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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66 号 
─────────────── 
关于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张文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刘福民,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韩林林,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一、违规事实情况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或发行人)于
2017 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7 金钰债,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东方金钰作为债券发
行人应当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1 年中期报告,但其未
能按时披露,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按时披露中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东方
金钰未能按时披露 2021 年中期报告,严重影响债券持有人通过
定期报告获取公司重要信息的合理预期。东方金钰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则》第 1.6 条、第 3.1.1 条、
第 3.2.1 条、第 3.2.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公
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3.1.1 条等相关规定。
发行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
任财务总监刘福民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直接责任人,时任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韩林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
尽责,对东方金钰未能按时披露中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
任,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第 1.7 条、第 3.1.1 条、《公司
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2.7 条等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发行人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文风、时任
财务总监刘福民、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韩林林提出异议,理
由如下:一是因公司退市及经营困难等原因,大量公司高管、部
门经理及员工离职,且部分离职人员拒不交接以往经营资料和财
务数据;二是因疫情影响,公司未能于规定时间收到下属各公司
上报的财务报表;三是已事先披露《关于无法按时披露 2021 年
半年报的提示性公告》,充分提示风险;四是债券已停牌不能交
易,且公司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未按时披露不实际损害债券
投资人利益;五是相关责任人 3 年来未领取工资报酬,仍坚守岗
位,多次就中期报告披露召开会议,开展沟通协调工作,故申请
免除或减轻纪律处分。
(三)纪律处分决定 
本所认为,中期报告是债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总结分析,是债券持有人全面获取信息的
重要来源,按时披露中期报告是《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债
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规定的法定义务。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应
当充分认识到定期报告按时披露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合理预估编
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发行人定期报告编
制及披露工作作出妥善安排,以保障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发行人
和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中,公司人员变动属于公司内部管
理事宜,与持有人沟通及事先提示无法按时披露事宜不能代替法
定披露义务。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未能证明未按时披露系受疫情
影响所致,也未能证明相关责任人在中期报告披露中的具体履职
内容及其成效,因此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鉴于债券发行人
系首次出现未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本所对相关情节
已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 1.8 条、第
6.2 条、第 6.4 条,《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 7.2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张文风、时任财务总监刘福民、时任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韩林林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
案。发行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上市规则》等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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