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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1-09-30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JIA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邮政编码:100031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Avenue, Beijing 100031 China
电话TEL:(8610)66413377     传真FAX:(8610) 66412855     E-MAIL:eoffice@jiayuan-law.com
致: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1)-05-037
     受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1 年 9 月 14 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已于
2011 年 9 月 29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90,819,26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07%。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中股东代表两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
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
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2、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0,819,2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次会议之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律      师:郭    斌
                                       律      师:贺伟平
                                                        201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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