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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的工作经验。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1/3(即1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相关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上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上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督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第九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
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2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补充流动资金、以募集资金置换自有资金的,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五)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或者公司报告期利润实现数较利润预测数低20%以上或较利润预测数高20%以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七)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八)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九)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相关方拟变更公开作出的承诺的,监事会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
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十)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十四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日生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公司监事会议事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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