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李新华同志任期内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职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李新华同志辞职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及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史占中、余 振、潘红波、田 轩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