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2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前次募投项目已变更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和芯片热管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开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其它相关事宜。现将相关专户的开户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及存储情况
募投项目名称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存储金额(万元) |
新能源汽车电池和芯片热管理项目 |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 392280706239 | 0 |
上海银轮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浦支行 | 310069192013005388481 | 0 | |
合 计 | 0 |
注: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浦支行隶属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相关专户监管协议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签署。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为0,原因系相关募集资金尚未从变更前的项目专户里划转,签订本协议后陆续转入上述专户。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共同与开户银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签署协议;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黄建飞、刘新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自动继受享有。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2年2月25日