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现就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无偿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无偿财务资助,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支持,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和稳定经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本事项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无偿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 曾国安 刘志宇 张志宏 马春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