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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2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全面提升资金管理运作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运作效益最大化,防范资金运行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首钢股份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在境内外生产经营以及投融资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货币形态的资金。资金管理范围包括资金预算管理、货币资金管理、银行账户和预留印鉴管理、融管理资、资金监控与安全管理等。

第三条 首钢股份资金管理以“强化资金流入流出全过程预算控制,增强企业资金保障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防范资金风险”为指导,按照“年预算、月平衡”的原则,建立资金预算、调度和监控管理体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计财部作为首钢股份资金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培训,以及组织贯彻执行、

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项业务体系及业务流程的总体设计及优化,对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协调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三)指导、监督各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

(四)负责首钢股份资金预算编制、平衡、执行及分析工作;

(五)负责首钢股份收支相关的业务核算和资金结算,以及银行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票据的管理工作;

(六)制定、实施首钢股份筹融资方案;统筹协调筹融资业务;负责银行授信的日常管理和额度平衡工作;

(七)首钢股份外汇及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专业部门负责落实首钢股份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平衡、编制资金预算,按照首钢股份资金支付计划,报计财部办理结算。

第七条 各子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制度,报计财部备案。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首钢股份实行全面资金预算管理。资金预算分为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资金计划。

第九条 年度资金预算包括现金流预算及投资、融资单项预算。各子公司年度资金预算按首钢股份年度预算编制要求上报,计财部编制首钢股份年度资金预算,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条 月度资金计划采取现金流预算编制的方式,以损益等相关预算为基础,将生产经营、投资、融资活动中所有收支列入资金计划编制内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编制,并严格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平衡安排。

第十一条 各专业部门每月按时上报需统一平衡的月度资金计划,计财部审核并提出资金平衡安排,完成首钢股份月度资金计划,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决策后下发执行。各子公司月度资金计划按时报首钢股份计财部进行备案。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货币资金管理是指对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现金、银行存款和承兑汇票的收入与支出的管理。

第十三条 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应建立完善授权批准制度和预算外大额资金联签制度,对各自单位的货币资金安全性负责。

(一)建立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批准方式、程序、权限责任及经办人员办理资金收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二)建立预算外大额资金支付联签制度。

首钢股份发生月度资金计划外的资金支付,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会知计财部提出专业意见,按照额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预算外大额资金支付后,需纳入次月月度资金计划。

(三) 首钢股份银行账户之间资金调拨,应编制资金调拨明细表,详细记录调拨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名称、资

金调动时间、调动额度、调动事由等内容,按月由计财部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货币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全部纳入资金预算严格审批管理,计财部统筹安排按照月度资金计划落实。

第十五条 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支票的使用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开立支票时不得有漏项,不得开具空白支票、远期支票和限额支票。

第十六条 纸质票据应存入保险柜,由专人负责管理。在支付时应办理背书手续并由收票人签字。

第十七条 首钢股份外汇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首钢股份外汇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首钢股份阶段性闲置货币资金经审批后可以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和理财业务,严禁从事股票买卖、期货交易等高风险业务。

第十九条 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定期在资金管理系统录入非直联银行动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信息、资金性质、交易明细、账户余额等。

第五章 银行账户和预留印鉴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账户是指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资金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银行账户。开展国际贸易业务的

单位,应严格执行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管理使用账户、办理外汇收支、完善申报与核销等手续,全面符合外汇监管要求。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开立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按月检查、清理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银行账户销户实行登记备查制度,详细记录银行账户的撤销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撤销原因等内容,撤销完成后及时向计财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首钢股份应安排专人管理本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银行预留印鉴中的财务章和人名章应由两人分别管理,不得混合存放。应建立日常管理和特殊事项登记制度,确保印章安全。网银密钥由专人使用、妥善保管,定期更换密码,确保网银业务安全。

第二十四条 除纸质票据、银行收款、银行付款等单据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由印鉴管理人员审核确认后直接办理以外,因业务需要使用银行预留印鉴时,应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并对用印时间、用途、份数和使用人等事项逐一登记。

第六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融资为债务融资,是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且具

有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付息义务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和债务融资工具;以及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筹集资金并支付利息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融资租赁、保理、信用证、保函、票据等筹资行为。

第二十六条 首钢股份年度融资计划应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履行相应审批程序。首钢股份申请注册发行债券应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银行授信实行统一管理。各子公司应安排专人建立银行融资业务管理台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额度、实际用信额度、用信品种、利率、期限等,按月提报计财部。

第二十八条 首钢股份建立有息债务信息库,各子公司按月将本单位融资情况和次月融资计划报计财部备案。

第七章 资金监控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对获取的专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拨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及各类奖补资金等,应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资金的安全有效管理。在使用资金时,应纳入月度资金计划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首钢股份及其子公司应建立资金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人、财、物的独立,不相容业务必须分由不同人员负责管理。加强对资金管理相关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降低职业道德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释义:

控股子公司是指首钢股份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首钢股份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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