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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纵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2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指标,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选取年度营业收入值或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是评价企业成长状况和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可以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规模以及成长性。在体现较高成长性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更好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报。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历史期内盈利状况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营业收入指标合理、科学。

2、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

刘松源 刘光超 张 宁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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