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作为贵公司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有关要求,对贵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本公司认为:2021年,贵公司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募集资金使用、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行良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根据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我公司特提请贵公司关注以下事项: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附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核查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事项》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艾 华 | 曲 娱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