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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 (三)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减持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可能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至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行事前报备管理。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附件一:《董事、监事、高管、证代买卖公司股票计划申报书》)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人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附件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通知书》)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公告事宜。第十三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行事前报备管理。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上述人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公告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深交所上市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反馈确认结果。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一)限售期已满;
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二)解除限售不违反该投资者作出的有关承诺; (三)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及其衍生品种拥有权益的主体,不存在对公司资金占用或者公司对该主体的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并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上市前参照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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