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证券代码:835179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Kaide Quartz Co.,Ltd.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工业开发区漷兴三街6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〇二二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限售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10%以上的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分配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上述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限售期满后减持的,需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
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分配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上述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股票在限售期满后减持的,需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二)稳定股价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②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当触发上述一个或多个启动条件后,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停止条件
①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②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③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④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⑤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触发上述一个或多个停止条件后,可以按照本预案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增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 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如公司出现启动条件所列情形时,则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③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
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60%。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当公司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40%;
③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公司可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1%;
C.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行回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3)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股票:
①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可自愿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决议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本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2)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3)公司的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承诺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力争实现项目预期回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
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尽早实现预期效益。
3)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公司已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体系,能够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得到有序开展。公司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完善决策程序,优化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效果。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于非经营性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5)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及《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本次发行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6)其他方式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相关方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承诺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①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②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③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④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⑤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3)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⑦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回报填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四)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4)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董监高承诺:
1)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促使公司在有权部门确认上述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10个交易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与按照股票发行日至回购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4)上述承诺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保证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被有关机构/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处罚/决定;
5)在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2、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本企业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3)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出具的一系列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有关承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
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得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将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按照《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未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者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人/本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以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按照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1)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发行人;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4)采取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4)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本企业承担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承诺:
1)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关联方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公平操作,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保证交易公平,价格公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2、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公司及关联方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公平操作,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保证交易公平,价格
公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本企业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关联方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公平操作,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保证交易公平,价格公允,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九)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本人关联方不存在
占用凯德石英资金的情况。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企业、本人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凯德石英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凯德石英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凯德石英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凯德石英或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4、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凯德石英已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等有关规则要求制作了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凯德石英所提供的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内容一致,并保证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天风证券为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20.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之后,预计可形成年产高端石英制品107,000件的生产能力。若宏观经济或行业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下游市场增长减缓,发行人将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无法续租或取得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凯芯科技具体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凯芯科技于2020年6月2日签署《入区协议》,约定的达产产值(营业收入)、达产纳税额标准条款为:凯芯科技承诺项目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达产,达产产值不低于5亿元,达产纳税额不低于0.4亿元。2020年12月15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与凯芯科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达产出让”合同》,约定凯芯科技按《入区协议》规定条款达产后,将以“先租后让、达产出让”的方式取得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说明,若协议约定到期时发行人未能满足达产产值条件和达产纳税额标准,可宽限2年,宽限期到期后若仍未满足达产要求,在满足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且凯芯科技经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凯芯科技可以优先取得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协议、合同、说明及发行人募投项目建设计划,募投项目拟于2023年初投产,并应最迟于2027年底完成约定的达产产值及达产纳税
额标准。经测算,若满足相关达产要求,发行人需在2020年至2027年实现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17.31%(因凯芯科技尚未投产,以发行人2020年的营业收入为测算基数)以上,发行人2017年至2020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1.88%。若届时凯芯科技未达产且未能满足经开区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要求,则募投项目开展场地存在无法续租或取得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影响经营成果的风险
2018-2020年度,发行人平均净利润为2,943.91万元,平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75.59万元。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固定资产37,659.20万元,新增固定资产年折旧额2,306.75万元。若发行人经营业绩规模的增长无法消化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带来的新增折旧,发行人将面临业绩下降或亏损的风险。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回报不达预期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运用于高端石英制品产业化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在经过充分市场调研和严格、详尽的可行性论证之后确定的。由于募集资金的到位时间难以把握、市场需求变化难以精确预测和公司自身管理能力局限性等因素的制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无法按计划顺利实施,效益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或延迟体现,则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回报,进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无法取得日本东京电子(TEL)认证的风险
发行人已通过了日本东京电子(TEL)认证的资质初审,并于2019年正式为TEL提供样品,目前,TEL认证相关工作仍处于推进阶段。由于认证周期较长及认证程序的复杂性,认证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发行人存在无法及时取得TEL认证或认证无法通过的风险。
6、下游行业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石英产品加工,报告期内主要收入来源为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用石英产品和光伏太阳能行业用石英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从中长期来看,上述两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仍将为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石英制品行业与下游行业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如果未来下游行业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而发生市场波动,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如果下游行业景气度突然提
高,石英制品行业景气度将随之提升,进而带动公司经营业绩增长,反之,下游行业景气度降低,也会通过产业链传导,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7、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涵盖4、6、8和12英寸半导体芯片生产线用石英产品,且未来公司主要产品将定位于中高端石英产品市场,对原材料品质要求较高,目前受到市场认证或广泛认可的高端石英原材料的供应商较少,若上游原材料价格因供需关系产生较大波动,可能对公司产品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8、出口销售收入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销售收入占比较低,出口销售收入分别为906.18万元、
848.95万元、461.26万元、242.78万元,占比分别为8.15%、5.49%、2.82%、
3.09%。由于海外市场与国内市场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来的出口市场仍有可能受贸易摩擦、国际贸易市场格局变化的影响,公司存在出口销售收入波动的风险。
9、上游企业向中游行业延伸导致发行人被替代的风险
贺利氏及菲利华作为上游的石英材料供应商的同时,分别通过其子公司贺利氏信越、菲利华石创进行产业链拓展,生产中游行业的石英制品,形成了一定的产业协同与产业链延伸。若上中游产业延续集中化、规模化生产的趋势,发行人可能存在被替代的风险。
10、认证时间较长带来的市场竞争风险
国外优势企业目前仍占据发行人所处石英玻璃制品行业高端市场的主要份额,石英制品进入产业链通常需要客户长时间的试验与验证,因此,发行人未来的产品推广受制于下游设备厂商及晶圆生产厂商的认证进度,上述进度不达预期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因此,公司面临客户认证时间较长带来的市场竞争风险。
11、高端石英材料依赖进口的风险
发行人高端石英制品对所需石英材料纯度要求较高,目前国内具备高纯石英砂提纯技术及石英制品材料供货能力的厂商较少,若其产能投放不及预期,募投项目投产时,发行人高纯度石英材料仍需要从国外供应商采购。因此,未来发行人高端石英材料仍可能存在依赖进口的风险。
1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5,482.54万元,占报告期末总资产的比例为14.59%。由于公司应收账款占用营运资金较多,如果未来因下游客户经营问题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及时足额收回货款,将产生坏账损失,并对公司的现金流量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3、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022.45万元、4,927.13万元、3,686.68万元、3,641.79万元,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0.54%、30.13%、12.23%、11.47%,截至2021年6月30日,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323.92万元。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存货可能相应增加。公司主要根据订单安排采购和生产,若客户的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法继续执行订单,可能导致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降低,进而带来存货减值的风险。
14、关联采购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石英股份采购石英管、石英锭、石英棒等主要原材料的情形,采购金额分别为2,645.89万元、2,557.05万元、1,517.62万元和
400.10万元,占当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44.01%、36.30%、23.03%和10.92%。若公司未来由于生产规模扩张,需要增加向其采购的石英管、石英锭、石英棒等原材料采购量,使得与石英股份之间关联交易金额增长,进而导致公司存在关联采购占比较高的风险。
15、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持续享受的风险
2020年10月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继续申请认定,于2020年12月2日取得经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8]985号)有关规定,公司自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三年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公司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日为2023年12月。在证书到期后公司将继续申请,如果公司在证书到期后无法进行续期,将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16、部分房屋建筑物未取得产权证书的风险
公司目前存在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产权利证书的建筑物,建设于公司自有土地之上,主要包括食堂、库房及车库、办公室及值班室、其他辅助用房等,该部分建筑物因在建设前没有完整的报建手续、建设时缺少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上述未取得产权证的建筑物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17、社保公积金未全员覆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主要为退休返聘人员及部分农村户籍员工自愿放弃缴纳。若公司被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因此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将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18、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石英加工对人员要求较高,一个熟练生产研发人员通常需要较长的培训周期和持续的培养投入。公司通过多年积累,在研发、生产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技术特点,同时培养出了一大批业内优秀的生产研发人员,目前公司生产人员100多人,研发人员39人,是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随着行业竞争态势的增强及行业内的人才争夺的加剧,公司可能面临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19、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张忠恕持有公司23.95%的股权,王毓敏持有公司13.24%的股权,二人为夫妻关系,合计直接持有公司37.19%的股权,二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可产生重大影响。若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在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等方面施加重大影响,则可能产生因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20、实际控制人个人对发行人经营存在重要影响的风险
张忠恕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且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处于重要地位,若其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发行人承担重要工作,将会对发行人经营管理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发行人存在实际控制人个人对发行人经营存在重要影响的风险。
21、研发失败的风险
对于12英寸外延用石英腔体上顶盖、12英寸外延用石英腔体下顶盖、12英寸外延用旋转托举轴三项在研项目,可能存在因国家政策的调控、开发资金投入不足、未能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研发人力、物力投入未能成功转化为技术成果,或因研发投入前未进行充分的项目论证,对各环节未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从而导致产品或技术开发失败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5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2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41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凯德石英”,股票代码为“83517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 年3月4日
(三)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四)证券代码:83517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5,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7,2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25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4,594,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4,594,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0,406,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2,656,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50,000股(非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25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20.0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6,0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7,500.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为
15.00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3,234.64万元、3,417.19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9.23%和14.89%,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 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名称(英文) | Beijing Kaide Quartz Co.,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6,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忠恕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1997年1月15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9月1日 |
公司住所 | 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工业开发区漷兴三街6号 |
经营范围 | 生产电子用石英玻璃;加工金属制品;制作石英玻璃仪器、管材、电加热器、电光源石英紫外线杀菌灯、紫外线净水设备、水箱;安装、调试、维修电子用石英玻璃、金属制品、石英玻璃仪器、管材、电加热器、电光源、石英紫外线杀菌灯、紫外线净水设备、水箱;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石英仪器、石英管道、石英舟等石英玻璃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C30)非金属矿物质制品业 |
邮政编码 | 101109 |
公司电话 | 010-80583352 |
公司传真 | 010-80587644 |
公司网址 | www.kaidequartz.com |
电子信箱 | wangll@kaidequartz.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董事会办公室,王连连,010-80583352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张忠恕,张忠恕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4,370,00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23.95%,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9.16%(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8.60%(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控股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张忠恕先生,195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1972年至1987年,就职于山西石英玻璃制品厂,从事石英玻璃加工相关工作,历任车间工人、班长、车间主任;1988年至1996年就职于北京半导体器件五厂,从事石英玻璃加工相关工作,历任生产科员工、石英加工部负责人;1997年1月至2011年7月,任凯德有限总经理;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凯德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1年12月至2015年6月,任凯德有限董事长;2015年6月至今,任凯德石英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忠恕、王毓敏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二人为夫妻关系,张忠恕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4,370,000股,王毓敏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7,946,000股,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2,316,000股,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7.19%,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9.7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8.89%(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张忠恕、王毓敏二人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可产生重大影响,且张忠恕自公司新三板挂牌起即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面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方向。因此,二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王毓敏女士,1950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高中学历。1972年7月至1987年12月,就职于山西石英玻璃制品厂,从事统计工作;1988年1月至1998年8月,就职于北京西城新文化托儿所,任人事干部;1998年9月至2000年10月,就职于北京市西城区婴幼儿保教实验院,任人事干部;2001年4月至2020年5月,就职于波瑞尔石英,历任监事、执行董事、经理;2002年5月至2015年7月,任凯德有限董事;2015年8月至2020年4月任凯德石英监事。
报告期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 (股) | 任职情况 | 任职期间 |
1 | 张忠恕 | 直接 | 14,370,000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间接 | 3,665,291 | ||||
2 | 于洋 | - | - | 董事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3 | 陈强 | 间接 | 148,881 | 董事、总工程师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4 | 张凯轩 | - | - | 董事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5 | 张娜 | - | - | 独立董事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6 | 苏德栋 | - | - | 独立董事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7 | 刘志弘 | - | - | 独立董事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8 | 刘云 | 间接 | 66,760 | 监事会主席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9 | 毕新华 | - | - | 监事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10 | 王笑波 | 间接 | 72,504 | 监事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11 | 张娟 | 间接 | 138,448 | 副总经理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12 | 杨继盛 | 间接 | 210,672 | 副总经理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13 | 周丽娜 | - | - | 财务总监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14 | 王连连 | 间接 | 133,520 | 董事会秘书 | 2021年10月2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张忠恕 | 14,370,000 | 23.95% | 14,370,000 | 19.16% | 14,370,000 | 18.60%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王毓敏 | 7,946,000 | 13.24% | 7,946,000 | 10.59% | 7,946,000 | 10.29%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配偶 |
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
北京德益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6,840,000 | 11.40% | 6,840,000 | 9.12% | 6,840,000 | 8.85%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国际新兴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000,000 | 3.33% | 2,000,000 | 2.67% | 2,000,000 | 2.59%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2020年9月通过定向增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机构 |
北京英凯石英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1,900,000 | 3.17% | 1,900,000 | 2.53% | 1,900,000 | 2.46%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青岛民和德元创业投资管理中心 | 1,550,000 | 2.58% | 1,550,000 | 2.07% | 1,550,000 | 2.01%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 | 2020年9月通过定向增发持 |
(有限合伙)-青岛民 芯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有发行人股份的机构 | ||||||
厦门建发新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 权投资贰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200,000 | 2.00% | 1,200,000 | 1.60% | 1,200,000 | 1.55%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2020年9月通过定向增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机构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南山有限合伙) | 1,160,000 | 1.93% | 1,160,000 | 1.55% | 1,160,000 | 1.50%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2020年9月通过定向增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机构 |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 800,000 | 1.33% | 800,000 | 1.07% | 800,000 | 1.04%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2020年9月通过定向增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机构 |
宁波十月吴巽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 750,000 | 1.25% | 750,000 | 1.00% | 750,000 | 0.97%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2020年9月通过定向增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机构 |
浙江天时沃力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500,000 | 0.83% | 500,000 | 0.67% | 500,000 | 0.65%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2020年9月通过定向增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机构 |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企业 (有 | 410,000 | 0.68% | 410,000 | 0.55% | 410,000 | 0.53%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2020年9月通过定向增发持有发行人股份 |
限合伙) | 的机构 | |||||||
深圳市富海鑫湾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东方富海节能环保创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 230,000 | 0.38% | 230,000 | 0.31% | 230,000 | 0.30%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2020年9月通过定向增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机构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 | 0.00% | 125,000 | 0.17% | 500,000 | 0.6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0 | 0.00% | 125,000 | 0.17% | 500,000 | 0.6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 | 0.00% | 125,000 | 0.17% | 500,000 | 0.65%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0 | 0.00% | 100,000 | 0.13% | 400,000 | 0.5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 | 0.00% | 50,000 | 0.07% | 200,000 | 0.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 | 0.00% | 50,000 | 0.07% | 200,000 | 0.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 | 0.00% | 50,000 | 0.07% | 200,000 | 0.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 | 0.00% | 50,000 | 0.07% | 200,000 | 0.26%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 | 0.00% | 37,500 | 0.05% | 150,000 | 0.1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0 | 0.00% | 37,500 | 0.05% | 150,000 | 0.1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39,656,000 | 66.09% | 40,406,000 | 53.87% | 42,656,000 | 55.22%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20,344,000 | 33.91% | 34,594,000 | 46.13% | 34,594,000 | 44.78% | - | - |
合计 | 60,000,000 | 100% | 75,000,000 | 100% | 77,250,000 | 100% | -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张忠恕 | 14,370,000 | 19.16%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2 | 王毓敏 | 7,946,000 | 10.59%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3 | 北京德益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6,840,000 | 9.12%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4 |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 5,960,000 | 7.95% | 无限售 |
5 | 新余川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3,598,000 | 4.80% | 无限售 |
6 | 李燕霞 | 3,269,900 | 4.36% | 无限售 |
7 | 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国际新兴产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 2,000,000 | 2.67%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8 | 北京英凯石英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1,900,000 | 2.53%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9 | 北京中兴通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671,100 | 2.23% | 无限售 |
10 | 青岛民和德元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民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550,000 | 2.07%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合计 | 49,105,000 | 65.47% |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张忠恕 | 14,370,000 | 18.60%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2 | 王毓敏 | 7,946,000 | 10.29%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 |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
3 | 北京德益诚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6,840,000 | 8.85%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4 |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 5,960,000 | 7.72% | 无限售 |
5 | 新余川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3,598,000 | 4.66% | 无限售 |
6 | 李燕霞 | 3,269,900 | 4.23% | 无限售 |
7 | 北京亦庄国际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亦庄国际新兴产业投资中 心(有限合伙) | 2,000,000 | 2.59%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8 | 北京英凯石英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1,900,000 | 2.46%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
9 | 北京中兴通远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671,100 | 2.16% | 无限售 |
10 | 青岛民和德元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民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550,000 | 2.01% | 自愿限售期为自定向增发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12个月;目前未解除限售,仍处于限售状态 |
合计 | 49,105,000 | 63.57%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5,000,0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17,250,000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20.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35.1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4.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3.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4)43.5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5)45.2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6)44.8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0年度(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6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4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20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8.51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047.3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952.69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凯德石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容诚验字[2022]第100Z0002号验资报告,“经审验,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0.00元,截至2022年2月24日止,贵公司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300,000,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人民币30,473,113.22(不含税),贵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9,526,886.78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5,00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54,526,886.78元。各股东均以货币资金出资。”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047.31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3,302.05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费用为566.04万元;
2、承销费用为1,698.11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952.8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3、审计及验资费用为422.64万元;
4、律师费用为358.49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03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05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6,952.69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1,197.95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天风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2月21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225.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425.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72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7,725.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2.33%。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北京凯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天风证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开户主体 |
1 |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 | 634374994 | 用于发行人高端石英制品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 凯德石英 |
2 |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石景山支行 | 634384242 | 用于发行人高端石英制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北京凯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一)凯德石英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石英制品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昌鑫、邹万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北京凯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北京凯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石英制品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昌鑫、邹万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 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 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 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 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余磊 |
保荐代表人 | 郑昌鑫、邹万鹏 |
项目协办人 | 李统超 |
项目负责人 | 郑昌鑫、邹万鹏 |
项目其他成员 | 李统超、李鹤年、梁瑞、南舒宇、白杨、严亦鹏、冯江兵 |
联系电话 | 027-87718071 |
传真 | 027-87618863 |
公司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21层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天风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发行人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联席主承销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