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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钽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8届14次)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1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22年2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公司独立董事李耀忠先生、张文君先生、陈曦先生事前认可本关联交易,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将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

2、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此项关联交易,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为公司及其他各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连续、稳定运行起到了保证作用,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2)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交易的内容合理,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公司2022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核了公司2022年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认为公司预计 2022 年发生的金融服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预计 2022年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耀忠、张文君、陈曦

2022年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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