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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比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5

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1、实施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触发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3、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可以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公司回购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实施上述方式时应考虑:

Ⅰ、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Ⅱ、不能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5、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

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的,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同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1)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就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公司将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

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单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7、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九十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2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50%。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8、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按如下措施进行信息披露和进行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明确意见,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3)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参与公司的现金分红,其应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扣留,直至履行其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处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应得薪酬的20%由公司扣留,直至履行其承诺,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本预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0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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