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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应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对其职权、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应制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并对其职权、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二十六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
和关联交易事项;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八)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九) 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 (十)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一)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股东的提案。
第二十七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资产收购、出售、置换、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资产;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对总经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七)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的方案; (八)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就有关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决议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未获得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日生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前董事会议事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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