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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中国高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2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相关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一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不得拒绝。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十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披露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二)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五)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通过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应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公司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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