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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二) 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或方案; (三) 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融资预案; (四) 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五)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 (六) 拟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草案; (七) 公司拟签订重大合同; (八) 公司拟发生的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九)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补充完善,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相关记录和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所属单位、身份证号码、职务、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补充完善,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相关记录和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
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档案、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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