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事先就2021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向我们提供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必要的财务数据,并与我们进行了沟通、交流。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是在综合考虑公司目前总体运营情况、所处发展阶段、报告期内重大资金支出情况、未来经营计划以及中长期发展战略,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制定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公司此次拟续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陈江波: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鲁占灵: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