。2018年9月28日,华融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同意赵刚辞去执行董事并免去其职务,任命唐冲为执行董事。

2020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确定第一届董事会由6名成员组成,包括邵军、李建雄、张明贵、唐冲、姚宁、卜新平,其中姚宁、卜新平为独立董事。

2. 监事变化情况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华融有限未设立监事会。2018年9月28日,华融有限股东作出决定,同意朱月樵辞去监事并免去其职务,任命芮小勇为监事。

2020年5月2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确定第一届监事会由3人组成,包括李红顺、汪润年、陶泽,其中陶泽为职工代表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最近2年高管变动情况如下:

职位2018年12月-2019年12月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2020年5月至今
总经理魏东唐冲唐冲唐冲
财务总监张志宏//张炜
副总经理徐斌徐斌、刘海燕、刘海燕、罗小容、刘海燕、罗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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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容、王猛王猛王猛
总工程师/颜学伦颜学伦颜学伦
人力行政总监/刘晓芳刘晓芳刘晓芳
董事会秘书///张炜

注:财务总监岗位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空缺,由新希望化工财务副总监汪润年代行职权;2019年12月前,公司未设置总工程师、人力行政总监岗位;2020年5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之前,未设置董事会秘书岗位。2018年11月以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原因主要为个人工作岗位变动及华融化学新增管理岗位。具体情况如下:

魏东、徐斌因新希望化工战略安排及其个人职业发展需要,离开华融化学的管理岗位,加入新希望化工工作;张志宏因年龄及身体原因,从华融化学离职。唐冲长期在华融化学工作,担任副总经理、执行董事等职务,熟悉公司全面情况,由其担任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罗小容、王猛、颜学伦等为长期在华融化学工作的骨干人员,负责生产、技术等核心部门管理,此次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任命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海燕系华融化学引入的外部优秀人才、行业专家,具有丰富的生产、安全管理经验;张炜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之前任新希望化工总裁助理,刘晓芳担任公司人力行政总监之前任新希望化工人力行政部部长助理,熟悉公司情况。上述人员加入管理团队,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公司管理队伍。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长期在发行人工作成长、熟悉公司情况、长期参与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内部优秀人才,亦拥有行业经验丰富、资历较深的外部优秀人才,有助于公司完善法人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业务发展实力。因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团队保持了稳定性和持续性,其变动不构成不利变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中共有两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卜新平、姚宁。根据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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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并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相应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知识,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职权范围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核查过程】就发行人的税务,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纳税鉴证报告》;

(2) 发行人近三年的纳税申报材料及税款缴纳凭证;

(3) 关于发行人财政补贴的文件;

(4) 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为:

注1: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之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注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备注
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17%、16%、13%、10%、9%、6%、3%注1
城建税流转税额5%--
教育费附加流转税额3%--
地方教育费附加流转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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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报告期内母公司华融化学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发行人子公司新融望华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1. 发行人近三年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1) 华融化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四川省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彭国税通[2017]5133号)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7)年度》,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根据四川省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彭国税通[2018]2714号)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018)年度》,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19年度,根据《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再进行审批,华融化学申报为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企业,故2019年度华融化学所得税减按15%计征。

2020年1至6月公司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缴纳。

(2) 新融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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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新融望华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企业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2.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情况请见本报告附件四。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的部分财政补贴未取得明确的依据文件,合计金额为

32.6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日期补贴项目补贴金额(元)补贴依据审批单位拨付单位
20172017.12.27外贸发展促进资金70,000《2016年度彭州市外贸发展促进资金(省切块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指南》彭州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82018.6.6远程站点建设补助款1,000《中共彭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做好中央、省委、成都市委、彭州市委下拨的补交党费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彭组通[2017]164号)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8.12.12外贸发展促进资金110,200《2017年度彭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彭州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9

20192019.11.26安全生产本级配套专项资金20,000《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8]85号)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彭州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2019.12.19外贸发展促进资金125,200《2018年度切块资金申报通知》彭州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彭州市商务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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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局合计

合计326,400---

发行人收到的上述财政补贴存在被追缴的风险,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就此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收到的该等财政补贴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或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致使发行人被主管部门要求退还其已收到的补贴款及/或致使发行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其将无条件向发行人进行补偿,以使发行人不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收到上述财政补贴金额较小,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相关承诺,发行人上述财政补贴存在的被追缴风险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前述财政补贴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收到的其余财政补贴均有相应的依据,并履行了相关程序,该等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依法纳税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对业务部门实行业务费用包干制,存在部分通过费用报销发放薪酬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费用报销形式发放薪酬的金额分别为

337.61万元、598.00万元、292.46万元及21.25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不存在上述情形。就上述事项,发行人已敦促相关人员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款及滞纳金。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已出具承诺:对于因相关人员未能及时足额补缴税款从而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或潜在损失,本企业将予以全额承担或补偿。

2020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向发行人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经金三系统查询,该纳税人截至2020年7月16日纳税及有关税务情况如下:1、该公司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按时申报纳税及履行缴纳税款义务,没有偷税、漏税、欠税、抗税及逃避税收监管等行为;2、该公司没有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者能处罚或因此涉及其他法律程序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向新融望华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载明“经金三系统查询,该企业在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16日暂无欠税以及违法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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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一期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情况,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了查询,对发行人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了实地走访,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

(2) 发行人报告期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表;

(3) 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4) 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5) 发行人的《排污许可证》;

(6)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 发行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登录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的网络核查结果。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环境保护

1. 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现持有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15日核发的证书编号为91510182723425301F001Z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3年6月14日。

2020年11月18日,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说明》,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已就其生产取得必要的环保批准文件,排污设施完备,处理能力充足,环保排放合规;发行人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环保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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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发行人已就其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取得所需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二)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经营情况的说明》,华融化学自2017年1月1日至今能够遵守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关方面的行政处罚。

根据成都市市监局于2020年8月3日出具《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华融化学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日,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该局处罚的信息。

根据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6日出具的《证明》,新融望华自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7月16日在彭州市辖区内没有因违反市场监管有关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三) 安全生产

发行人现持有四川省应急管理厅于2020年9月11日核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AQBW Ⅱ 川危化[2020]0008),证载发行人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危化),有效期至2023年9月。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精细钾产品与氯产品,其中精细钾产品主要为氢氧化钾,相关产品的产能产量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氢氧化钾产能(吨)35,000.0070,000.0070,000.0070,000.00
产量(吨)47,326.9695,265.2691,195.4990,059.28
产能利用率135.22%136.09%130.28%128.66%
氯产品聚氯乙烯产能(吨)40,000.0080,000.0080,000.0080,000.00
产量(吨)29,031.5062,765.9363,747.1061,359.43
产能利用率72.58%78.46%79.68%76.70%
液氯产能(吨)5,000.0010,000.0010,000.0010,000.00
产量(吨)1,498.002,937.743,993.506,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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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产能利用率29.96%29.38%39.93%60.15%
盐酸产能(吨)10,000.0020,000.0020,000.0020,000.00
产量(吨)28,714.3149,979.0344,848.2141,984.19
产能利用率287.14%249.90%224.24%209.92%
次氯酸钠产能(吨)20,000.0040,000.0040,000.0040,000.00
产量(吨)19,511.8042,825.4916,321.571,976.82
产能利用率97.56%107.06%40.80%4.94%

注:公司精细钾产品主要为氢氧化钾,其证载产能依据电解装置核定。为保持一致性,上表中产量以电解装置电解精制盐水后产生的中间产品浓度为30%的氢氧化钾折百计算得到。根据行人说明,就氢氧化钾产品,产能利用率超过100%的原因为:(1)发行人持续开展离子膜电解槽节能技术改造,实际产能得以提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2)生产设备质量良好,各条线可独立检修节省停产检修时间;(3)由国家电网直供电,可保障电力供应,降低因缺电而停产频次;(4)自动化生产程度提高,有效提升生产效率。就盐酸及次氯酸钠产品,产能利用率超过100%的原因为:在实际生产中,基于钾氯平衡原则及市场需求,发行人会适当调整各产品间氯元素的分配比例。报告期内,在氢氧化钾产量提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氯产品的下游需求、市场价格等因素,发行人减少了聚氯乙烯树脂、液氯等产品的生产,并随之增加了盐酸、次氯酸钠的生产,使得盐酸及次氯酸钠的产量超过证载产能。

经核查,发行人安全生产及环保设施运转正常,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存在安全生产的风险,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该事项受到彭州市应急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的处罚,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及环保事故。

2020年7月14日,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出具《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情况的证明》,确认:发行人部分产品的的实际产量超过设计产能,该局知悉该等情况。发行人不存在未经批准而新建/改扩建的情形,不存在项目审批建设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局不会因此对发行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6日及11月26日,彭州市应急管理局就发行人产品的产能及报告期内的产量及安全生产情况出具《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氢氧化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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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增加的情况说明》及《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的说明》,确认: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能够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及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及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020年11月18日,成都市彭州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华融化学股份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说明》,确认: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发行人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已就其生产取得必要的环保批准文件,排污设施完备,处理能力充足,环保排放合规;发行人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无环保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就上述产能利用率超过100%事项,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希望化工出具承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实际产量超过设计产能的情形。如因该等情形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由本企业予以承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出具承诺,“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实际产量超过设计产能的情形。如因该等情形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由本人将督促控股股东予以承担。”

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的产能利用率超过100%事项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未经批准而新建/改扩建的情形,未因此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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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州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

(4)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情况,经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万元)
1降风险促转型改造项目(一期)11,830.0011,300.00
2消毒卫生用品扩能技改项目11,000.0010,500.00
3智慧供应链与智能工程平台项目13,740.3913,500.00
4补充流动资金14,700.0014,700.00
合计51,270.3950,000.00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预先投入上述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上述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将根据上述项目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其它途径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超出上述项目拟投入资金总额,超出部分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项目备案机关及备案文号环境影响批复机关及批复文号
降风险促转型改造项目(一期)彭州市行政审批局川投资备【2019-510182-26-03-383142】JXQB-0316号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成环承诺环评审[2020]1号
消毒卫生用品扩能技改项目彭州市行政审批局川投资备【2020-510182-26-03-423459】JXQB-0027号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成环承诺环评审[2020]2号
智慧供应链与智能工厂平台项目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川投资备【2020-510182-65-03-506862】FGQB-0391号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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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不适用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和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

(二) 与他人合作项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本所律师认为,实施上述项目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2)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公司的长期目标是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型、智能化的化学品先进制造产业平台。公司的中短期目标是形成关键资源配套齐全的循环经济产业链,通过加强研发创新、市场开拓及外延式并购整合,成为国内技术领先、规模领先、效益领先的高品质氢氧化钾绿色循环资源综合利用的龙头企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本所律师登录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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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公开网站进行了查询,并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

(2)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说明;

(3)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发行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的相关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在发行人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的的情况如下:

1. 2018年11月,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26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华融有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综执安监罚[2018]0763号),确认华融有限未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严格落实受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和许可证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华融有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对华融有限处以罚款4万元。

经核查,华融有限已于2018年12月5日支付上述罚款。2018年11月14日,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华融有限出具(彭安监管复查[2018]1114W1号)整改复查意见书,华融有限已就前述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复查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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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根据上述规定,上述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处于罚款范围的中间线以下,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公司已缴清罚款,且已通过处罚机关的整改验收。2020年7月14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经营相关事项的说明》,载明“该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除前述行政处罚外,公司在2017年1月1日至今未受到我局行政处罚,无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2. 2019年6月,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

2019年6月13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向华融有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应急管罚字[2019]5015号),确认华融有限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和处置废弃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未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消除安全隐患。华融有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彭安监责改[2019]0507W2)等证据对华融有限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罚款4.1万元。

经核查,华融有限已于2019年6月13日支付上述罚款。2019年10月12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向华融有限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成)应急复查〔2019〕5C051号),华融有限已就前述问题完成整改,复查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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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事故隐患但未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级实施监察的职责内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有关岗位的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对责任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应负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处于罚款范围的中间线以下,未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公司已缴清罚款,且已通过处罚机关的整改验收。2020年7月17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及监管情况的证明》,载明“截至本证明出具日,该公司已支付上述罚款并完成整改;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外,该公司未受到我局处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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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前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尚未了结的重大执行案件情况如下:

2020年5月25日,新希望化工收到西城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2020)京0102执234号),责令新希望化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经核查,2011年12月22日,新希望化工与中融信托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标的股权为新希望化工持有的1,250万股华创阳安股票,并于同日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中融信托要求新希望化工履行《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项下约定的股权出售等合同义务,中融信托依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2324号、第42325号公证书等,诉请西城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涉及535万股华创阳安股票。根据中融信托提出《执行申请书》之日的股票价格计算,涉及执行金额为77,172,720元。

2020年6月8日,新希望化工向西城法院提出驳回执行申请;2020年12月1日,西城法院以新希望化工提出异议理由涉及实体事由,应通过其他程序解决,裁定驳回了新希望化工的申请,目前新希望化工在积极复议中。

2020年8月3日,新希望化工向西城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不予执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执法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2324号、第42325号公证书及(2019)京法院执字第00188号执行证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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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已经西城法院受理。根据《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0)第0544-001号),按母公司报表口径,截至2019年12年31日,新希望化工总资产为608,373.54万元,净资产为373,156.13万元。根据中融信托提出《执行申请书》之日的股票价格计算,上述尚未了结的执行案件标的额为7,717.27万元,占新希望化工2019年末净资产的比例为2.07%。

根据新希望化工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尚未了结的执行案件标的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较小,上述案件不涉及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法律障碍。

除上述案件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提供的相关说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核查过程】

就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函;

(2)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承诺函。

【核查内容及结果】

根据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华泰联合、会计师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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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已经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相关发行监管问答等文件的规定出具了相应的承诺文件,且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已经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以及相关发行监管问答等文件的规定出具了相应承诺文件,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二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就《招股说明书》中有关重大事实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进行了讨论。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阅。

经审阅,本所律师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重大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一部分所述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外:

(一) 发行人符合A股股票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3-3-2-126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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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樊 斌

经办律师:

贺云帆

经办律师:

刘志广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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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及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序号姓名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单位名称兼职及主要对外投资情况出资比例兼职/投资对象与发行人的关系
1邵军董事长新希望化工董事长、总裁发行人控股股东
2天津天之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出资比例20%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董事长实际控制的企业
3广东花城二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9.293%发行人董事长投资的企业
4新希望资产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5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希望六和出资比例7.23%的企业
6宁波新融出资比例12.4647%发行人股东
7新融企管出资比例28%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发行人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8李建雄董事新希望化工董事发行人控股股东
9新希望六和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0新希望财务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1新希望亚太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2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3新希望资产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4南方实业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5兴源环境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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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前程投资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7新腾数致网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8草根知本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9新希望国际(香港)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0InnovHope Inc.董事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21四川省绿领公益慈善基金会理事发行人董事担任理事的单位
22拉萨新希望执行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3厦门望润资产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4百谦科技执行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5新增鼎资产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6新云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27心喜商贸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8新玖商业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9深圳润新数字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0新乳业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1新希望投资(广东)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2北京创升出资比例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3新希望数字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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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梅山晟馨出资比例6.6477%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5广东源希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6

张明贵

张明贵2董事成都智璟汇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发行人董事控制的企业
37上海望津建材销售中心出资比例100%发行人董事控制的企业
38成都晓康之家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资比例65%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董事控制的企业
39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众投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52.8571%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发行人董事控制的企业
40宁波众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50.40%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41西藏众慧商贸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9.473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发行人董事控制的企业
42成都云璟观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2%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发行人董事控制的企业
43可瑞同创企业管理咨询(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9.10%发行人董事投资的企业
44宁波新融出资比例0.9996%发行人股东
45上海张江新希望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46新睿智慧大数据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47永创资本执行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48四川新融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49四川希望和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根据董事张明贵的说明,其部分任职正履行职务变更程序,相关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工商变更手续正在陆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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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四川佑康医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51成都新希望金融执行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52成都新伙伴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53成都新希望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54浙江中澳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55永嘉万新尚瑞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56成都市新津希望饲料厂董事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57新希望产业园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58成都川商兴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59北京万通立体之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60新网银行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61成都川商兴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62温州新希望德恒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63兴源环境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64上海新希望新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65深圳润新数字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66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67成都锦城中建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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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新希望六和执行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69嘉兴新锦置业有限公司董事发行人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70四川省川商总会秘书长发行人董事担任秘书长的组织
71南充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72唐冲董事、总经理新融望华执行董事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73宁波新融出资比例8.7963%发行人股东
74姚宁独立董事连云港市姚快计财税咨询中心出资比例100%发行人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
75南京易企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95.2381%并担任执行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
76天津市易兄弟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出资比例75.6471%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发行人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
77北京瑞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30%发行人独立董事出资比例30%的企业
78北京天使成长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8.3612%发行人独立董事出资比例28.3612%的企业
79天津德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14.6888%发行人独立董事出资比例14.6888%的企业
80北京易后台财税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1.1346%并担任董事长发行人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
81北京才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425%发行人独立董事出资比例2.425%的企业
82北京圆图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001%发行人独立董事出资比例2.001%的企业
83北京一峰添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536%并担任监事发行人独立董事出资比例1.536%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84嘉兴众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1.4184%发行人独立董事出资比例1.4184%的企业
85成都远伯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1.3748%发行人独立董事出资比例1.3748%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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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天津博瑞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49.5056%发行人独立董事出资比例49.5056%的企业
87北京披星戴月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6%并担任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88顺利办易后台(天津)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89天津市武清区姚快计财务咨询中心经营者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经营者的企业
90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9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92长江润发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93北京时代星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94北京允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95天津易后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96天津市翔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97奇秦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98卜新平独立董事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发行人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99汪润年监事新融企管出资比例28%并担任董事发行人的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00宁波新融出资比例3.9983%发行人股东
101上海嗣舟执行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02北京新加执行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03梅山晟荣执行董事、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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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拉萨新陆执行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05拉萨新地执行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06永智创新执行董事、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07四川新兴化工有限公司监事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108新龙矿物质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09贵州草堤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10新川肥料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11毕节市锦拓置业有限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12甘肃新瑞玖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13新川化工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14重庆俊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资比例34%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发行人监事控制的企业
115恒新镍业董事发行人监事担任董事的企业
116禄劝磷化工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17新希望化工财务副总监发行人控股股东
118昆明矿业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19幸和经贸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20李红顺监事宁波新融出资比例0.9996%发行人股东
121梅山晟馨出资比例0.5776%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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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浙江中澳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23新睿智慧大数据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24前程投资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25新希望资产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26新增鼎资产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27上海双元贸易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28新融企管监事发行人的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29上海厚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3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新奇智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31新希望六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32北京新希望康家汇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33心喜商贸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34兴源环境监事会主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35新玖商业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36民生电商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监事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137草根知本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38成都新创佳成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39新希望投资(广东)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3-2-136

140新希望(天津)数据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41新希望环境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42厦门望润资产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43新腾数致网络监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44新希望化工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45新希望集团法务副总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46四川新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47南京新睿智慧大数据有限公司监事发行人监事担任监事的企业
148陶泽职工监事宁波新融出资比例0.2499%发行人股东
149张炜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宁波新融出资比例5.1978%发行人股东
150苏州厚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151刘海燕常务副总经理新融望华总经理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152宁波新融出资比例2.3990%发行人股东
153王猛副总经理宁波新融出资比例2.3990%发行人股东
154新融企管出资比例28%发行人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55罗小容副总经理宁波新融出资比例1.5993%发行人股东
156颜学伦总工程师宁波新融出资比例2.0791%发行人股东
157刘晓芳人力行政总监宁波新融出资比例1.2795%发行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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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不动产权证统计

序号权利人产权证号坐落权利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宗地面积(㎡)他项权利
1华融化学川(2020)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667号九尺镇林杨路30号出让/普通住宅3,667.1113,557.33\
住宅3,984.53\
住宅4,358.96\
住宅329.26\
2华融化学川(2020)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768号九尺镇林杨路166号1层出让/普通仓储3,964.8086,666.67\
3华融化学川(2020)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9333号九尺镇林杨路166号出让/普通门卫室67.87166,750.00\
办公762.65\
食堂661.79\
车库247.86\
办公2,530.86\
开关站713.11\
仓储866.38\
仓储615.03\
仓储84.26\
值班室38.24\
值班室38.24\
仓储3,5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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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1,128.19\
厂房589.95\
生产935.94\
仓储1,896.35\
厂房535.95\
厂房850.24\
值班室60.00\
厂房232.75\
厂房635.81\
生产1,332.50\
生产1,848.95
厂房1,995.77\
厂房1,421.72\
仓储1,845.25\
厂房81.12\
值班室133.19\
厂房911.92\
厂房817.15\
生产767.20\
厂房635.16\

3-3-2-139

厂房1,449.77\
生产790.57\
厂房772.80\
厂房1,832.63\
厂房554.46\
厂房1,335.25\
厂房639.37\
生产777.02\
厂房304.18\
生产577.52\
生产1,148.75\
厂房112.32\
生产3,035.25\
生产3,844.35\
厂房783.00\
生产163.74\
生产1,175.06\
生产530.15\
4华融化学彭国用(2003)字第03-656号九尺镇鹿鹤村五社出让生产用地\20,429.1\

3-3-2-140

5华融化学川(2020)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9766号彭州市鱼虹路19号出让工业用地\2,616.22\

3-3-2-141

附件三:发行人已获授权的专利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专利号申请日取得 方式专利 类型他项权利
1一种利用电石渣与烟道气反应制备轻质碳酸钙的方法华融化学201610901261.X2016.10.17受让取得发明\
2一种化工用气液分离塔华融化学201810283181.12018.04.02受让取得发明\
3一种易挥发液体储存装置华融化学201810529032.92018.05.26受让取得发明\
4一种化工废气处理工艺华融化学201810920135.82018.08.14受让取得发明\
5一种工业废烟冷凝器华融化学201811394707.X2018.11.21受让取得发明\
6一种喷射式溶液蒸发浓缩装置华融化学201020665322.52010.12.17受让取得实用新型\
7一种喷射式溶液蒸发浓缩器华融化学201020665895.82010.12.17受让取得实用新型\
8一种用于氯碱化工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华融化学201621098303.22016.09.29受让取得实用新型\
9一种钾碱浓缩制片装置华融化学201621139305.12016.10.19受让取得实用新型\
10一种盐水除铵装置华融化学201621196299.32016.11.04受让取得实用新型\
11一种化工产品的除尘装置华融化学201920664132.22019.05.10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2一种用于化工生产线的过滤池华融化学201920664293.12019.05.10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3一种化工产品定量包装装置华融化学201920664295.02019.05.10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4一种安装于氯化钾结晶槽的出料装置华融化学201920727941.32019.05.21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5一种用于氯乙烯生产系统的缓蚀剂添加设备华融化学201920727942.82019.05.21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6一种氯乙烯合成生产线的余热利用装置华融化学201920808202.72019.05.31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7一种聚合氯乙烯尾气除氨装置华融化学201920808361.72019.05.31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8一种氯乙烯取样装置华融化学201920808340.52019.05.31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19一种对化工原料进行搅拌的装置华融化学201921254081.22019.08.05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20一种用于化工生产线的污水处理装置华融化学201921254748.92019.08.05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3-3-2-142

21一种缝包机的切线装置华融化学202020349332.12020.03.19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22一种应用于折流槽的加碱装置华融化学202020555316.82020.04.15原始取得实用新型\
23标贴(焕新洁厕液)华融化学202030394263.12020.07.20原始取得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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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

年度序号日期补贴项目补贴金额(元)补贴依据拨付单位
201712017.06.22稳岗补贴122,526.51《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办理2017年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就发〔2017〕29号)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2017.08.14稳岗补贴11,414.48《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办理2017年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就发〔2017〕29号)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32017.12.27外贸发展促进资金70,000.00《2016年度彭州市外贸发展促进资金(省切块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指南》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42017.12.29四川名牌及产品奖励80,000.00《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二届四川名牌评选工作的通知》彭州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

201812018.03.13市本级企业综合奖励资金50,000.00《彭州市财政局 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兑现2016年度系列奖励扶持政策资金的通知》(彭财发[2018]15号)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22018.04.16地方税收返还优惠政策资金4,800,000.00《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决定》(彭府发[2000]5号)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现有一万吨氢氧化钾装置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决定》(彭府发[2000]16号) 《关于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议纪要》(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四十九期会议纪要,2006年7月24日)彭州市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32018.05.21稳岗补贴90,853.29《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办理2018年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就发〔2018〕13号)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3-3-2-144

42018.05.21稳岗补贴9,137.32《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办理2018年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就发〔2018〕13号)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52018.06.06远程站点建设补助款1,000.00《远程站点教育经费》批示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62018.11.13代扣税金手续费收入21,425.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彭州市地方税务局
72018.11.1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35,640.00《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制度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227号)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82018.11.14安全生产本级配套专项资金20,000.00《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8〕85号)彭州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92018.12.12外贸发展促进资金110,200.00《2017年度彭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9

201912019.02.19地方税收返还优惠政策资金4,100,000.00《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决定》(彭府发[2000]5号)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现有一万吨氢氧化钾装置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决定》(彭府发[2000]16号) 《关于成都华融化工有限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会议纪要》(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第四十九期会议纪要,2006年7月24日)彭州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22019.01.31燃煤锅炉改造补贴1,200,000.00《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8〕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3-3-2-145

74号)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8〕91号)
32019.05.23燃煤锅炉改造补贴1,800,000.00《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8〕74号)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第二批燃煤锅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补助项目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8〕91号)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42019.06.24稳岗补贴10,717.31《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办理2019年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就发〔2019〕17号)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52019.06.24稳岗补贴92,945.00《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办理2019年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就发〔2019〕17号)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62019.11.26安全生产本级配套专项资金20,000.00《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8年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成财企〔2018〕85号)彭州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72019.12.19外贸发展促进资金125,200.00《2018年度切块资金申报通知》彭州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82019.12.25个税手续费返还1,543.7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
202012020.02.21稳岗补贴90,772.1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定就业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3-3-2-146

[2020]5号)
22020.02.21稳岗补贴19,051.21《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定就业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5号)彭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32020.03.18主营业务收入达标奖励金100,000.00《彭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彭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系列奖励扶持政策申报兑现工作的通知》(彭发改发[2019]17号)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42020.04.17防疫体系建设补助资金10,779.39《彭州市财政局关于兑现成都市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资金的通知》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52020.05.07重大社会投资项目疫情防控专项补助资金100,000.00《彭州市财政局关于兑现彭州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的若干政策资金的通知》彭州市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62020.05.15个税手续费返还14,851.0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国家金库彭州市支库
72020.06.04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17,500.00《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6号)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82020.06.16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20,000.00《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成人社发[2020]6号)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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