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发挥董监高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 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和规范履行职责。有利于保障董监高权益,维护投资者利益,健全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2.实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
独立董事:
崔 鹏 黄攸立 郑洪涛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