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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22年2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Baichuan High-Tech New Materials Co., Ltd
证券代码002455.SZ
注册资本565,949,304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5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建设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郑铁江
实际控制人郑铁江、王亚娟夫妇
联系电话86-510-81629928
传真号码86-510-86013255
互联网网址www.bcchem.com
电子信箱bcc@bcchem.com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76号)核准,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52,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0,000,000.00元(含增值税),扣除律师费、会计师费等其他发行费用2,262,000.00元(含增值税),加上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694,075.47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8,432,075.4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公W[2020]B003号《验资报告》。百川股份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百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中信证券作为百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对百川股份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百川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模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百川股份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百川股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艾 华曲 娱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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