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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标题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标题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总人数之积,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向一人,也可分散投向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两名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适用本实施细则。以上独立董事或两名以上监事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
第四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均按累积投票制选举。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下同)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五条 在选举董事时,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按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下同)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下同)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五条 在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按其投票意愿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第七条 在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按其投票意愿分配,投向一人或多人,但其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不得超过该
应选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次股东大会应选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七条 选举步骤及清点、计票规则 (一) 填写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选票,出席股东在选票上注明以下内容: 1. 股东名称(法人股东)或姓名(个人股东); 2. 填票人姓名及身份(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本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3. 所持公司股份数; 4. 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条所示方法计算出的投票权数。 (二) 选举投票 出席股东在选票上其投票的董事候选人姓名后标明其对该董事候选人使用的投票权数;每位出席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三) 收集、统计选票工作程序 1. 选举投票后,工作人员收集出席股东填写完毕的选票,送交清点人处。至少应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2. 清点人应认真核对、统计出席股东的投票情况,包括第九条 选举步骤及清点、计票规则 (一) 填写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 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的选票,出席股东在选票上注明以下内容: 1.股东名称(法人股东)或姓名(个人股东); 2.填票人姓名及身份(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本人或股东委托代理人); 3.所持公司股份数; 4.按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示方法计算出的投票权数。 (二) 选举投票 出席股东在选票上其投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姓名后标明其对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使用的投票权数;每位出席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 (三) 收集、统计选票工作程序 1.选举投票后,工作人员收集出席股东填写完毕的选票,送交清点人处。至少应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 2.清点人应认真核对、统计出席股东的投票情况,包括但不
但不限于: (1) 每张选票上是否有遗漏内容,是否涂改; (2) 每张选票上的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是否有误; (3) 每位出席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 (4) 每位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 (四) 计票规则 1. 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选票有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2. 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小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选票有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3. 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大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选票作废; 4. 出席股东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的,该选票作废; 5. 出席股东填写的出席股东基本情况、投票意见及签名有遗漏、涂改或差错的,该股东应在投票阶段向工作人员申领空白选票进行补充或更正,原选票由工作人员收回并销毁;如该股东未限于: (1)每张选票上是否有遗漏内容,是否涂改; (2)每张选票上的出席股东基本情况及投票权数是否有误; (3)每位出席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 (4)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 (四) 计票规则 1.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选票有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2.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小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选票有效,按其实际投票结果统计; 3.出席股东投出的投票权数大于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该选票作废; 4.出席股东所投向的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的,该选票作废; 5.出席股东填写的出席股东基本情况、投票意见及签名有遗漏、涂改或差错的,该股东应在投票阶段向工作人员申领空白选票进行补充或更正,原选票由工作人员收回并销毁;如该股东未作补充或更正,则该选票作废。
作补充或更正,则该选票作废。 (五) 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五) 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每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第三章 董事当选规则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当选规则
第八条 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应不少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2。第十条 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应不少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2。
第九条 如果获得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2以上投票权数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按其得票多少为顺序,得票多者当选。第十一条 如果获得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数的1/2以上投票权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按其得票多少为顺序,得票多者当选。
第十条 如因2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等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在当选董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由股东大会即时就该等董事候选人按照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第十二条 如因2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在当选董事或监事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由股东大会即时就该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照应选董事或监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或监事。
第十一条 如一次累积投票选出的董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2/3、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已达到当选董事总人数的1/3,但不足《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按《章程》规定的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当选的董事人数仍不足《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董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大会补第十三条 如一次累积投票选出的董事或监事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已达到当选董事总人数的1/3,但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人数,则对未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或监事人数,则空缺的董
足。事或监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大会补足。
第十二条 如一次累积投票选出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或不足《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2/3,或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当选董事总人数的1/3,则对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按《章程》规定的应选董事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直至当选的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2/3、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已达到当选董事总人数的1/3。如仍不足《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人数,则空缺的董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大会补足。第十四条 如一次累积投票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或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当选董事总人数的1/3,则对未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剩余名额进行再次选举,直至当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2/3、且当选的独立董事人数已达到当选董事总人数的1/3。如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董事或监事人数,则空缺的董事或监事名额留待以后股东大会补足。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日生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前董事选举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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