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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加强公司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特定对象来访工作,加强公司与外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
第七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应按照如下程序接待:预约登记→同意接待(安排接待时间和方式)→签订承诺书→接待调研、采访→形成接待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董事会办公室应进行录音或录像。第七条 公司接待特定对象的来访应按照如下程序接待:预约登记→同意接待(安排接待时间和方式)→签订承诺书→接待调研、采访→形成接待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应立刻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若报告中有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立即改正。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原则上不进行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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