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由于2位被激励对象在知悉内幕信息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而不符合本次授予的相关资格条件,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公司调整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2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2月24日为授予日,向58名激励对象授予3,395.0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姚刚、袁坚、李少华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