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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2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职责;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

(五) 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七)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八)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补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八)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九)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统一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取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应至少保存五年。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三十四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形

时,独立董事有权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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