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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如投资者调研、业务宣传活动、投标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已知晓相关保密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

以登记备案。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提供信息审批表》(附件一),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向接收和/或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送达《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和《对外提供信息回执》(附件三),书面提示对方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备案,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五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并应当立即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订

附件一:

对外提供信息审批表

申请部门报送对象
申请人申请日期
信息名称 及内容摘要
附件情况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副总经理 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办公室 审核□不涉及未公开信息 □涉及未公开信息 □保密提示函 □对外提供信息回执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审核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提示函

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 贵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 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保密义务至有关保密信息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披露为止。

3. 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 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 本单位会将贵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对外提供信息回执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1.2.

3. 使用信息人员情况:

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本单位关系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特此回执。

签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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