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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2]187号-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5

关于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8号;

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虞城县利民工业园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张清海,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

许秀云,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张枫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宇骅,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胡文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新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崔少松,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永立,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王守礼,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盛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赵 晖,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孔 强,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宋红军,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苏文忠,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张亚山,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田梦琳,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黄新民,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李 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宋昆冈,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国丰,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谢进才,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吴 一,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高 晴,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王修平,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陈青霞,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张魁众,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科迪”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科迪《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33,619.7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843.35万元;《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1,010.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864.13万元;《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29,713.7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1,275.39万元。

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6年至2019年,*ST科迪向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资金。其中,2016年累计提供资金78,546.00万元,2017年累计提供资金248,305.37万元,2018年累计提供资金340,615.03万元,2019年累计提供资金676,691.74万元。上述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最高占用余额为188,538.07万元。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2017年至2019年,*ST科迪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其中,2017年提供担保合计38,820.00万元,2018年提供担保合计2,000.00万元,2019年提供担保合计4,500.00万元。上述违规担保日最高合同金额为45,320万元。

*ST科迪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条的规定。

*ST科迪控股股东科迪集团,实际控制人许秀云、张清海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1条、第4.2.3条、第 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二、三负有重要责任。同时,张清海作为*ST科迪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

*ST科迪总经理张枫华、时任财务总监胡文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

*ST科迪时任财务总监刘新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均负有重要责任。

*ST科迪时任董事会秘书崔少松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对公司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ST科迪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永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对公司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ST科迪副总经理王守礼、时任副总经理李盛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

*ST科迪时任总经理王宇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ST科迪时任董事孔强、宋红军,时任独立董事田梦琳,时任监事王国丰、谢进才、吴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ST科迪董事赵晖,时任董事苏文忠,时任独立董事黄新民,监事李明、宋昆冈,时任监事高晴、王修平、陈青霞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一、二负有责任。

*ST科迪时任董事张亚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二负有责任。

*ST科迪时任副总经理张魁众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一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张清海、实际控制人许秀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枫华,时任财务总监胡文猛、刘新强,时任董事会秘书崔少松,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张永立,副总经理王守礼,时任副总经理李盛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王宇骅,董事赵晖,时任董事孔强、宋红军、苏文忠、张亚山,时任独立董事田梦琳、黄新民,监事李明、宋昆冈,时任监事王国丰、谢进才、

吴一、高晴、王修平、陈青霞,时任副总经理张魁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五、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张清海、实际控制人许秀云给予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清海、许秀云、张枫华、胡文猛、刘新强、崔少松、张永立、王守礼、李盛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ST科迪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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