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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上市发行股票之日起生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 |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