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部分生产装置项目的独立意见
为维护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海利”或“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调整海利贵溪化工农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贵溪”)新区3500 吨/年邻仲丁基苯酚、1500吨/年邻异丙基苯酚、1000吨/年4-TBC生产装置项目建设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海利贵溪新区部分生产装置项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推进战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不会对公司现有的业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调整海利贵溪新区部分生产装置项目,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罗和安 谭燕芝 朱开悉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