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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信:关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22-011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迪维(连云港)置业

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电子”)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7民初187号),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维”)及飞利信电子已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飞利信电子于2019年6月18日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根据飞利信电子与迪维签署的《总承包合同》及相关分项合同,“嘉会城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总承包(城市综合体)”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需依照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工程款,但迪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2018年9月4日,吴振承诺对上述事项中2000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签署《承诺函》。迪维嘉会城项目完工并验收后,于2018年12月30日开始试营业,飞利信电子要求迪维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2019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4)、2020年5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北京飞利信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7)。

二、本次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飞利信电子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7民初187号】,判决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吴振

(二)判决如下:

1、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支付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60961596.9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以19961910.36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日计算至2018年9月11日,以14961910.36为本金自2018年9月12日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以12461910.36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9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1日,以9961910.36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22日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以60263517.1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1日计算至2019年2月1日,以57263517.1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以57263517.1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0年1月17日,以60961596.94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2、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退还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3、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就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嘉会城项目中所承建的工程在60961596.94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驳回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三、迪维提交的《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迪维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提交《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二)请求事项

1、请求在一审判决第一项中扣除应由被上诉人飞利信电子承担的费用约700万元(具体以鉴定为准);

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的内容;

3、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

4、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5、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飞利信电子承担。

四、飞利信电子本次提交《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飞利信电子不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提交《民事上诉状》,请求事项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振

(二)请求事项

飞利信电子与迪维、吴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初187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

请求撤销(2019)苏07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至第四项判决,改判为:

1、被上诉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06386923.8元;

2、被上诉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工程款利息;

3、被上诉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工程款违约金;

4、被上诉人吴振对1、2、3项上诉请求在1500万元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上诉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履约保证金1500万元及利息;

6、上诉人就嘉会城项目所承建的工程在106386923.8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7、被上诉人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停工、窝工损失400万元;

8、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含工程造价鉴定费用)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项诉讼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涉案金额(万元)诉讼(仲裁)进展
东蓝数码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克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5300已起诉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沈阳铁能通讯智能有限公司、吕翔买卖合同纠纷4954.50已起诉
四川星至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23.85已收到诉状
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宁波市鄞州东蓝智慧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29.26已起诉
迪维(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诉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72.08一审判决已出
成都欧飞凌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广州笃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76.8已起诉
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市普陀区中远两湾城小区业主大会与上海中远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55.45已起诉
杭州席媒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49.78已收到诉状
成都市品正乾坤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杰东系统工程控制有限公司48.47一审判决已出
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古县民政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32.40一审判决已出
天津柯蓝塑胶实业有限公司起诉北京小飞快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已收到诉状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双方均已上诉,该判决书尚未生效,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苏07民初187号

2、迪维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3、飞利信电子提交的《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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