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解除<关于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是出于追偿业绩对赌净利润及业绩对赌损失而解除协议,该事项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解除《关于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魏鹏举、吴小亮、张雷宝
2022 年 3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