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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8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3幢1单元5-5)

3-2-1

声明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华林证券”、“保荐机构”)接受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康冠科技”、“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含义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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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运作流程

(一)内部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流程:

1、立项审核:2019年8月26日,本保荐机构召开立项委员会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核,同意立项。

2、内部核查部门审核:2021年4月12日至4月16日,本保荐机构质量控制部门和内核部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进行了现场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内部核查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3、问核:2021年5月11日,本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部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钟昊、杨新进行了问核,并形成了问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根据问核意见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完善并逐项回复。

4、内核小组审核: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内核会议上,内核小组成员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存在问题及风险进行了讨论,项目组就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回答。

内核小组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本项目。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5、反馈回复及更新财务数据的资料审核: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于2021年9月16日至9月26日对反馈回复及更新2021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后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核。

6、补充反馈回复审核: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于2022年1月2日至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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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对补充反馈回复进行了审核。

7、告知函回复审核: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于2022年1月15日至1月18日对告知函回复进行了审核。

8、会后事项及更新财务数据的资料审核审核: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于2022年1月27日至1月28日对更新2021年度财务数据的会后事项资料进行了审核。

(二)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1、立项申请时间

2019年8月21日,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提交了本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

2、立项会议时间

本项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立项会议。

3、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构成(出席本次立项会议):杨贺、王付学、曹敏、雷晨、赵桂荣、刘莹、邱菁菁共7人。

(三)项目执行的主要过程

1、项目组成员构成及分工

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及其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成员姓名负责的主要具体工作
保荐代表人钟昊主要负责全面协调、组织安排尽职调查工作;复核其他项目组成员的工作;复核全套申请文件;复核工作底稿;复核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报告;复核律师出具的相关文件;参与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负责发行人风险与其他重要事项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分析发行人存在的风险因素、以往发生情况、风险控制措施;负责发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核查发行人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理念,关注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核查发行人历年发展计划完成情况和各项具体业务的发展目标;核查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与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是否一致等。 负责部分问核工作,包括核查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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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介机构的关联关系;核查发行人重要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遭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向公司主要供应商和合作方询证相应的销售、采购金额及对应的应收应付情况。
杨新共同全面协调、组织安排尽职调查工作;复核其他项目组成员的工作;复核全套申请文件;复核工作底稿;复核会计师出具的相关报告;复核律师出具的相关文件;参与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负责发行人财务与会计方面的尽职核查工作,包括复核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关注审计意见和重大异常事项;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分析性复核;分析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发行人盈利能力及其持续性;分析发行人现金流量情况,关注其真实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核查发行人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分析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未来趋势等工作。 负责发行人业务与技术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核查发行人及行业经营模式;核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现状与发展情况,核查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和竞争情况;核查发行人的销售模式、销售情况及变动情况;核查发行人研发体制、研发模式、研发投入和研发成果等情况;核查发行人在创新性和成长性方面的情况等工作。 负责部分问核工作,包括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并随机访谈部分员工;包括走访发行人主管部门并访谈相关工作人员;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及往来银行并访谈相关业务人员;现场察看公司经营情况。
项目协办人徐洪兴负责发行人财务与会计方面的尽职核查工作,包括复核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关注审计意见和重大异常事项;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分析性复核;分析发行人财务状况;分析发行人盈利能力及其持续性;分析发行人现金流量情况,关注其真实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核查发行人重大资本性支出情况;分析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未来趋势等工作。 负责部分问核工作,走访发行人主要及新增客户、供应商并访谈相关业务人员,核查发行人所销售、采购的金额、数量的真实性;向发行人主要及新增客户、供应商以函证方式询证相应的销售、采购金额及对应的应收应付余额、合同条款信息等;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的真实性,查阅发行人银行账户资料、向银行函证;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入的业务背景;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单,了解债务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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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的一致性;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大额存货;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项目组 其他成员王冲主要负责发行人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核查发行人改制设立的合法合规性;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情况;核查发行人股东出资的合法性、出资到位情况,核查股权转让等其他变动的合法合规性;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状态。 负责发行人风险与其他重要事项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分析发行人存在的风险因素、以往发生情况、风险控制措施;核查发行人重大合同是否真实、合法,签署程序是否合规,未来能否有效执行;核查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宜、对外担保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和潜在的风险情况;核查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情况,并核查其执行情况;核查中介机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核查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历史分配情况和未来分配政策等工作。 负责部分问核工作,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查发行人专利、商标情况等。负责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情况。
韩志强核查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核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情况;核查发行人下属企业的基本情况;核查发行人业务、资产、机构、财务、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核查发行人合法、诚信经营情况。 负责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相关政府审批及内部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核查和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在市场、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的可行性,在募集资金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独立性影响等方面的合理性等工作。
方鑫宇负责发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核查发行人的发展规划和经营理念,关注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核查发行人历年发展计划完成情况和各项具体业务的发展目标;核查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与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是否一致等。 负责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情况的尽职调查工作,包括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兼职情况等;核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关注竞业禁止和利益冲突的情况;核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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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和违法违规情况等工作。
周雄负责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情况;核查发行人下属企业的基本情况;核查发行人业务、资产、机构、财务、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核查发行人合法、诚信经营情况等。 负责发行人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方面的尽职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内容合规性、制定(修订)的内部审议程序合规性;核查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规范运作情况;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规范运作情况;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情况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莫芷韵协助核查发行人下属企业的基本情况;核查发行人业务、资产、机构、财务、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核查发行人合法、诚信经营情况等。 负责新增客户及供应商的走访工作,相关方银行流水的核查,子公司及关联方最新一期财务数据的搜集和校对,招股书及反馈回复文件的核对等工作。

上述人员均具备完成各自工作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进场工作的时间

项目组成员于2019年7月正式进场,并开始全面尽职调查工作。

3、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

项目组进场后,由保荐代表人组织、协调,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尽职调查,调查的过程和内容包括:

(1)初步尽职调查阶段

项目立项前,本保荐机构安排项目组进行了现场调查,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取得了发行人关于股权结构、历次变更、业务模式、业务架构、财务数据等基础材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做出基本判断。2019年8月26日,本项目经批准立项。

(2)全面尽职调查阶段

立项后,项目组对本项目进行了详细及持续的尽职调查,从发行人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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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历史沿革、业务与技术、发展战略与规划、财务状况、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公司治理、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各方面对发行人进行全方位的尽职调查。

(3)辅导验收情况

发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进行辅导备案,并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辅导验收。

4、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为钟昊、杨新,其中钟昊参加尽职调查工作的时间为2019年7月至今,杨新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时间为2019年7月至今。

具体工作过程如下: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钟昊和杨新认真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实际参与了尽职调查工作,通过走访及现场查看、审阅尽职调查文件资料、与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此外,保荐代表人还认真组织建立并复核了“辅导和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并为本项目建立了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四)内部核查部门审核的主要过程

1、内部核查部门的人员构成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包括综合质控部及内核部,其中综合质控部12人,内核部4人,共8人对本项目进行核查,包括综合质控部林祥、杨贺、丛粼、胡雨珊、胡玲,内核部张晓宣、刘茜、钟滢、舒茜。

2、现场核查次数及工作时间

2021年4月12日至4月16日,内部核查部门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场检查人员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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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核的实施情况

2021年5月11日,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葛其明、内核部负责人张晓宣对康冠科技项目保荐代表人钟昊、杨新就《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的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在保荐代表人钟昊、杨新就康冠科技项目《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的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进行逐条汇报的基础上,参与问核的人员一致认为:康冠科技项目组已对上述重要事项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不存在需要补充的尽职调查工作。

(六)内核小组审核的主要过程

1、内核小组会议时间

本项目的内核小组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

2、内核小组成员构成:本次内核会议参会内核小组成员共7人,包括:张晓宣、林祥、陈坚、王粹萃、黄涛、古范球、邹云坚。

3、内核小组成员意见

内核小组经充分讨论,形成如下意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申请文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内核小组表决结果:7人参会,7票同意、0票反对。本项目获得内核小组的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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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一)本项目立项提出的意见及解决情况

按照本保荐机构立项管理的相关办法,本项目经投资银行事业部立项审查小组的立项会议批准立项。立项过程中立项评估小组提出本项目关注问题包括:

1、1999年,发行人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其中凌斌由原出资80万元增加至9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430万元,实物出资470万元(已于2016年6月24日变更为以人民币现金向公司出资的方式)。上述变更的原因,是否涉及未出资到位的情况。

2、2015年12月,发行人进行第四次增资,新增四家有限合伙企业股东,分别为:深圳视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清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野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是否为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价格分别为多少,项目组是否进行了穿透核查。

3、发行人的外销、内销收入各自占比;对于外销收入,海关外销统计明细表数据是否与账面外销记录相符。

4、发行人外销中对美国客户销售规模金额及占比是多少;发行人产品是否属于美国加征关税清单商品,对美销售是否受到中美贸易摩擦重大影响。

项目组对立项审核时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并分别出具了专项说明。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问题1:发行人部分客户向发行人销售客供原材料,发行人将客供材料按客户指定加工成产成品之后将产成品销售给客户,但发行人未全部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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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落实情况】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部分客户的交易具有以下特征:

1、发行人向部分客户采购的原材料只能用于指定成品的生产,此部分成品只能销售给指定方,发行人不能销售给第三方,发行人不能主导此部分原材料的使用;

2、发行人向部分客户采购原材料的价格和销售成品中此部分原材料的价格相同,发行人无此部分原材料的定价权;

3、发行人只具有保管责任。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能主导此部分原材料使用并从中获得可变的经济利益,故应当按照客供模式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问题2: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客户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主要包括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和外汇储备不足国家的客户指定第三方公司支付货款。

【项目组落实情况】

为核查发行人第三方回款问题,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如下:

(1)获取了公司针对第三方付款涉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访谈公司财务人员,了解第三方回款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访谈公司管理层、销售部、财务部人员,了解第三方回款的原因;

(3)获取公司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统计明细表,复核第三方回款金额计算的准确性,并抽查相关合同或订单、运货单、出口报关单及资金流水凭证等原始交易凭证,以核查第三方回款及销售的真实性;

(4)访谈主要的第三方回款客户,了解其使用第三方进行回款的原因,并询问客户其使用的第三方付款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函证其使用的第三方付款方以及通过第三方回款的金额;

(5)获取第三方付款方涉及委托付款声明文件;查阅主要客户及部分第三方付款方工商信息等资料,以核查第三方回款行为的真实性、第三方付款方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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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方之间的关系,以及第三方付款方是否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6)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调查表,与第三方付款方比对,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与第三方付款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获取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诉讼相关的资料,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以确认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因第三方回款导致货款纠纷情况。

经核查,项目组认为:

(1)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主要系部分客户集团内资金调度、外汇短缺等原因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

(2)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4)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均基于真实交易,回款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问题1:关于与LG的经营模式。LG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年第一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68,279.28万元、207,476.74万元、155,471.39万元,采购金额呈逐年大幅下降趋势。同时,LG为发行人2018年、2019年的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31,416.85万元、28,222.87万元,2020年仍存在销售但金额未进入前五大。

问题:(1)说明与LG的销售内容及采购内容、销售模式及采购模式、对销售与采购进行分类并说明各类交易的对接主体(包括发行人主体、LG主体),各类销售与采购的具体交易金额,分析各类交易金额的变化趋势,波动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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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原因;分析对LG不同年度不同种类销售内容的毛利率变化情况;

(2)说明发行人合并主体内各单体与LG的交易金额,及最后披露的合并口径交易金额的差异,解释差异原因及项目组验证对冲是否完整的核查程序;

(3)请说明与LG转厂贸易的业务流程,销售金额,采用该种模式的背景和原因;

(4)结合液晶面板、芯片等主要原材料的现行市场供应及主要供应商未来产线规划等,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及相关应对措施;

(5)说明对LG采购金额及销售金额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具体执行情况,包括函证主体、各主体函证金额、函证金额与单体报表金额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各单体函证金额之和与合并口径披露数据的差异,及项目组对该差异执行的核查程序;说明对LG集团销售与采购具体的走访主体、走访内容、签字盖章情况,走访主体是否有权限代表LG集团对其交易情况作出声明。

【项目组回复】

一、说明与LG的销售内容及采购内容、销售模式及采购模式、对销售与采购进行分类并说明各类交易的对接主体(包括发行人主体、LG主体),各类销售与采购的具体交易金额,分析各类交易金额的变化趋势,波动较大的,解释原因;分析对LG不同年度不同种类销售内容的毛利率变化情况;

(一)与LG的销售内容及采购内容,各类销售与采购的具体交易金额,分析各类交易金额的变化趋势波动较大的,解释原因;分析对LG不同年度不同种类销售内容的毛利率变化情况

LG集团与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业务主要分为:1、液晶面板及材料采购业务;

2、智能交互显示产品的销售及设计加工业务。报告期内,上述业务的变动情况如下:

1、液晶面板及材料的采购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LG集团采购液晶面板、显示模组及相关配件材料等,其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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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液晶面板及材料的采购业务金额131,561.06155,471.39207,476.74268,279.28

发行人向LG集团采购的液晶面板等材料金额逐年下降,主要系LG集团公告逐步退出液晶面板领域,发行人加大了与其他液晶面板厂商的合作,逐步加大了对其他供应商的合作所致。

2、智能交互显示产品的销售及设计加工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LG集团的智能交互显示产品的销售及设计加工业务的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智能交互显示产品的销售金额1,644.595,330.663,068.16676.48
设计加工业务金额8,233.9018,045.4524,887.8930,600.37
合计9,878.5023,547.3228,222.8731,416.85
毛利率12.32%14.26%15.49%13.65%
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11.36%15.24%16.91%13.90%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LG销售业务规模下降主要系:LG缩减其智能电视板块的业务,导致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对公司设计加工业务的采购有所降低所致。

2018年至2020年,发行人对LG集团的毛利率变动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趋势一致。各期毛利率略低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主要系:LG集团系全球范围内的大型企业,对发行人各年的采购量较大同时具有较好的品牌示范效应,发行人对其利润空间水平略低于其他客户所致。

2021年1-6月,由于液晶面板价格持续上涨,发行人毛利率下降较大,而LG业务占比较高的设计加工业务因液晶面板由客户提供、其毛利率较高,导致2021年LG毛利率略高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

(二)对LG集团的销售与采购进行分类并说明各类交易的对接主体(包括发行人主体、LG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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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各主体与LG集团的采购业务

(1)发行人各主体向与LG集团的采购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主体向LG集团采购液晶面板、显示模组、膜片及其他配件等,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主体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主要采购内容
惠州康冠4,027.376,463.0811,897.5528,753.69液晶面板、显示模组、光学件及电子元器件等
康冠科技70,116.7775,372.1090,345.89130,513.76
康冠商用45,032.8263,198.7574,074.5356,182.40
香港康冠9,462.347,221.9124,069.1725,009.64
香港商用1,765.552,696.745,890.0827,475.25
香港医疗992.2968.51918.8610.68
康冠医疗163.92450.30280.65333.86
合计131,561.06155,471.39207,476.74268,279.28

(2)发行人向LG集团各主体的采购业务

单位:万元

LG主体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主要采购内容
LGD131,388.13155,042.93206,874.21267,466.52采购面板、显示模组及其他配件
LGE172.93428.45602.52653.19采购光学件
LG化学---159.57采购电子元气件

发行人与LG集团的采购逐年下降主要系LG集团将逐步退出部分液晶面板业务,发行人主动加大了与其他供应商的采购所致。

2、发行人向LG集团的销售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LG集团的主要销售业务智能交互产品提供设计加工业务,发行人与LG各主体间的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发行人向LG各主体间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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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LG主体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销售内容
LGE1,644.595,333.6213,779.1119,456.27智能交互显示产品、智能电视、客供材料设计加工服务
LGD8,233.9018,213.6914,443.7611,960.58客供材料设计加工服务
合计9,878.5023,547.3128,222.8731,416.85-

(此表数据为主营业务的数据)

(2)发行人各主体向LG集团的销售业务

单位:万元

主体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销售内容
康冠商用1,644.595,153.993,103.43625.24智能交互显示产品及配件、客供材料设计加工服务
康冠科技-184.2410,675.6818,831.03设计加工服务
惠州康冠8,233.9018,209.0814,443.7611,960.58设计加工服务
合计9,878.5023,547.3128,222.8731,416.85

(此表数据为主营业务的数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LG销售业务规模下降主要系,LG缩减其智能电视板块的业务,导致报告期各期对公司设计加工业务的采购有所降低所致。

二、说明发行人合并主体内各单体与LG的交易金额,及最后披露的合并口径交易金额的差异,解释差异原因及项目组验证对冲是否完整的核查程序;

(一)发行人合并主体内各单体与LG的交易金额与最后披露的合并口径交易金额的差异,解释差异原因

1、发行人与LG之间的采购与销售情况

发行人合并主体内单体与LG集团的销售及采购金额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发行人对LG集团的销售收入
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9,878.5023,547.3128,222.8731,4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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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向LG集团的采购金额
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131,561.06155,471.39207,476.74268,279.28

2、发行人与LG集团间采购及销售总额与披露的情况

单位:万元

主体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客供抵销的采购总金额751.865,312.3122,947.2436,064.40
销售总金额10,630.3628,859.6251,170.1167,481.25
净额法采购销售抵消金额751.865,312.3122,947.2436,064.40
净额法确认收入金额9,878.5023,547.3128,222.8731,416.85

发行人采购及销售金额与最终披露的采购及销售金额差异主要系客供材料抵销的金额所致,除此之外,采购及销售的金额与披露的数据不存在差异。

与LG集团的交易,由于客供的材料需要发行人支付相应的对价,尽管发行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在最终披露的合并口径上进行了合并抵销,主要系客供材料有以下特性:

1、客供采购的原材料只能用于指定成品的生产,此部分成品只能销售给指定方,发行人不能销售给第三方,发行人不能主导此部分原材料的使用;

2、客供的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和销售产品中此部分原材料的价格是相同的,发行人无此部分原材料的定价权;

3、发行人只具有保管责任。

综上,发行人在此部分物料上不能主导其使用并从中获得可变的经济利益,故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二)项目组验证对冲是否完整的核查程序

项目组对客供抵消物料是否满足客供抵销条件上进行核查:对于合并层面上客供抵销部分的所有收入/采购,项目组抽查此部分物料采购签署的合同约定,此部分物料是否约定用于最终LG集团产品的生产;此部分客供原材料是否不经过同类型材料的供销存系统;生产的产成品中包含的此部分物料的价格是否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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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价格一致;最终合并层面,此部分产成品的收入是否包含了客供部分物料的价格。项目组执行的核查程序为:1、是根据抽查采购物料的编号,通过ERP系统层层最终至穿透至最终的产成品进行核查;2、与公司业务人员访谈了解其模式;

3、通过对LG集团的走访及数据函证;4、查看此业务相关的业务单据和合同,属于客供范围的均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材料均为专用;5、通过ERP系统核查此部分物料的价格是否与流转过程中保持不变,与其他同类物料不同,不进入其他同类物料的进销存进行流转。

经核查,发行人对于客供物料及非客供物料分为不同的仓位进行管理,内部进销存系统分开归集,属于LG集团的客供物料部分均已经完整抵销。

三、请说明与LG转厂贸易的业务流程,销售金额,采用该种模式的背景和原因;

(一)LG转厂贸易的业务流程及采用该种模式的背景和原因

1、LG转厂贸易业务流程

(1)转厂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区别

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转厂的区别主要如下:

第一、加工贸易转厂进料加工,是厂商付汇购买料件加工成成品之后复出口及其他国内厂商购买加工成显示模组的物料(可申请出口免抵退),加工成显示模组转移至LG保税仓。与一般贸易相比,好处在于:全额保税,即进口的物料不用缴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加工贸易也有退税,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国产料件是可以退税。但加工贸易商品必须全部复出口,做核销。相比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的海关监管方式也严格的多,复杂的多。

第二、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最大区别就是进口时加工贸易不用交关税和增值税,一般贸易需要缴税;其次加工贸易还分来料,进料。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出口不收汇,由国外客户免费提供原材料,买方只负责加工,收取加工费,加工完成品后,再返回卖方;进料就是出口可以收汇,是国内出口单位自筹资金购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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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加工成品出口。

(2)发行人与LG集团间的转厂贸易情况

发行人与LG集团发生的转厂贸易业务的其交易内容列表情况如下:

材料采购 对象LG集团加工显示模组的其他材料液晶面板
第一步交易流程发行人以美元购买各类组件惠州康冠从外部以人民币采购其他材料LG从从保税仓提取液晶面板后在境内客供至惠州康冠(惠州康冠0元入客供仓)
第二步交易流程发行人加工成显示模组
第三步交易流程LG集团以人民币向惠州康冠支付显示模组的包材、辅料及加工费
第四部交易流程发行人完成加工后交付至LG保税仓

2、LG转厂贸易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广州LGD负责LG在国内的显示模组设计加工业务,特别是高质量显示水准的大尺寸显示模组,需要使用的加工技术及设备均有一定的定制化水平,而发行人长期与LGD业务板块合作,希望跟进及研发最前沿的显示技术和显示模组的加工技术,同时LGD在液晶面板领域市场地位较高,其具有液晶面板生产线、有液晶面板资源,发行人可以通过战略合作进行深度绑定。双方秉承合作共赢的理念一起合作探索大尺寸高端显示模组的研发、生产及加工,故在毛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对此转厂贸易进行合作。

(二)LG转厂贸易的业务销售金额情况

报告期内,LG转厂贸易涉及的销售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转厂贸易金额7,572.4321,647.6514,092.7913,898.43

发行人转厂贸易金额是包含从惠州LGE、杭州LGE、韩国LGD用美金采购的用于加工成显示模组的材料。

发行人转厂贸易金额逐年增长,主要系88寸以上的特大尺寸高端显示模组交付数量增加,相关产品品质高,LG集团增加了采购所致。

四、结合液晶面板、芯片等主要原材料的现行市场供应及主要供应商未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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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规划等,说明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及相关应对措施;

(一)液晶面板、芯片等主要原材料的现行市场供应及主要供应商未来产线规划情况

1、2020-2022年全球LCD面板产能将基本保持平稳

根据DSCC预测未来3年全球LCD行业产能将基本保持平稳。对于全球LCD总产能,根据DSCC数据,2019年全球LCD的产能为3.11亿平米,DSCC预计2020-2022年全球LCD的产能分别为3.16亿平米、3.06亿平米、3.16亿平米,基本保持平稳。在企业层面,DSCC预计2020年LG、三星、JDI的产能同比下降幅度分别为24%、27%、17%;2021年LG、三星的产能同比下降幅度分别为31%、70%。在中国LCD产业实现对日韩的全面反超后,随着海外厂商产能逐步退出,大陆厂商产能扩张放缓,行业未来3年产能基本保持平稳。

2016-2022年全球LCD产能情况

2、28nm芯片制程工艺趋于成熟工艺,众多厂商可量产,产能扩展明显

在芯片制程工艺方面,28nm及以上工艺目前成熟工艺,众多厂商已经掌握,而16nm、7nm、5nm等为智能手机等使用的工艺,与发行人的芯片工艺存在较大差异。而智能显示产品主要使用的芯片为28nm工艺制程为主,生产商的扩产计划明确,未来产能扩展明显,行业供应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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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中芯国际公告称,中芯国际和深圳政府拟出资,经由中芯深圳进行项目发展和营运,重点生产28纳米及以上的集成电路和提供技术服务,旨在实现最终每月约40000片12寸晶圆的产能。预期将于2022年开始生产。2021年4月,台积电董事会批准了新的投资计划,核准28.87亿美元(约合187亿人民币)扩建南京工厂,生产28nm工艺,月产能为4万片晶圆。

(二)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及相关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液晶面板主要供应商的采购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
LG131,388.1326.79%155,039.1223.68%206,866.2337.25%267,461.3247.34%
欣泰亚洲61,441.5812.53%50,003.507.64%42,351.527.63%9,088.101.61%
京东方47,718.059.73%67,390.4910.29%37,964.606.84%22,653.294.01%
彩虹股份14,862.403.03%20,668.303.16%4,884.300.88%1,795.460.32%
华星光电12,130.422.47%20,896.163.19%8,394.681.51%2.090.00%
群创光电808.540.16%3,808.150.58%10,921.921.97%39,057.386.91%
三星109.810.02%4,363.290.67%5,051.690.91%12,683.612.25%

报告期内,LG集团与发行人的合作紧密,均为发行人第一大供应商,最近3年采购占比均未超过总采购金额的50%,同时,发行人与国内外众多液晶面板供应商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故,发行人对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五、说明对LG采购金额及销售金额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具体执行情况,包括函证主体、各主体函证金额、函证金额与单体报表金额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各单体函证金额之和与合并口径披露数据的差异,及项目组对该差异执行的核查程序;说明对LG集团销售与采购具体的走访主体、走访内容、签字盖章情况,走访主体是否有权限代表LG集团对其交易情况作出声明;

(一)对LG采购金额及销售金额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具体执行情况,包括函证主体、各主体函证金额、函证金额与单体报表金额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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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体函证金额之和与合并口径披露数据的差异

对LG采购金额及销售金额履行的核查程序及具体执行情况如下:函证及走访,抽取了相关单体的细节测试及截止性测试的凭证。

各主体函证的采购和销售金额为客供和非客供的合并金额,与单体报表金额不存在重大差异;各单体函证金额之和与合并口径披露数据的差异详见本题回复之“二、(一)发行人合并主体内各单体与LG的交易金额与最后披露的合并口径交易金额的差异,解释差异原因”。

(二)项目组对该差异执行的核查程序

项目组对该差异执行的核查程序详见本题回复之“二、(二)项目组验证对冲是否完整的核查程序”。

(三)对LG集团销售与采购具体的走访主体、走访内容、签字盖章情况;走访主体是否有权限代表LG集团对其交易情况作出声明

对LG集团销售与采购的具体走访情况汇总如下:

合作产品及方式访谈对象具体对象访谈方式走访内容签字盖章
智能显示产品销售LGE韩国LGE,Project manager:Hyun Su Park视频智能显示产品的销售金额,合作模式签字
液晶面板及显示模组的采购、显示模组生产LGD深圳LGDTV销售部杜峰哲及营销部(商用产品)张恒绍、广州LGD采购部长:金成埙实地走访1、液晶面板及显示模组的采购; 2、显示模组的加工生产签字

韩国LGE总部负责LG集团电子产品的采购、生产及销售,发行人与LG集团间的合作需韩国LGE总部同意方可进行,故韩国LGE总部有权代表对LGE名下的合作情况进行访谈。

广州LGD是负责在中国大陆市场液晶面板及显示模组业务,包括液晶面板及显示模组的销售,显示模组的加工与生产,其中深圳LGD总体业务亦归属于广州LGD总协调,深圳LGD与发行人间发生的液晶面板采购业务更为集中,为更全面的了解与LGD间的合作情况,项目组安排了深圳LGD与广州LGE的现场走访,两方能对发行人与LGD间的合作情况进行访谈确认。

问题2:(1)说明报告期内销、外销、经销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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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及占比、对该客户应收账款余额;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合同主要条款(结算条款、验收条款等)、结算方式、信用期、是否采用客供原材料模式;说明前五大客户变动情况及原因,重要客户的退出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2)来源于中东北非等存在外汇管制或限制地区的主要客户名称、报告期内收入金额及占比,来源于该地的客户是否存在因外汇政策导致的客户丢失风险及合规风险,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3)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为外销应收账款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情况、包括纳入投保范围的客户群体,投保金额及占比、投保费用列支、投保期限及投保赔付等,是否能够覆盖主要客户风险敞口。对于未承保的客户,发行人如何控制回款风险。(4)请说明发行人外销金额与海关出口数据是否一致、外销收入与出口退税金额与是否匹配。如有差异,请说明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措施;结合发行人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走向、发行人应对措施等分析汇率波动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项目组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销、外销、经销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对该客户应收账款余额;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合同主要条款(结算条款、验收条款等)、结算方式、信用期、是否采用客供原材料模式;说明前五大客户变动情况及原因,重要客户的退出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一)报告期内销、外销、经销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对该客户应收账款余额

1、内销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占比及应收账款余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销前五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序号客户名称主要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占收入的比例应收账款余额
2021年1-6月1小米设计加工业务28,217.155.88%16,774.86
2大华智能交互显示产品13,336.272.78%2,273.84
3海康智能交互显示产品7,688.031.60%5,997.08
4TCL设计加工业务5,530.871.15%3,647.70
5京东方智能交互显示产品4,843.471.01%1,7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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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序号客户名称主要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占收入的比例应收账款余额
合计59,615.7912.42%30,477.27
2020 年度1小米设计加工业务33,735.954.60%13,044.54
2海康智能交互显示产品14,934.322.04%6,572.70
3大华智能交互显示产品14,770.902.01%4,417.85
4海尔智能电视10,105.631.38%202.33
5冠捷科技智能电视/设计加工业务6,555.260.89%5,571.45
合计80,102.0610.92%29,808.88
2019 年度1小米智能电视37,309.465.35%10,188.93
2冠捷科技智能电视/设计加工业务36,216.575.19%11,090.64
3广州飞诚液晶面板销售21,318.073.06%-
4海尔智能电视8,886.661.27%6,646.89
5广州冶视电子有限公司液晶面板销售8,555.881.23%-
合计112,286.6316.10%27,926.46
2018 年度1冠捷科技智能电视/设计加工业务40,322.865.94%12,920.00
2小米设计加工业务14,475.532.13%2,935.25
3蓝彩科技液晶面板销售9,451.821.39%431.61
4广州飞诚液晶面板销售9,399.491.38%-
5海康智能交互显示产品8,464.991.25%2,004.11
合计82,114.6912.09%18,290.97

(注:上表中的销售金额为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数据,占收入的比例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内销客户单个客户收入占比较低,不存在大客户依赖的情形。

2、外销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占比及应收账款余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前五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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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期间序号客户名称主要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占收入的比例应收账款余额
2021年1-6月1Entekhab智能电视36,650.087.64%8,006.37
2SMART智能交互显示产品31,389.196.54%10,718.50
3普罗米休斯智能交互显示产品19,165.363.99%11,184.45
4PHILCO智能电视18,066.863.76%1,133.59
5工业富联设计加工业务12,001.752.50%3,083.04
合计117,273.2324.43%34,125.95
2020 年度1SMART智能交互显示产品52,676.727.18%6,072.04
2Entekhab智能电视48,473.406.61%-
3普罗米休斯智能交互显示产品41,579.985.67%8,416.51
4仁宝设计加工业务26,772.413.65%3,402.20
5LG智能交互显示产品/设计加工业务22,688.673.09%6,642.27
合计192,191.1726.19%24,533.01
2019 年度1冠捷科技设计加工业务59,387.928.51%11,090.64
2SMART智能交互显示产品40,895.185.86%5,086.93
3普罗米休斯智能交互显示产31,008.154.45%11,292.71
4LG智能电视\设计加工业务24,645.493.53%8,395.55
5明基智能交互显示产品17,809.072.55%2,155.23
合计173,745.8224.91%38,021.06
2018 年度1冠捷科技智能电视/智能交互显示产品72,801.3210.72%12,920.00
2LG智能交互显示产品\设计加工业务29,440.784.34%15,003.94
3SMART智能交互显示产品27,994.154.12%2,935.14
4东芝智能电视25,330.063.73%1,824.03
5仁宝智能电视\设计加工业务24,050.473.54%2,059.14
合计179,616.7926.45%34,742.25

(注:上表中的销售金额为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数据,占收入的比例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外销客户中单个客户占比较低,不存在大客户依赖的情形,客户结构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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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销前五大客户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占比及应收账款余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序号经销商名称主要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应收账款余额
2021年1-6月1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自有品牌智能交互显示产品932.000.19%594.04
2北京美联易通科技有限公司360.070.08%156.79
3湖南商用显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05.840.06%47.45
4浙江皓丽商用显示科技有限公司256.850.05%65.17
5河南硕鑫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256.70.05%131.47
合计2,111.460.44%994.92
2020年度1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自有品牌智能交互显示产品2,503.400.34%816.76
2北京美联易通科技有限公司564.90.08%-
3河南硕鑫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393.890.05%60.32
4安徽新安兴科技有限公司269.560.04%-
5深圳市锐彩科技有限公司255.650.03%5.30
合计3,995.530.54%882.38
2019年度1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自有品牌智能交互显示产品1,484.530.21%725.09
2河南硕鑫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734.360.11%64.92
3北京美联易通科技有限公司408.430.06%42.53
4成都市皓丽商显科技有限公司252.570.04%34.63
5安徽新安兴科技有限公司227.520.03%9.26
合计3,107.400.45%876.43
2018年度1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自有品牌智能交互显示产品1,191.550.18%410.21
2北京汇通华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10.010.05%-
3重庆鼎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20.03%-
4河南硕鑫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167.230.02%32.91
5贵阳宏伟机电有限公司88.380.01%-
合计1,957.370.29%443.12

(注:此表中的销售金额为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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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客户主要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由于其网络流量加大所致,同时公司经销收入总体占比较低,以直销业务为主。

(二)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合同主要条款(结算条款、验收条款等)、结算方式、信用期、是否采用客供原材料模式

1、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客户名称销售金额销售占比
2021年1-6月Entekhab36,940.147.64%
SMART31,676.526.55%
小米28,541.955.90%
普罗米休斯19,363.194.00%
PHILCO18,070.453.74%
合计134,592.2527.82%
2020年度SMART53,467.307.21%
Entekhab49,069.806.62%
普罗米休斯42,012.585.67%
小米34,305.674.63%
冠捷科技29,672.764.00%
合计208,528.1128.13%
2019年度冠捷科技95,823.4113.63%
SMART41,443.955.89%
小米37,576.475.34%
LG28,222.874.01%
普罗米休斯32,098.834.57%
合计235,165.5333.45%
2018年度冠捷科技113,946.7416.63%
LG31,416.854.59%
SMART28,827.8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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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27,948.064.08%
仁宝24,057.713.51%
合计226,197.2033.01%

注1:此表中的销售金额为全部业务收入的数据,销售占比为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注2:同一控制下客户,已合并计算销售金额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呈现逐步下降的态势,主要系发行人随着优质客户群体加大,客户结构良好,同时,单个客户收入占比较低,不存在大客户依赖的情形。

2、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合同主要条款(结算条款、验收条款等)、结算方式、信用期、是否采用客供原材料模式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合作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首次合作时间验收条款及收入确认依据结算条款/信用期是否存在客 供原材料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SMART2018年FCA深圳、提单90天30天/90天30天

Entekhab

Entekhab2015年FOB、提单先款后货先款后货先款后货

普罗米休斯

普罗米休斯2018年EXW\签收凭证120天90天90天
小米2017年EXW、签收凭证45天45天45天客供液晶面板等
冠捷科技(内销)2013年送至指定地点签收、签收凭证30天30天30天客供部分液晶面板等
冠捷科技(外销)2013年FOB、提单90天90天90天客供部分液晶面板等
LGD2017年FOB、提单60天60天60天客供部分液晶面板等
LGE2018年FOB、提单/60天60天客供液晶面板等

东芝(内销)

东芝(内销)2018年EXW、签收凭证/45天45天
东芝(外销)2015年FOB、提单先款后货/ 60天先款后货/ 60天先款后货
仁宝2015年DDU、签收凭证45/90天30天30天客供液晶面板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销客户以FOB签收为主,采用给予一定的信用账期和先款后货相结合的结算模式,其中给予一定的信用账期在30-120天不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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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账期结算模式下产生的应收账款,公司一般会向中信保或人保投保,根据《保险协议》约定,若该等应收账款因非产品质量原因无法收回,中信保或人保将在保额范围内赔付相应款项的90%,个别风险评级较高国家或地区的客户赔偿比例另行约定。

(三)前五大客户变动情况及原因,重要客户的退出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报告期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期间销售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
SMART2021年1-6月31,676.52建立合作关系后,发行人产品质量优良,双方合作逐步深入
2020年度53,467.30
2019年度41,443.95
2018年度28,827.85
Entekhab2021年1-6月36,940.14Entekhab为中东地区大型本土品牌企业,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后,发行人产品质量优良,双方合作逐步深入
2020年度49,069.80
2019年度12,249.79
2018年度6,297.53
普罗米休斯2021年1-6月19,363.19建立合作关系后,发行人产品质量优良,双方合作逐步深入
2020年度42,012.58
2019年度32,098.83
2018年度128.22
小米2021年1-6月28,541.95建立合作关系后,发行人产品质量优良,双方合作逐步深入
2020年度34,305.67
2019年度37,576.47
2018年度14,523.85
冠捷科技2021年1-6月2,612.95随着冠捷科技全球生产基地产能的提升,发行人与冠捷科技的业务量逐年减少
2020年度29,672.76
2019年度95,823.35
2018年度113,946.74

3-2-29

客户名称期间销售收入增减变化的原因
LG2021年1-6月9,970.52合作稳定
2020年度23,547.32
2019年度28,222.87
2018年度31,416.85
东芝2021年1-6月464.90东芝集团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加剧,市场需求下降,导致对发行人采购减少
2020年度13,688.55
2019年度26,194.27
2018年度27,948.06
仁宝2021年1-6月11,094.77建立合作关系后,发行人产品质量优良,双方合作逐步深入
2020年度26,784.18
2019年度13,339.70
2018年度24,057.71
PHILCO2021年1-6月18,070.45PHILCO为巴西当地最大的本土智能电视品牌企业,2020年度建立联系,2021年批量供货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注:上表披露的销售收入系对客户各年度全部销售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在内)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共9家,报告期内,上述主要客户总体合作金额较为稳定,部分客户合作增加或减少对公司整体影响较小。

二、来源于中东北非等存在外汇管制或限制地区的主要客户名称、报告期内收入金额及占比,来源于该地的客户是否存在因外汇政策导致的客户丢失风险及合规风险,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一)中东北非等存在外汇管制或限制地区的主要客户名称、报告期内收入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来源于伊朗、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外汇管制国家主要客户的交易情况及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3-2-30

单位:万元

国家客户所属集团名称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收入占比收入占比收入占比收入占比
伊朗Entekhab36,940.147.64%49,069.806.62%12,249.791.73%6,297.530.92%
伊朗YAS--5,779.370.78%3,828.980.54%1,621.940.24%
SANA NOUR SOBHAN CO.2,603.940.54%5,201.160.70%4,681.500.66%2,490.140.36%
伊朗SHAHAB762.720.16%3,344.800.45%3,270.400.46%736.930.11%
伊朗SMART1,223.500.25%3,123.920.42%2,935.970.41%480.930.07%
MEHRMINA ELECTRONIC PJS CO.928.570.19%2,318.080.31%464.730.07%0.190.00%
伊朗EMPERIAL707.470.15%2,070.420.28%2,510.490.35%1,240.960.18%
IRAN RAHJOO CO310.950.06%993.520.13%1,328.150.19%2,571.360.37%
土耳其KENT VE DIJITSU DAYANIKLI TUKETIM MALLARI TICARET LIMITED SIRKETI3.530.00%10,987.641.47%----
YUKSEL ELEKTROTEKNIK SAN. VE TIC. LTD. STI.673.780.14%1,964.430.26%65.290.01%--
FOKUS BILGISAYAR SAN. ve TIC. LTD. STI.1,831.890.38%590.980.08%0.450.00%--
BOTECH ELEKTRONIK SAN. VE TIC.LTD. STI303.420.06%407.630.05%149.050.02%--
Oksid Bilisim Teknoloji San. ve Tic. Ltd. sti.80.330.02%320.680.04%44.430.01%0.40.00%
Vektron Elektronik San. ve Tic. Ltd. Sti.--142.780.02%0.490.00%--
TECTONE TEKNOLOJI SANAYITICA0.950.00%--1,466.490.21%826.830.12%
科特迪瓦Societe Biblos1,189.990.25%3,792.600.51%----
STE.SOCIAM2,543.980.53%387.560.05%
巴基斯Digital World Pakistan (Pvt)4,663.450.96%4,289.460.58%5,279.110.75%12,574.521.83%

3-2-31

Ltd.
PAK475.530.10%794.840.11%914.20.13%4,033.670.59%
AFZAL ELECTRONICS (PRIVATE)5.920.00%--370.060.05%413.50.06%
Orient electronics pvt ltd------1,424.040.21%
Sigma Refrigeration Ltd------664.350.10%
合计55,250.0611.43%95,092.2712.76%39,559.585.59%35,377.295.16%

注:上表披露的销售收入系对客户各年度全部销售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在内

(二)来源于该地的客户是否存在因外汇政策导致的客户丢失风险及合规风险,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1、因外汇政策导致的客户丢失风险较低

(1)伊朗外汇政策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编制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文件,人民币与里亚尔(伊朗本地货币)不可直接兑换。外汇居民及投资者不允许在伊朗当地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现阶段部分国家外汇无法自由出入,伊朗国内外汇相对短缺。进出口商人必须获得伊朗官方许可的商业证(Commercial ID)后,才能通过银行等机构兑换进出口过程中使用的外汇。为获得必要的外汇,进口商需向工矿贸易部提交详细的进口商品信息并取得批准;而实践中,许多中小进口商最终需通过伊朗金融市场的外汇兑换钱庄等渠道以高于官方汇率的价格获取外汇。

(2)巴基斯坦外汇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编制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文件,人民币与巴基斯坦卢比尚不能直接兑换。2018年以来,巴基斯坦外汇储备急剧减少;2019年,巴基斯坦经常账户赤字激增,外汇储备面临枯竭,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中国、沙特等友好国家的帮助下,才勉强度过难关;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之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市场避险情绪上升,给巴基斯坦外汇市场带来强烈冲击,巴基斯坦卢比不断贬值,曾一度下探至1:166.14

3-2-32

的历史最低点。报告期内,巴基斯坦一直存在外汇短缺情形。

(3)土耳其外汇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编制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文件,土耳其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报告期内,土耳其里拉兑美元和欧元汇率不断走低:

2018年3月31日,1欧元可兑换4.87里拉,1美元可兑换3.96里拉;8月9日,土耳其金融市场发生剧烈震荡,1美元可兑换7.2里拉,里拉汇率跌至历史最低点。2018年11月,里拉对美元和欧元汇率有所回升且基本趋稳,在5.5:1和6.2:1区间波动。2019年3月31日,1美元可兑换约5.62里拉,1欧元可兑换6.32里拉。2020年10月26日,土耳其里拉兑美元汇率有史以来首次突破8里拉大关,跌至历史最低点。2020年年初以来土耳其里拉兑美元已贬值近30%。

由于近年来外汇负债压力增大,土耳其政府出台了鼓励使用里拉和加大外汇监控的措施。2018年,土耳其政府颁布第32号法令,对当地无外汇收入的企业和个人申请外汇贷款作出了限制。

(4)因外汇政策导致的客户丢失风险较低

发行人作为中国大陆企业,受益于大量优质的产业工人、研发人才、完整的产业链条和发行人自身高效的供应链体系及自动化生产线,能够在保障品质、控制成本的基础上承接小批量、多型号的订单,满足发行人客户定制化、专业化的产品需求;发行人产品已经获得了来自中东北非等地区客户的认可。

但由于所在国外汇紧张,中东北非等地区客户向发行人直接付款有时存在一定困难,客户通过委托第三方付款来解决与发行人交易的结算问题。此外,伊朗客户还可以在一定额度内通过昆仑银行兑换人民币向发行人支付部分货款。

外汇付款方面的困难是由于国际贸易保护或摩擦造成的普遍情况,但发行人优质的产品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品牌优势,相关客户合作粘性强,客户自身在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付款的问题,同时由于客户多样化及庞大客户群体的优势存在,假如部分客户由于外汇支付的困难流失也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综上,外汇付款方面的困难未对客户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中东北非等地区客户的收入整体呈上升趋势,因外汇

3-2-33

政策导致的客户丢失风险较低。

2、合规风险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智能显示领域的研发型制造企业,主要业务为智能交互显示终端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向伊朗客户出售的产品主要是家用领域的智能电视,不属于关键领域产品,发行人因向中东北非等地区客户出售智能电视受影响的可能性较低,合规风险较低。

发行人部分境外客户所在中东北非地区存在外汇管制或限制,其在外汇支付方面存在障碍,因此根据其所在国长期形成的外贸交易习惯,通过第三方代理公司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其委托其他方代其支付货款符合当地商业惯例,合规风险较低。

3、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一方面,发行人尽力规范与中东北非等地区客户之间的交易,让客户尽量自己付款,如果客户实在无法直接付款需要使用第三方支付,请客户提供委托协议;另一方面,发行人也大力发展其他国家的业务,通过扩大营收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说明报告期发行人为外销应收账款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情况、包括纳入投保范围的客户群体,投保金额及占比、投保费用列支、投保期限及投保赔付等,是否能够覆盖主要客户风险敞口。对于未承保的客户,发行人如何控制回款风险。

(一)纳入投保范围的客户群体、主要客户风险敞口、对于未承保的客户,发行人如何控制回款风险

对于外销客户,公司采用给予一定的信用账期和先款后货相结合的结算模式,其中给予一定的信用账期模式下产生的应收账款,公司一般会向中信保或人保投保,根据《保险协议》约定,若该等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中信保或人保将在保额范围内赔付相应款项的90%,个别风险评级较高国家或地区的客户赔偿比例另行约定。

对于未承保客户,公司严格采用先款后货的结算模式。

3-2-34

(二)投保金额及占比、投保费用列支、投保期限及投保赔付

公司主要通过中信保及人保对外销客户的应收账款或付款银行的信用证进行投保,具体情况如下:

1、中信保及人保的投保保费用核算过程

核定的投保保险费=最低保额保险费+超出已缴纳保险费支出后增加投保的保险费

其中最低保额保险费=客户所属行业的风险参数*投保金额,其中客户所属行业的风险参数是保险公司根据全国乃至全球交易相关的数据进行精算得出,投保金额由客户自行根据经营情况进行预计,按照最低保额保险费用支出核定的保险费支出属于最优惠的缴纳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每年预计可能发生的投保金额的最大值,根据此最大值进行投保。

超出已缴纳保险费支出后增加投保的保险费=单笔订单的费率*投保金额

2、中信保及人保投保额度及投保期限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主要境外客户的应收账款购买了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为发行人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分别签订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被保险人保险人投保对象投保金额 (万美元)投保期限主要保险赔付条款/赔偿比例
发行人、 惠州康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相关外销客户向发行人采购产生的应收账款30,0002017.5- 2018.5因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拖欠、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政治风险等原因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个别风险评级较高国家或地区的客户赔偿比例另行约定。
32,0002018.5- 2019.5
30,0002019.5- 2020.5
20,0002020.5- 2021.5
45,0002021.5- 2022.5
康冠商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相关外销客户向发行人采购产生的应收账款1,2002017.12- 2018.12因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拖欠、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政治风险等原因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个别风险评级较高国家或地区的客户赔偿比例
20,0002018.12- 2019.12
25,0002019.12- 2020.12
35,0002020.12-

3-2-35

2021.12另行约定。
发行人、 康冠商用、 惠州康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外销客户向发行人采购产生的应收账款6,2002018.12- 2019.12因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拖欠、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政治风险等原因所致损失的赔偿比例为90%,个别风险评级较高国家或地区的客户赔偿比例另行约定。

3、中信保及人保投保赔付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计入销售费用中的保险费及保险公司向发行人赔付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保险费931.851,918.871,544.601,371.44
中信保及人保向发行人赔付的金额322.76638.212,225.66513.02

发行人支付的保费与发行人申请的保额相关,中信保及人保向发行人赔付的金额与投保客户实际出现信用风险的情况相关。

四、请说明发行人外销金额与海关出口数据是否一致、外销收入与出口退税金额与是否匹配。如有差异,请说明原因;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措施;结合发行人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走向、发行人应对措施等分析汇率波动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一)外销金额与海关出口数据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与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海关数据①412,824.89646,523.11531,070.45554,087.54
外销收入②372,451.25569,578.27478,496.39503,392.83
差额③=①-②40,373.6476,944.8452,574.0650,694.71
差异率④=③/②9.78%11.90%9.90%9.15%

注:海关数据取自“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中货物出口数据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外销收入与海关出口存在差异,其差异产生的原因分析如下:

3-2-36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略有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客供原材料抵销收入、合并范围内境内公司向境外子公司销售收入、合并范围内境外子公司的境外贸易收入等,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影响因素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备注
外销收入①372,451.25569,578.27478,496.39503,392.83
客供收入②55,679.8381,773.1765,234.2499,013.68说明(1)
合并范围内境内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外销收入③15,158.4420,503.306,967.779,476.60说明(2)
境外子公司的外销收入④27,639.6432,516.0516,324.2157,264.56说明(3)
剔除影响后的外销收入⑤=①+②+③-④415,649.88639,338.69534,374.19554,618.55
海关出口数据⑥412,824.89646,523.11531,070.45554,087.54
差异⑦=⑤-⑥2,824.99-7,184.423,303.74531.01
差异率⑧=⑦/⑤0.68%-1.12%0.62%0.10%

说明(1):指定采购的设计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方式为公司根据合同以产品的销售金额与指定原材料的采购金额之间的净额确认收入,抵消前的收入需要进行申报,海关出口数据统计口径包括了该部分收入;说明(2):合并范围内的内部主体间的交易产生的外销收入在合并层面已抵消,但在出口业务亦需进行正常的出口报关,海关出口数据统计口径包括该部分收入;说明(3):由香港子公司向境外客户销售的业务不需要在国内海关进行出口申报,但在合并范围内属于外销收入。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外销收入与海关出口数据两者的差异率分别为0.10%、0.62%、-1.12%和0.68%,差异率较低。该差异原因主要系海关数据与公司确认收入的数据存在时间性差异、汇率折算等所致。

综上,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不存在重大差异,较为匹配。

(二)外销收入与出口退税金额的匹配情况及差异原因与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与出口退税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外销收入①372,451.25569,578.27478,496.39503,392.83
出口退税申报出口收入金额②392,423.76668,672.55539,750.25542,230.78
差异③=①-②-19,972.51-99,094.28-61,253.86-38,837.95

3-2-37

差异率④=③/②-5.09%-14.82%-11.35%-7.16%

注:出口退税金额取自“出口退税”系统中申报的数据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外销收入与出口退税金额存在差异,其差异产生的原因分析如下:

如上所述,发行人境外销售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不存在重大差异,现论证海关报关数据与出口退税申报收入金额的匹配性: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①392,423.76668,672.55539,750.25542,230.78
当期申报上期出口金额②8,773.3247,817.7267,603.1769,644.84
当期申报下期出口金额③17,099.546,667.792,987.14-
下期申报当期出口金额④32,246.837,701.2847,817.7267,603.17
上期申报当期出口金额⑤6,616.212,987.14--
转厂贸易⑥7,572.4321,647.6514,092.7913,898.43
影响数⑦=②+③-④-⑤-⑥-20,562.6122,149.448,679.80-11,856.76
调整后的免抵退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⑧=①-⑦412,986.36646,523.11531,070.45554,087.54
海关报关数据⑨412,824.89646,523.11531,070.45554,087.54
调整后的差额⑩=⑧-⑨161.47---
差异比例0.04%---

注:转厂贸易系发行人在出口退税系统中申报的进料深加工合作方式业务,此部分业务在海关系统属于保税区业务,不需进行进出口申报

如上表所示,海关报关数据与出口退税申报收入金额匹配。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措施;结合发行人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走向、发行人应对措施等分析汇率波动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

1、主要结算货币的汇率变动及汇率波动对发行人业绩情况

报告期内,美元对人民币的平均汇率走势情况如下:

3-2-38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业务占比较高,主要的结算货币为美元。报告期各期,计入发行人财务费用中的汇率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汇兑损益-1,422.126,778.43-1,031.02-225.60

备注:汇兑损益正数为汇兑损失、负数是收益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外销业务结算货币为美元。美元对人民币的平均汇率为:2018年度及2019年度,平均汇率先下降后上升,之后处于下降,总体处于上升态势,此两年的汇兑损益为-225.60万元及-1,031.02万元。2020年度,平均汇率先波动后处于单边下降趋势,导致2020年度汇兑损益为6,778.43万元。公司汇兑损益情况与美元对人民币的平均汇率变动情况相符。2021年1-6月汇兑损益为-1,422.12万元,主要系发行人相关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措施得当所致。

2、发行人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措施

发行人应对外汇汇率波动风险的主要措施如下:

(1)通过研发创新,不断提升产品的品质与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和盈利空间,以改善自身经营应对汇率波动的能力。

(2)加强外汇政策研究,在日常经营中,密切关注外汇波动情况,及时跟踪汇率变化,财务人员结合资金需求灵活结汇。

3-2-39

(3)合理使用远期结售汇等金融工具,根据外币应收账款的期限及金额情况,与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售汇交易相关协议,降低汇率变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四)内核小组提出的主要问题、意见及落实情况

问题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的占比分别为94.90%、

93.99%和92.51%,主要原材料液晶面板价格在2020年度三季度开始上涨,四季度出现大幅上升,而公司的产品价格调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请项目组说明:(1)2019年度相比2018年度液晶面板单价下降17.8-32.3%的情况下,原材料占比与2018年度接近的合理性。(2)2020年度液晶面板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直接材料占比下降的原因。

【项目组回复】

一、2019年度相比2018年度液晶面板单价下降17.8-32.3%的情况下,原材料占比与2018年度接近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直接材料396,964.4793.30%575,429.8892.51%544,723.5893.99%554,768.4394.90%
直接人工12,626.732.97%21,667.253.48%20,475.313.53%16,619.382.84%
制造费用10,698.762.51%16,428.942.64%14,329.382.47%13,190.062.26%
运输费5,194.921.22%8,478.801.36%----
合计425,484.89100.00%622,004.87100.00%579,528.28100.00%584,577.87100.00%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将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产生的运输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放入营业成本中核算。

剔除运输费因素,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如下:

3-2-40

单位:万元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直接材料396,964.4794.45%575,429.8893.79%544,723.5893.99%554,768.4394.90%
直接人工12,626.733.00%21,667.253.53%20,475.313.53%16,619.382.84%
制造费用10,698.762.55%16,428.942.68%14,329.382.47%13,190.062.26%
合计420,289.96100.00%613,526.07100.00%579,528.28100.00%584,577.87100.00%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逐年小幅下降,直接人工占比和制造费用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2019年度直接材料占比下降的原因分析如下:

1、2019年度系液晶面板价格下降,而液晶面板系主要的材料构成,导致整体直接材料占比下降,如采购量前3位的32寸、43寸和55寸的液晶面板2019年度平均采购单价较2018年度下降所致;

2、直接材料的占比下降幅度小于液晶面板的下降幅度,系智能交互显示产品的占比提升,其结构较为复杂导致结构件、光学件及其他物料的占比上升,液晶面板在成本中的占比相对于智能电视较低,平滑了液晶面板价格下降的影响。

单位:万元

直接材料结构的占比情况
项目2020年度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液晶面板231,992.9358.44%315,034.9654.75%313,460.2857.54%356,022.2564.17%
结构件70,807.2617.84%111,158.8619.32%100,336.3318.42%77,147.1913.91%
电子元器件67,979.5817.12%113,157.6419.66%92,217.3116.93%86,828.1915.65%
光学件23,761.525.99%33,308.285.79%36,166.976.64%32,127.865.79%
其他2,423.180.61%2,770.140.48%2,542.690.47%2,642.930.48%
合计396,964.47100.00%575,429.88100.00%544,723.58100.00%554,768.43100.00%

2019年度结构件、电子元器件、光学件及其他物料的占比上升,由35.83%上升至42.46%,平滑了液晶面板单价的下降对整体成本金额的影响;

3、直接材料成本占比100%液晶面板销售业务的缩减,降低了直接材料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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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综上,2019年度液晶面板价格下降,直接材料占比略微下降系液晶面板价格下降及产品结构变动综合影响所致。

二、2020年液晶面板价格上涨的情况下,直接材料占比下降的原因

2020年度公司直接材料占比下降主要系:(1)产品结构变动所致;(2)2020年度直接材料占比相对较低的设计加工业务销售占比提升,直接材料占比100%的液晶面板销售业务销售占比下降。具体分析如下:

1、如上表“直接材料结构的占比情况”所示,2020年度智能交互显示产品结构变动的影响导致,结构件、电子元器件、光学件及其他等直接材料占比由2019年度的42.46%上升至45.25%。

2、2020年度,由于液晶面板销售业务直接材料成本占比100%,此业务销售业务的缩减,降低了直接材料的占比。

剔除液晶面板业务及运费后,2020年度直接材料占比上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直接材料378,571.4494.20%555,757.0893.58%484,915.7093.30%462,446.0593.94%
直接人工12,626.733.14%21,667.243.65%20,475.313.94%16,619.383.38%
制造费用10,698.762.66%16,428.942.77%14,329.382.76%13,190.062.68%
合计401,896.93100.00%593,853.26100.00%519,720.40100.00%492,255.49100.00%

剔除后,直接材料的占比由2019年度的93.30%上升至2020年度的93.58%。

2019年度和2020年度,剔除液晶面板销售业务的直接材料后,直接材料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液晶面板295,362.1653.15%253,865.21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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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件111,158.8620.00%100,228.5520.67%
电子元器件113,157.6420.36%92,181.5819.01%
光学件33,308.285.99%36,115.197.45%
其他2,770.140.50%2,525.170.52%
合计555,757.08100.00%484,915.70100.00%

剔除液晶面板业务后,直接材料中液晶面板占比由2019年度的52.35%提升至2020年度的53.15%。

综上,2020年液晶面板价格上涨,直接材料占比略微下降受产品结构及液晶面板销售业务下降综合影响所致。

问题2、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以外销为主,部分境外销售通过第三方回款,主要为客户指定无关联第三方付款。请项目组说明:(1)对境外销售履行的核查程序;(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及执行的核查程序,委托付款客户是否已向第三方付清代付款项,如何解决外汇的问题(如有),第三方与客户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符合客户、付款方所在国外汇的管理规定,是否涉及伊朗受制裁的敏感问题,请具体说明公司出口给伊朗的产品是否在国际制裁范围内;(3)公司境外业务开展的具体模式,当前国际贸易形势是否对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有,请做重大风险提示。

【项目组回复】

一、对境外销售履行的核查程序

项目组对境外销售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了解公司境外销售模式、销售流程、信用政策、定价策略和账务处理情况;

2、检查公司与境外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订单,查看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计价方式、结算周期等条款,识别商品所有权上风险报酬和控制权转移的时点,评价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正确;

3、获取公司销售收入明细表,结合公司销售成本分析内销和外销毛利率及

3-2-43

差异原因;

4、抽样检查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对应的出口报关单、装运提单、发票、银行回单等支持性文件,核查发行人外销收入是否真实、准确;

5、执行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复核收入是否确认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6、对报告期内主要境外客户实施函证,核实交易金额和应收账款余额;

7、对报告期内主要境外客户实施视频访谈程序,询问客户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8、检查出口报关数据与确认的外销收入是否匹配,获取海关出具的进出口数据证明,获取出口免抵退税申报表,与出口收入核对匹配性;获取报告期内公司海关电子口岸出口分客户、产品报关明细与账面外销收入比对。

二、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及执行的核查程序,委托付款客户是否已向第三方付清代付款项,如何解决外汇的问题(如有),第三方与客户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符合客户、付款方所在国外汇的管理规定,是否涉及伊朗受制裁的敏感问题,请具体说明公司出口给伊朗的产品是否在国际制裁范围内

(一)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及执行的核查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客户存在第三方回款情形,主要包括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和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分类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第三方回款类型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14,298.5014,147.5316,956.6713,863.43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59,185.9880,754.6731,943.4843,349.71
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合作伙伴付款4,348.255,530.595,420.3313,310.56
其他情况191.96809.661,419.051,768.62
第三方回款合计78,024.70101,242.4555,739.5272,292.32
营业收入483,818.41741,359.34703,137.37685,153.88
第三方回款占比16.13%13.66%7.93%10.55%

3-2-44

1、第三方回款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型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如下:

(1)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销售客户与销售回款方在同一控制下(包括母子公司、分公司、兄弟公司等),集团客户内部根据资金统筹安排结算的需求,由同一控制下其他公司向发行人代为付款。

(2)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外汇短缺:部分国外客户因处于中东、非洲的外汇储备不足的国家,其在支付外汇方面存在困难,客户通过第三方公司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3)境外客户指定付款-合作伙伴付款:部分国外客户出于临时资金调度、付款便捷等需要,存在委托其供应链或合作伙伴等第三方向发行人付款的情形。

2、项目组执行的核查程序

针对第三方回款事项,项目组执行了充分的核查程序,具体如下:

(1)获取了公司针对第三方付款涉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访谈公司财务人员,了解第三方回款内控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访谈公司管理层、销售部、财务部人员,了解第三方回款的原因;

(3)获取公司报告期内第三方回款的统计明细表,复核第三方回款金额计算的准确性,并抽查相关合同或订单、运货单、出口报关单及资金流水凭证等原始交易凭证,以核查第三方回款及销售的真实性;

(4)访谈主要的第三方回款客户,了解其使用第三方进行回款的原因,并询问客户其使用的第三方付款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函证其使用的第三方付款方以及通过第三方回款的金额;

(5)获取第三方付款方涉及委托付款声明文件;查阅主要客户及部分第三方付款方工商信息等资料,以核查第三方回款行为的真实性、第三方付款方和委托方之间的关系,以及第三方付款方是否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6)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调查表,与第三方付款方比对,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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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与第三方付款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7)获取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诉讼相关的资料,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以确认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因第三方回款导致货款纠纷情况。

经核查,项目组认为:

(1)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主要系部分客户集团内资金调度、外汇受限等原因所致,具有商业合理性;

(2)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3)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收款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4)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均基于真实交易,回款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二)委托付款客户是否已向第三方付清代付款项,如何解决外汇的问题(如有)

发行人无法获悉其所有委托付款客户是否已向第三方付清代付款项,但项目组通过获取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诉讼相关的资料,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以确认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

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主要是由于客户所在国外汇短缺所致,客户通过第三方向发行人付款后,向第三方支付其本国货币,因此客户通过使用第三方将外汇问题转移,客户本身不再需要解决外汇问题。

(三)第三方与客户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符合客户、付款方所在国外汇的管理规定

1、第三方与客户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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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第三方回款分类中,同一控制下公司代付类型的第三方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其他类型的第三方与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项目组通过查询部分第三方付款方的工商信息,将第三方付款方与董监高的关联方调查表比对,访谈主要第三方回款客户等核查手段,确认第三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2、是否符合客户、付款方所在国外汇的管理规定

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主要是由于客户所在国外汇短缺所致,客户根据其所在国长期形成的外贸交易习惯,通过第三方向发行人支付货款,客户委托第三方代其支付货款符合当地商业惯例,并未违反所在国外汇的管理规定。

(四)是否涉及伊朗受制裁的敏感问题,请具体说明公司出口给伊朗的产品是否在国际制裁范围内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智能显示领域的研发型制造企业,主要业务为智能交互显示产品的研发、生产以及销售,向伊朗客户出售的产品主要是家用领域的智能电视,不属于能源业、汽车业、金融业、航运业等所谓关键领域产品,因此,发行人出口给伊朗的产品不在国际制裁范围内。

三、公司境外业务开展的具体模式,当前国际贸易形势是否对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有,请做重大风险提示

发行人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客户出售智能交互显示产品和智能电视,主要销往东南亚、中东、北非、南美等地区,出口美国产品占比分别为:2.50%、3.08%、

3.70%和2.61%,占比较低,中美贸易摩擦加征关税对发行人影响较小。综上,当前国际贸易形势对发行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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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专项核查及其他核查事项

(一)IPO财务信息专项核查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保荐机构认真核查了发行人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内控体系、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归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主要客户情况及资产权属、政府补助等财务会计信息,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采取的核查手段主要包括:收集了重大合同、对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客户进行走访和函证、获取发行人银行账户对账单并进行核查、走访相关政府部门、获取了发行人的收入明细及收入确认凭证、获取了发行人成本明细、期间费用明细及往来凭证、获取了发行人的关联方名册及关联交易明细、取得了政府补助的相关文件和回款凭证等文件。

通过上述财务专项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等方面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披露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相关中介机构应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经营模式等,制定符合发行人业务特点的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的内容、程序、过程及结论应在各自工作底稿中予以反映,保荐机构还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其尽职调查情况及结论”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包括:1、针对行业经营模式,对发行人的业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2、了解发行人的销售模式、收入确认原则、客户变化情况,进一步了解公司成本核算过程、成本结构及公司采购模式,对重要

3-2-48

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函证;3、核对公司期间费用核算内容、对重要费用项目进行抽样检查,并采用分析方式判断费用的整体的合理性;4、分析公司的利润构成,对影响公司利润的要素进行分析判断合理性;5、比照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的主要文件,根据信息披露指引的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补充完善信息披露。

通过上述程序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三)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和结论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20﹞43号)关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核查”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获取了公司的采购入库明细,对公司的采购规模、采购价格情况进行了分析;获取了公司的生产数据、销售明细,对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情况进行了分析;获取了公司的客户、供应商名单,对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进行了分析;查询了最新税收政策、财务报表,抽查了与财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内控体系,对发行人的税收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自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之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以下称中介机构)在开展证券发行业务的过程中,应对上述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3-2-49

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通过核查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及工商资料,确认发行人机构股东中,深圳市至远投资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凌斌、王曦100%持股的公司;深圳视界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清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视野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视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向他人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的情形,其设立初衷并非基于专业的股权投资或其它投资管理之目的,设立后只持有康冠科技的股份,未开展且未来不会开展其它投资类活动,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方案。

发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发行方案未涉及股东公开发售的情形。公司发行人2021年3月24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等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或审批程序。

3-2-50

(六)关于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主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配套文件关于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诚信义务的相关要求,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披露了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议案并出具相关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就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有效的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并取得了相关承诺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理,失信约束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

(七)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情况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即期回报会被摊薄,本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发行人所签署的确保履约措施的承诺,同时获取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八)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发行人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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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发行人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的相关要求,召开了股东大会,制订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制度。

1、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21年3月24日,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根据此议案: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2、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21年3月24日,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核查了发行人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认为发行人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法》、《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符合《通知》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

(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建设投资项目均已完成项目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通过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项目建设用地为公司或子公司自有土地。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十)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存在的差异及解决情况

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范围内并在合理、必要、适当及可能的调查、验证和复核的基础上,对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验证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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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合理、必要、适当和可能的核查与验证,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与本保荐机构的相关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3-2-53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徐洪兴 年 月 日
其他项目成员签名王 冲 韩志强 方鑫宇 周 雄 莫芷韵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钟 昊 杨 新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 负责人签名朱文瑾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张晓宣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朱文瑾 年 月 日
总经理签名赵卫星 年 月 日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林 立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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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发行人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钟昊杨新
序号核查事项核查方式核查情况(请在□中打“√”)备注
尽职调查需重点核查事项
1发行人行业排名和行业数据核查招股说明书引用行业排名和行业数据是否符合权威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求是 √否 □
2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经销商情况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是 √否 □
3发行人环保情况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是√否 □
4发行人拥有或使用专利情况是否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专利登记簿副本是 √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走访
5发行人拥有或使用商标情况是否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是 √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不接受走访
6发行人拥有或使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情况是否走访国家版权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是 √否 □国家版权局不接受走访
7发行人拥有或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况是否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是 □否 □不适用
8发行人拥有采矿权和探矿权情况是否核查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是 □否 □不适用
9发行人拥有特许经营权是否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是 □否 □不适用

3-2-55

情况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证书或证明文件
10发行人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资质情况(如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是否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并取得其出具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是 □否 □不适用
11发行人违法违规事项是否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是 √否 □相关部门不接受走访
12发行人关联方披露情况是否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进行全面核查是 √否 □工商、公安等机关不接受走访
13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情况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等出具承诺等方式全面核查是 √否 □
1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质押或争议情况是否走访工商登记机关并取得其出具的证明文件是 √否 □工商登记机关不接受走访
15发行人重要合同情况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是 √否 □
16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等方式进行核查是 √否 □
17发行人曾发行内部职工股情况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是 □否 □不适用
18发行人曾存在工会、信托、委托持股情况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是 □否 □不适用
19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是否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是√否 □法院、仲裁机构不接受走访
20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情况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机构是 √否 □法院、仲裁机构不接受基于个人情形走访
2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遭受行政处罚、交易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是 √否 □

3-2-56

所公开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情况或互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22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出具的专业意见是否履行核查和验证程序是√否 □
23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是 √否□
24发行人销售收入情况是否走访重要客户、主要新增客户、销售金额变化较大客户等,并核查发行人对客户销售金额、销售量的真实性是 √否 □
是否核查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是 √否 □
25发行人销售成本情况是否走访重要供应商、新增供应商和采购金额变化较大供应商等,并核查公司当期采购金额和采购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 √否 □
是否核查重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情况是 √否 □
26发行人期间费用情况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是 √否 □
27发行人货币资金情况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银行帐户资料、向银行函证等是 √否 □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入的业务背景是 √否 □
28发行人应收账款情况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计划是 √否 □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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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一致性
29发行人存货情况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大额存货是 √否 □
30发行人固定资产情况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的真实性是 √否 □
31发行人银行借款情况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行,核查借款情况是 √否 □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期借款及原因是 √否 □
32发行人应付票据情况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是 √否 □
33发行人税收缴纳情况是否走访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核查发行人纳税合法性是 √否 □主管税务机关不接受走访
34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情况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公允性是 √否 □
核查事项核查方式
35发行人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情况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商务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资料,确认发行人合法从事境外经营。
3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外企业或居民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控股股东凌斌、共同实际控制人凌斌、王曦的身份证资料,确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国籍。
37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保荐机构核查了深圳市国兰仕实业有限公司、康冠电脑技术(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市雅华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茶探先生茶饮店、深圳市玄达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路上物流有限公司的注销情况,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关联方注销均真实可信。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38是 □否 □
39是 □否 □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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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是 □否 □
41是 □否 □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并将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款卡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查方式。

3、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3-2-59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职务:

3-2-60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职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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