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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对照表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建立并加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并加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条 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第十条 审计部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审计部工作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与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上述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部以下权限: (一)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二)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按时如实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临时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已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向审计委员第二十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上述职责,董事会授予审计部以下权限: (一) 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二)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相关部门配合,按时如实提供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 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临时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已经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处理建议; (九) 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会提出处理建议; (九) 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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