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接受控股股东无偿财务资助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因公司生产经营需求而发生,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公司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应进行回避。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接受控股股东无偿财务资助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曾国安 刘志宇 张志宏 马春华
二○二二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