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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青: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2-25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的讨论与分析,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 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2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均已成就。

2、 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及资格,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骨干人员等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2月24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47名激励对象授予794.00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郭亚雄 周学军 黄从运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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