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陆鹏先生的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陆鹏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意聘任陆鹏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岳红兰女士的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岳红兰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同意聘任岳红兰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季贤伟先生的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季贤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同意聘任季贤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王文凯 谢逸 张方华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