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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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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林投行[2022] 9号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书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接受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康冠科技”、“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成员姓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保荐代表人钟昊曾负责或参与鑫铂股份(003038)、芯朋微(688508)、易天股份(300812)、冰川网络(300533)、麦格米特(002851)等IPO项目,美盛文化(002699)再融资项目,福能东方(300173)、爱康科技(002610)、麦格米特(002851)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杨新曾负责或参与鑫铂股份(003038)、麦格米特(002851)等IPO项目,万兴科技(300624)、今天国际(300532)、华伍股份(300095)等再融资项目。
项目协办人徐洪兴曾负责或参与鑫铂股份(003038)IPO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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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其他成员王冲、韩志强、方鑫宇、周雄、莫芷韵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五和大道4023号1号楼第一层至第五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3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凌斌
成立日期 联系电话:1995年9月28日 0755-32901114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经济信息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销售(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脑显示器、数字电视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智能穿戴设备、PC盒子、电脑一体机、数字机顶盒、液晶屏模组及背光组件、发光二极管及灯条、GPS、多媒体终端MID等移动通讯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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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保荐机构除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1、立项审核:2019年8月26日,本保荐机构召开立项委员会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核,同意立项。

2、内部核查部门审核:2021年4月12日至4月16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3、2021年5月11日,本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部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钟昊、杨新进行了问核,并形成了问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根据问核意见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完善并逐项回复。

4、内核小组审核: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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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5、反馈回复及更新财务数据的资料审核: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反馈回复及更新财务数据后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

6、补充反馈回复审核: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补充反馈回复进行了审核。

7、告知函回复审核: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告知函回复进行了审核。

8、会后事项及更新财务数据的资料审核审核: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更新2021年度财务数据的会后事项资料进行了审核。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意见: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推荐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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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运用计划、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发行上市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

2、发行人于2021年3月24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发行上市后的现金分红政策、决议的有效期、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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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1、主体资格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1995年9月2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9年7月12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成立于1995年9月28日,并于2019年7月12日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截至目前仍然依法存续。因此,发行人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并且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查阅了相关资产权属证明,确认发行人股东历次出资均已足额缴纳。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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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许可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经济信息咨询(以上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的技术开发、销售(以上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脑显示器、数字电视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手机、智能穿戴设备、PC盒子、电脑一体机、数字机顶盒、液晶屏模组及背光组件、发光二极管及灯条、GPS、多媒体终端MID等移动通讯终端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智能显示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均为凌斌、王曦,没有发生变更。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历次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经核查:

①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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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层各司其职,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②发行人已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制度,该等议事规则及制度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制定、修改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③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与股票发行上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辅导与培训,并进行了考试,确认相关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定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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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规范运作,不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

①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的信用记录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核查了发行人往来款项,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说明,确认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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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本保荐机构分析了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沟通,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康冠科技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文件及核查了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决议和会议记录,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说明,取得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已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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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经查阅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

发行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人民币49,229.37万元、43,362.01万元和85,511.49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人2019-2021年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人民币27,846.49万元、35,957.69万元和68,159.76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6,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为72.08万元,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03%,未超过20%;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期末未分配利润为167,256.92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7)本保荐机构审阅了发行人相关税收优惠文件,取得了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能够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分析了发行人财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税收优惠影响的净利润分别为10,475.67万元、14,535.02万元和17,993.08万元,占当期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9.72%、29.97%和19.48%,确认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本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析了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有关偿债能力指标分别为流动比率1.71、速动比率1.08、资产负债率(母公司)47.02%。本保荐机构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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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了发行人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关于对外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的声明。经核查,本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本保荐机构审慎核查了发行人申报文件,确认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本保荐机构查阅并分析了发行人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并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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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发行人机构股东中,深圳市至远投资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凌斌、王曦100%持股的公司;深圳视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清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野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视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向他人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的情形,其设立初衷并非基于专业的股权投资或其它投资管理之目的,设立后只持有康冠科技的股份,未开展且未来不会开展其它投资类活动,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面临以下主要风险:

1、经营风险

(1)主要原材料供应的风险

①液晶面板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分别为93.99%、92.51%和

93.64%,其中,直接材料中最主要的原材料为液晶面板。公司采购液晶面板主要采用“以产定购”的模式,采购价格由各厂商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并结合双方的长期合作紧密程度进行确定。

液晶面板是公司智能显示产品最主要原材料。2020年三季度开始,全球液晶面板出现暂时性供求关系紧张及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导致公司原材料成本上升。如果未来液晶面板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将会对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周转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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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不利的影响。

②LG据报道将逐步退出液晶面板领域对发行人液晶面板供应的风险目前,LG是公司最大的液晶面板供应商,报告期各期,公司向LG采购液晶面板的金额分别为206,866.23万元、155,039.12万元和224,227.27万元,占同期液晶面板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64.09%、42.51%和44.39%。LG据报道将逐步退出液晶面板领域,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持续加大对其他液晶面板供应商的采购,将导致公司无法保证液晶面板的供应,从而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③芯片供应受到国际贸易摩擦影响的风险

2020年以来,国际贸易摩擦影响国内企业的芯片采购,发行人产品所使用的芯片包括主控芯片和外围芯片。若国际贸易摩擦持续发酵,相关国际环境继续恶化,可能发生国内芯片市场持续供应不足的情况,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订单量下降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爆发,截至目前,相关疫情严重的国家或地区有印度、美国、巴西、墨西哥、英国、意大利、德国等,短期内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疫情地区的经济运转。

公司的主要客户在海外,若海外疫情长时间不能被有效控制,将导致公司部分下游客户海外市场需求萎缩,从而导致公司获得的订单量下降,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下游客户所处行业市场波动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所处的主要行业有:智慧教育、智能办公、商业展示、医疗、智能电视等领域,受益于智能显示产品在下游行业应用深度及广度的拓展,报告期内公司收入规模保持稳定增长。

目前,中国大陆已成为全球智能显示行业的中心,产业链配套成熟,报告期内公司的订单数量稳步增长,但若未来公司下游客户市场需求萎缩或下游客户所在国家的经济萎缩,将制约下游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需求,对公司的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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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不利影响。

(4)市场份额逐步向大型企业集中的风险

智能显示行业属于技术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现有的行业竞争格局中,市场竞争逐步分化,马太效应日益显著。市场份额逐步向大型企业集中,大型企业凭借强大的研发实力作为基础,匹配先进的技术装备,能够生产高品质的产品,同时也拥有液晶面板等原材料较大的采购渠道资源,市场竞争力逐步增强。公司属于行业内大型制造企业,若未来不能持续进行资金与技术投入,并有效扩大在市场的产品占用率,将因市场竞争的加剧限制自身的盈利、发展和壮大,为未来的发展前景带来不确定性风险。

(5)应收账款增长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应收账款余额有所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07,954.16万元、115,071.29万元和179,561.9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35%、15.52%和15.10%。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将会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6)人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各岗位职工薪酬费用分别为57,901.74万元、61,031.78万元和82,425.40万元,人力成本支出逐年上升。伴随着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国内劳动力招聘难度及人力成本随经济增长持续上升,对公司的盈利水平构成影响。同时,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企业通过提升产品附加值来消化成本的难度逐渐增大,从而有可能会进一步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

(7)行业波动的风险

智能显示行业的主要产品属于耐用消费品范畴,与宏观经济特别是居民可支配收入联系紧密。而发行人的业务范围遍布全球,如未来全球宏观经济波动较大,智能显示行业的市场需求也将随之受到影响。另外下游市场需求的低迷亦会导致智能显示行业的需求下降,进而影响智能显示行业企业的盈利能力。宏观经济环境以及下游市场的整体波动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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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自2018年以来,美国已先后多次对我国出口美国商品加征关税,发行人部分产品也被纳入加征关税清单。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的销售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3.08%、3.70%和3.50%。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发酵,相关国际环境继续恶化,将可能降低公司对美国客户出口业务的收入,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除上述情形外,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出口的亚太、拉美、中东、非洲等地区尚未出台针对发行人产品的贸易壁垒政策,若未来上述地区国家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与我国发生重大贸易摩擦,将可能会对公司出口业务和出口收入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经营业绩。

(9)毛利率受液晶面板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变动因液晶面板价格变化而波动,主要原材料液晶面板采购价格的上升推动发行人产品的单位价格和单位成本随之上升,当单价和单位成本同时上升一定程度时,单价上升对毛利率的影响小于单位成本上升对毛利率的影响,导致产品毛利率下降;反之,产品毛利率上升。同时,由于发行人承接订单至原材料采购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原材料价格上升的趋势下,销售价格的上升调整会滞后于原材料采购价格的上升,导致毛利率下降;反之,毛利率上升。因此,未来若液晶面板市场价格短期内大幅波动,将加大发行人毛利率的波动;甚至液晶面板价格短期内大幅上升后可能会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大幅降低,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造成负面影响。

(10)智能电视收入增长较慢及毛利率降低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智能电视的销售收入增长较慢,产品毛利率存在波动情况,若未来全球智能电视市场需求因各类原因出现大幅波动乃至需求萎缩,或智能电视市场因激烈竞争导致产品毛利率持续下降,将导致发行人智能电视业务增长乏力,盈利能力下降。

2、财务风险

(1)第三方回款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客户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主要包括同一控制下公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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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和外汇储备不足国家的客户指定第三方公司支付货款。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93%、13.66%和14.2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但由于公司日常经营实际回款中,无法彻底杜绝第三方回款的情形,仍可能存在因对第三方回款管控不力而导致销售回款环节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风险。

(2)政府补助减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10,430.777,499.125,270.77
利润总额97,772.9751,704.8158,792.67
占利润总额的比例10.67%14.50%8.97%

从报告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占利润总额的比例情况看,公司经营业绩对政府补助不存在较大依赖。但是如果未来公司无法持续获得政府补助,则有可能给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情况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3)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高,境外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为主,若未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发生较大的波动,则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如果人民币出现短期内大幅升值,公司产品出口以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能持续的风险

康冠科技及康冠商用在2016年11月、2019年12月分别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报告期内均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康冠医疗在2017年10月、2020年12月均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重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报告期内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皓丽智能自2019年12月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康冠智能在2017年12月被认定为软件企业,2019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度和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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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1年12月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若未来公司及下属公司在税收优惠期满后未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公司经营业绩将会因所得税率提升而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康冠智能显示终端产品扩产项目”、“商用显示产品扩产项目”、“总部大楼及研发测试中心项目”、“全球技术支持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智慧园区及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总投资总额为316,066.21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200,00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施后,将从整体上提升公司的产品研发和生产能力,系统性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进一步满足市场对各类智能显示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尽管公司已对项目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但项目具体实施时仍然可能面临产品技术升级、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以及人才储备不足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因而存在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甚至初期亏损的风险。

4、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公司总股本为36,000.00万股,本次预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6,360.00万股,预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42,360.00万股,增加17.67%。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268,379.56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和所有者权益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公司短期内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会下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后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以及持续盈利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发行人所处行业前景广阔

(1)智能交互显示产品在智能教育、智能办公、电竞、安防、商业展示、医疗等领域等场景的应用日趋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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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电视普及率逐年提升,用户更新换代需求旺盛,智能电视成为家庭物联网控制中心趋势愈发明显,奠定了智能电视庞大的市场基础;

(3)中国大陆已成为全球智能显示产业链的中心,国内设计生产企业将拥有更大的全球市场份额

2、发行人竞争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巨大

发行人从事智能显示行业26年,自2001年起连续21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以上,自2014年起连续8年保持50亿元以上的经营规模并逐年稳定增长,发行人一直维持稳步上升的体量和行业地位,体现了公司在行业内持续增强的竞争力,具体情况如下:

(1)全流程软硬件定制化研发设计优势

发行人拥有超千名研发设计工程师,可及时响应不同国家的客户、不同认证体系、操作系统或信号接口的定制化产品需求;公司全流程软硬件定制化研发设计能力为实现低成本的小批量多型号柔性化生产建立了夯实基础。

(2)小批量、多型号柔性化制造的优势

发行人的制造中心浓缩了中国作为世界制造强国的大部分优势,即大量优质的产业工人、完整的产业链条、高效的供应链、自动化的生产线,在保障品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具备小批量、多型号产品的快速生产切换能力。公司定制化及柔性化制造能力得益于公司全流程软硬件的自主研发设计,满足了来自全球不同区域的小批量、多型号订单需求。

(3)差异化市场策略及优质客户资源优势

发行人制定了差异化的市场竞争战略,确立了服务智能交互显示产品全球头部品牌商、智能电视国际知名品牌中小区域市场、各区域市场本地龙头品牌客户的差异化市场策略。上述类型客户具有产品需求多样,定制化需求高,单笔订单量相对较小的特点,公司凭借相匹配的研发和制造优势在上述差异化市场拥有较高的占有率。

3、发行人发展战略清晰、发展规划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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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将继续秉承“以科技改善生活”的使命,“敬人敬业勤奋创新”的价值理念,“诚实正直公平务实”的企业品格,未来公司将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全球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的建设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行业地位,以公司多年来在智能显示行业的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的技术沉淀与经验积累为依托,以募投项目为平台,以智能显示产业链的延伸与价值提升和业务布局为战略方向,借力于内外部资源,持续提升公司产能、推动研发能力和产品创新升级,致力于成为全球顶尖的智能显示产品专业制造商。

(七)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同意担任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七、保荐机构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康冠科技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康冠科技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聘请了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还聘请了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并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与上述第三方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经保荐机构核查,此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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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了深圳市寰宇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八、保荐机构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落实财务专项自查若干事项的说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以下简称14号文和551号文),保荐机构会同会计师、发行人针对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形成明确的结论。

(一)证监会公告[2012]14号文的重要问题核查

1、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制度、会计政策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查看了财务电算化软件及操作流程;复核财务部岗位分工、兼职、关联关系;取得并检查了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会议记录、人员简历;审阅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制度及内控文件,并对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业务、采购业务、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程序执行了穿行测试和有效性测试。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2、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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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查阅行业统计信息,将发行人的财务变动情况与同行业进行了对比分析;关注了发行人毛利率水平以及异常变动情况;获取发行人各季度的收入情况,核查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周期性变化;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的进销存明细,核查发行人销量与产量的配比关系。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3、关于发行人申报期内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情况的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分析了发行人营业收入、营业毛利、净利润及变动情况;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营业数据;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明细表;对重大支出项目进行了抽查;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交易合同;查阅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合同、订单信息;走访和函证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主要关联方大额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关注其交易背景真实性;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报期内盈利变化情况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一致,发行人相关交易无异常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操纵利润的情况。

4、发行人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关联方清单,查阅了各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法人)或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查阅了各关联方的工商登记信息;核对了发行人报告期采购及销售明细、资金往来明细;查阅了关联交易合同、发票、资金往来凭证;取得了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关于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5、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的合理性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销售模式、销售流程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取得并查阅了主要客户对账单、提单、签收单信息;访谈和函证了主要客户;取得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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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关联方大额资金流入情况,关注其交易背景真实性;取得了发行人关于收入重要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关文件;取得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了解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进行对比分析;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毛利率和综合毛利率明细表,进行各期间纵向比较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间横向比较。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收入确认真实、合规,毛利率变化情况符合其业务以及行业情况。

6、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合同、出库单/入库单、提单、签收单、发票信息、银行收款/付款凭证等;访谈并函证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调阅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

保荐机构通过上述核查确认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存货核查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期末存货明细表,核查了期末存货余额的合理性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并就发行人存货期末余额增长的情况及是否充分计提跌价准备访谈了发行人会计师,复核会计师存货计价测试工作底稿。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期末存货执行了监盘、抽盘程序,对发出商品执行了函证及其他相关替代程序。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货真实,符合公司的业务模式以及经营规模,不存在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情况。

8、现金收付交易核查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查阅发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账单;查阅了发行人现金日记账;取得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合同、对账单,将其与银行流水情况进行匹配;取得发行人现金收付内控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经上述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发行人经营中的主要业务收入采用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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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转账收款,经营中的主要采购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出,存在少量销售废品现金收款情况与采购零星低值易耗品现金付款情况,现金收款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销售真实性和内控有效性。

(二)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文的重要问题核查

1、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的情况。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银行账户明细以及报告期各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对发行人大额资金流出,通过查阅合同、提单、签收单、发票、银行对账单以及其他相关交易凭证的方式核实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取得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银行对账单,核查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走访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核查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2、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加盟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关联方清单,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采购明细表,了解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叉的情况;取得并核查了报告期各期主要采购合同;查阅了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表,了解应收账款变化情况,并取得了各期主要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合同,核查合同条款与支付情况是否相符;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信用政策及变化情况,检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情况,对金额较大、账龄较长的异常事项进行逐笔核查。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发行人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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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回款不存在重大异常;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了访谈或函证,确认其与发行人及发行人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或关联方不存在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3、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银行对账单,核查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访谈了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了解其与发行人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其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其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确认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PE投资机构,并取得了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清单;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和采购明细表,核查上述企业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业务往来。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将发行人的毛利率水平、费用率水平等指标,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横向比较,并在发行人自身报告期内进行年度纵向比较。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明细表,了解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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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进行了访谈和函证,核查是否存在第三方代付的情况;取得了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银行对账单,核查是否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

6、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的情况。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访谈公司销售人员、财务人员,调取并核查发行人收入明细、关联方银行账户对账单等,核查是否存在发行人关联方或其他法人冒充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进行交易。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情况。

7、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复核了会计师的销售成本倒轧测试,复核了会计师对发行人主要存货项目进行的计价测试,对发行人期末存货进行了抽查,取得了在建工程归集明细,取得了无形资产明细,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将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情形。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营业成本明细表、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并取得了发行人员工名册,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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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水平变动情况;对比同行业公司的薪酬水平,分析公司薪酬水平的合理性;取得了发行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的工资统计表。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成本明细表、销售费用明细表、管理费用明细表、财务费用明细表,并进行了期间费用截止性测试;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是否承担了其他账外的现时义务,核查发行人预计负债是否充分计提及披露。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形。

10、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本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应收账款、存货明细表及各项减值明细表;取得了发行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政策,并与同行业企业进行对比。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形。

11、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明细表,获取了大额在建工程的建造合同,查阅了固定资产的结算文件,现场查看了报告期内转固及在建的在建工程项目。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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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保荐机构核查内容如下:保荐机构访谈发行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尽职调查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经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报告期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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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3-1-3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钟昊、杨新担任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除本项目外,钟昊、杨新目前无已申报的在审企业。

钟昊最近三年内担任过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杨新最近3年内未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

钟昊和杨新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3-1-31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钟 昊 杨 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林 立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3-1-32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签字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及承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兹授权我公司保荐代表人钟昊和杨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我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同时指定徐洪兴作为项目协办人,协助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做好本项目的各项保荐工作。钟昊最近三年内担任过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和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除本项目外,杨新最近三年内未担任过签字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钟昊不存在如下情形: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保荐代表人杨新不存在如下情形:最近3年内有过违规记录,违规记录包括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除本项目外,钟昊、杨新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无已申报的在审企业;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双人双签”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钟昊和杨新担任本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钟昊、杨新承诺:对相关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说明。(以下无正文)

3-1-33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签字保荐代表人执业情况的说明及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钟 昊 杨 新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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