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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龙微纳: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含期权性质的外汇交易等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二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原则第四条 公司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第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外汇交易的种类及规模,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总额。业务的存续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第八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计划须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交易,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第九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1、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预计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下(不含本数)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2、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预计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10%(含本数)至50%以下(不含本数)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3、单笔交易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预计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50%(含本数)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责任部门:

1、财务部:作为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预测判断、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并按月对远期外汇交易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并上报董事长,抄送审计部;

2、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远期外汇交易计划,根据审批权限审批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在批准的额度内,结合外汇收付预测,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研判,综合评估交易风险,通过不

少于 3 家金融机构询价和比价,做到充分尽调,逐笔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建议或方案,并提供相关支撑文件。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根据财务部提供的上述建议或方案,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及具体的交易方案。

3、公司销售分公司平时根据客户订单、合约及订单预测,每月提交外币收款的滚动预测,提出进行远期外汇结汇交易的申请;同时,销售分公司应当按月跟踪更新所有在执行外币收款项目的预计收款日期,对于预计收款日期发生变动的收款项目,及时通知财务部。

4、公司财务部依已批准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外汇交易申请书。

5、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外汇交易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6、公司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外汇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7、在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交割期内,财务部根据合约在交割期届满前调拨资金到相应账号,并提出交割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报请董事长审批后进行交割。

8、在远期外汇交易合约到期日之前,财务部可以根据国际销售部门的外币收款预测,提交一次展期申请。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外汇交易合约期限。

9、财务部应及时建立远期外汇交易台帐,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登记远期外汇交易的委托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10、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董事长。

11、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董事长。

12、公司审计部应当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第十三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交易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四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或亏损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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