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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监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等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0.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4.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5.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6.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且需要事前审核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按照公司《信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及时归集上报敏感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 (三)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以上监管部门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和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以上监管部门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给予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日生效。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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