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等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经批准的担保额度累计为40,000.00万元,分别为:经2021年3月2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为全资子公司黄山永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经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为全资子公司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
报告期末,公司为黄山永新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15,000.00万元存单质押担保,实际使用金额10,404.96万元;为永新股份(黄山)包装有限公司提供6,800.00万元的信用担保,实际使用金额3,220.82万元,担保涉及金额未超出审批范围。除此以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现状。
四、关于2021年度董事、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认为:
公司2021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和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质量和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七、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投资建设的基础上,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短期理财品种,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2022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提交了2022年度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详细资料,经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认为:2022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发展和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不存在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同意将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九、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独立董事:杨靖超、陈基华、崔鹏、林钟高、黄攸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