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内容详见附件《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该项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特此公告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29日
山东济宁如意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号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以下简称“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
公司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业执照号:370000018083383 号。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3700001800597 号。
2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公司的经营范围:纺织品、服 围:纺织品、服装、纺织机械及配件、纺织
装、纺织机械及配件、纺织原 原料及辅料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备案
料及辅料等相关产品的生产、 范围进出口业务。
销售;批准范围的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和国内销售业
务等。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3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针和投资计划,其中包括: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1、决定公司单项或同一 项;
会计年度内就同一投资累计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长期投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累计金额5000 万元以下 案、决算方案;
的,授权董事会决定);2、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决定公司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弥补亏损方案;
计净资产总额15%以上的短期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出决议;
等)(净资产总额15%以下的,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授权董事会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十)修改本章程;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项; 所作出决议;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报告; 保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十三)审议批准第一百一十条所规定
告; 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事项。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其中包括: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
资报告,购买、出售资产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的30%以上(资
产总额30%以下的,授权董事
会决定);
(2)出售资产的相关净
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
行为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
值占上一年度公司经审计的
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
值的50%以上(净利润或亏损
绝对值50%以下的,授权董事
会决定);
(3)购买资产相关的净
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按上一年
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
亏损绝对值的50%以上,且绝
对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净利
润或亏损绝对值50%以下,且
绝对数额在500 万元以下的,
授权董事会决定);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
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4 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净资产10%的担保;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
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供的担保;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 5000万元人民币;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保;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对外担
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