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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比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5

公告编号:2022-022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二)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北交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五)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相应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公告编号:2022-022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2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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