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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2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8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一节 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方式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节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与其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公司可以通过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参考附件一)、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要求有关人士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应按照有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第二十条 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沟通和咨询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网站。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程序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参考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应当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25日

附件一:

保密承诺函

致: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因贵司拟实施XX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公司可能在履行本项目过程中接触到贵司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贵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贵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本公司承诺:

1. 以保护本公司同类性质保密信息且不低于合理保护的程度,保管保密信息。未经贵司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将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仅可以为履行本项目之目的,保存、浏览、复制、传递保密信息或将保密信息向有必要知悉之员工、顾问等进行披露。

3. 就涉及贵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贵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本公司依法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送贵司汇总。

4. 不利用保密信息为本公司或他人牟利,不利用保密信息买卖贵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贵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贵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5.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给贵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予以赔偿。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董事会秘书可根据内幕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增加内容,并注意保持稳定性;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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