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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兴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8

事前认可意见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标的公司”)14%股权、并以现金对银根矿业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前,上市公司持有银根矿业3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银根矿业60%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拟提交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公司的利益,调整后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及规定的各项实质性条件,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拟签订的《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增资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关于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宜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内容合法合规,交易条款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拟提交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签署<关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单独增资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关于内蒙古蜜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事宜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等议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相关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隋景祥 韩俊琴 张世潮 董 敏

2022年 2月 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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