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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喻信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对照表注:加“删除线”表明该条款被删除,“字体加粗”表示增加或修改该条款。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 公司各部门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 公司各部门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报告义务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工作。子公司的重大信息的统计范围涵盖其控股、控制的子公司。 各子公司应当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部门,并指定公司高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作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并将名单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若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变更备案。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应为信息报告联络人。 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联络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报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已知悉或拟发生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发生及进展情况及时、持续地报告,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 重大业务进展(项目中标、业务方向突破、重要业务和技术合作); (二) 资质、荣誉、知识产权的新增或变更; (三) 重大合同、重大投资(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 (四) 关联交易; (五) 诉讼或仲裁、行政处罚事项; (六) 获得政府资金补贴; (七)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
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机构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第十一条 公司部门及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公司部门或子公司拟计划启动重大事项时; (二) 公司部门及子公司就重大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初步交易方案、拟签署框架性协议等; (三) 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时; (四)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五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涉及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按照《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异常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波动。
第二十五条 对于达到对外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及子公司公开宣传的时间不得早于该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实施中可以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沟通确认。
第五章 附则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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