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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远股份: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2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李润生:中国国籍,1952年6月生,公共管理硕士,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办公厅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部委正厅局级)、司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厅主任,咨询中心副主任,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党委副书记、副会长,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智库常务理事等职务。

2019年4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兼任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程凤朝:中国国籍,1959年6月生,管理学博士,金融科学研究员,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曾供职于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公司),任外派工商银行董事、外派农业银行董事和光大集团监事等职务;中国证监会第一、二、三届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第三届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特聘教授。现任中关村国睿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会会长,2019年4月至2021年12月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已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相关事项已于2021年12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刘兴华:中国国籍,1967年7月生,管理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曾任中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现任同济大学管理高等研究院特聘教授,兼任中国科学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韩鲁:中国国籍,1971年10月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历任济南市乡镇企业局财务处科员,济南第二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山东中衡会计师事务所常务副所长,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副总经理、济南分所所长,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董事、副总经理、山东分所所长,山东省注册会计师理事会理事等职务。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兼任山东国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新余高德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济南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济南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监事、济南市政公用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二)独立性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我们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会议、4次股东大会。我们对公司的每一个议案均认真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客观审慎的行使我们的表决权,在发表意见时,注重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认真履行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2021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独董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参加次数缺席 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李润生8803
程凤朝8802

(已离职)

(已离职)
刘兴华0001
韩鲁8804

我们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会前认真审阅了议案资料,并及时向公司了解议案背景资料。在审议议案时,我们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依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董事会议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1年,我们全体出席了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编制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中,充分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以及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司进行调查和了解,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我们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并时刻关注媒体对公司的公开报道。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为我们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的董事会会议议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均进行了积极审议,认真讨论、审查和论证各项事项,努力完成公司独立董事履行的职责,并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联交易情况

1、针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对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开展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

2、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我们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拟调整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确定,交易价格皆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以第三方资讯机构及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基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1、我们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我们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产品满足保本要求,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亦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同时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4.63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人民币36.00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1、我们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其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本次选举公司总经理等相关

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李秀民为总经理,同意聘任崔占新、陈承恩、崔汝民、马晓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吕立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宋成国为公司财务总监。

2、我们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刘兴华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刘兴华先生暂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聘任刘兴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刘兴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在独立董事候选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我们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副总经理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吕立强、宋成国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情形,聘任吕立强、宋成国为公司副总经理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吕立强先生、宋成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上市,报告期内,未单独发布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未发生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修正情形。

(六)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我们对公司拟聘任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事宜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及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公司聘任其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有利于确保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现金分红或其他投资者回报事项。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未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2021年全年发布定期报告1份,临时公告34份。综合全年的信息披露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信息披露情况遵守了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

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予以信息披露。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程序科学、合法。公司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本年度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良好,在促进各项业务活动有效进行、保证财务制度有效实施、防范经营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公司生产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积极地为股东利益提升,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不懈努力。公司经营班子全面贯彻落实了2021年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二)其他

1、针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增加募投项目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该调整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可行。增加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调整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提高自主研发能

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财务报表前期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我们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财务报表基于会计处理的审慎性原则,委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并取得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能够更加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为股东提供更为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

3、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我们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同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本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1年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期间未发生下列情形:

1、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

2、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2022年,我们将本着进一步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继续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更加深入公司的经营管理,经常与公司的董事、股东等保持有效沟通,为提高董事会决策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以及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付出努力。同时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起到独立董事应起的作用、履行应尽的责任。

独立董事:李润生 刘兴华 韩鲁

2022 年3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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