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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 (二十一)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公司上市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十二)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十四条 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 (二十一)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二十二)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走访投资者。(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投资者说明会; (十)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一)走访投资者等。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第二十条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
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签署承诺书(如涉及)→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四条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生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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