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系为顺利推进公司上市进程,出于谨慎原则及为夯实公司注册资本,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据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毛磊、梅乐和、罗春华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