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追认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独立董事事先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根据交易实质对2019年4月向关联方天弘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追认,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补充履行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使用费符合交易成本与市场利率水平,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追认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未能准确判断并告知本次交易实质,导致公司未能在事前合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出现会计处理多记业务收入的情况。提醒公司予以高度关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栗 南 | 谭 跃 | |
唐明琴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